2017/8/10
XXX与XXX遗产继承案
办案提纲
(20XX)年度道民字XXXX号
案 由:遗产继承纠纷
当事人:甲(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
委托人:乙(甲之父、以下被继承人丙之丈夫,甲的法定监护人)
被继承人:丙(甲之母、委托人乙妻子)
对方当事人:丁(丙与前夫之女,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
一、案件的由来
本所咨询业务。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20XX年XX月XX日, 我方当事人的母亲、被继承人丙去世。丙在医院接受有关手术前,曾留有口头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主要为两套房产)全部留给她的小女儿即我方当事人甲。被继承人丙做此口头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后丙接受有关手术。手术后,被继承人丙病情急速恶化,很快去世。因此,丙除此口头遗嘱外,未来得及作其他形式的固定。
现,被继承人丙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及两个女儿。
①配偶:本案委托人乙;
②父母:早已去世;
③大女儿:丁,被继承人丙与前夫所生,今年20岁左右,已近十年不与被继承人丙往来;
④小女儿:甲,即我方当事人。
因被继承人去世的比较突然,除口头遗嘱外并未留下其他书面遗嘱,委托人乙无法为我方当事人甲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继承人的口头遗嘱无法执行。
以上事实根据我方当事人的陈述整理归纳。
三 、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想法
委托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被继承人丙的遗嘱有效,尽快为我方当事人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我方当事人甲的法律需求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被继承人丙在作口头遗嘱时,是否符合遗嘱必须以口头形式作出的条件,即对被继承人丙来说,作出口头遗嘱之当时,除以口头形式作出遗嘱之意思表示以外,无采取其他方式作出遗嘱的可能。其次,我方当事人甲的法律需求能否实现,还取决于被继承人丙作出口头遗嘱后,是否存在必须以口头形式作出遗嘱的情形得到解除。如果得到解除,那么,口头遗嘱就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对口头遗嘱的确认一向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因此,前述与口头遗嘱有关的法律原则,是我方当事人甲的法律需求能否实现的关键。
如果对被继承人丙来说,作出口头遗嘱之当时,除以口头形式作出遗嘱表示以外,还有采取其他方式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可能。或者,被继承人丙作出口头遗嘱后,存在必须以口头形式作出遗嘱的情形得到解除,而被继承人丙又未以其它方式固定自己口头遗嘱的内容,那么,该口头遗嘱就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该口头遗嘱就可能被法院宣告无效,而最终会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来分割被继承人丙的遗产。反之,则该口头遗嘱就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1、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能够得到实现。
①《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此可见,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第二,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四,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本案中,因为被继承人丙做此口头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经我们审查,两位见证人与遗产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两位见证人均证明被继承人丙作出口头遗嘱时,神志清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口头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丙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被继承人丙的口头遗嘱,在法律条件上,符合后三个要件。
但对于第一个要件“情况危急”而言,什么情况是“危急情况”,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危急情况”通常的理解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舶遇难、战争、传染病隔离以及台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况。据此理解,我们认为:
第一,丙在医院接受有关手术前,作口头遗嘱,符合“情况危急”的法律特征。
第二,丙接受有关手术后病情急速恶化,很快去世。没有可能以其它方式固定自己口头遗嘱的内容。
因此,我们认为,我方当事人甲的法律需求是能够得到实现的,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2、根据案件事实,如何主张才能使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①、做好准备工作,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继承人丙在立此口头遗嘱时,属于情况危急,且之后其也无机会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这需要我方当事人甲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需要指导我方当事人甲的法定监护人乙尽可能收集相关的证据。
②、做好准备工作,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委托人与我方当事人甲存在可以多分遗产的情况。
这一工作,具有二重含义:
第一,可以作为我们争取法院认定被继承人丙口头遗嘱的情理依据使用。
第二,作为一旦法院认定被继承人丙的口头遗嘱无效,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多分遗产的法定理由使用。
3、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①、对方当事人称被继承人丙的口头遗嘱无效,她们应当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我们的对策:
第一,我们从未否定对方当事人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因此,对方当事人自己是被继承人丙的法定继承人,是一个不需要辩论的问题。
第二,被继承人丙的口头遗嘱有遗嘱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丙的遗产,应该按照被继承人丙的口头遗嘱处理(被继承人丙的口头遗嘱有遗嘱的法律效力之阐述,详见前面我们关于“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能够得到实现”之论述)。
②、对方当事人系被继承人丙的大女儿,被继承人丙作为母亲,这么多年对大女儿疏于照顾,未尽养育大女儿的责任,所以,大女儿不但有权利分遗产,还应当多分。
我们的对策:
第一,被继承人丙与前夫离婚后,对方当事人被判决归其父亲抚养,被继承人丙依法支付对方当事人的抚养费,尽到了母亲的法定义务。
第二,被继承人丙与前夫离婚后,与对方当事人贫于往来,是有与本案无关的而与被继承人丙与前夫离婚有关的、非被继承人丙所能控制的他人或外力的阻碍导致的。
第三,对方当事人成年后,基本与被继承人丙没有往来,也从未探望过病重的被继承人丙,因此,即使是被继承人丙的口头遗嘱无效,对方当事人充其量也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被继承人丙的遗产。对方当事人要求多分被继承人丙的遗产无法定理由。
第四,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观点,我们认为此观点是可以反证被继承人丙将遗产全部给我方当事人甲一人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存在合理的情感因素的。间接证明被继承人丙将遗产全部给我方当事人甲一人继承,是被继承人丙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我们制定的具体办案思路
1、在立案起诉前,尽可能的指导和帮助委托人及我方当事人甲收集相应证据,依法做好见证人出庭作证的准备工作。
2、若因证据等不可控因素,最终法院不认可口头遗嘱的效力,我们可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多分遗产,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五、需要开展的工作
1、收集有利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继承人丙的口头遗嘱有效。
2、认真消化本办案提纲,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3、和我方当事人开庭前充分交换意见,让我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本办案提纲的含义,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与我们的办案律师保持走向上的一致。
六、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委托人及我方当事人,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可能认为口头遗嘱的认定十分容易。对此,我们一定要和他们做好沟通工作,向我方当事人阐明本案存在的诉讼风险并要求他们重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收集工作,与我们的办案律师共同尽最大可能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晓菲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