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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道多典型案例

2017/8/1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靠坚实的法律功底,透彻分析案情,走出维权误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乙家中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产生的消防用水,渗入甲新装修的房屋,造成甲房屋的天花板、墙面、木地板、家具等不同程度的受损。甲多次找乙交涉,要求乙赔偿,乙均表示拒绝赔偿。甲向有关律师咨询,有的律师答复,甲财物受到的损失,并不是因为乙家中发生火灾而产生的直接后果,而是消防用水渗入甲房内的直接后果。由于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与损害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所以,根据以上事实,甲要求乙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可能会很难得到满足。甲向我们咨询,如何具体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导致消防用水渗入甲房内的行为不是乙直接实施的,这是事实。但是,这绝不等于说发生在乙家的火灾与甲受到的损失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那么,发生在乙家的火灾,与甲受到的损失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联系,我们是否可以因此联系,依法锁定乙责任主体的成立条件,这是正确办理好本案的第一关键。通俗的说,就是赔偿主体的认定问题。其次,目前甲受到的损失,在具体数额上,是甲的自报,这种自报,能不能获得法律支持,这也是办理本案需要具体处理好的问题。通俗的说,就是具体赔偿数额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认为,在赔偿主体问题上,一旦甲正式启动法律程序,要求乙赔偿,乙肯定会以甲的损失并不是火烧引起的,而是消防队的行为导致的为由,进行抗辩,这样,从形式上去理解与导致甲损失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乙是可以推卸赔偿责任的。乙这样为自己辩解,不仅是必然的,而且也不能说是一点事实依据和道理都没有的。但是,正是因为乙这样为自己辩解,不仅是必然的,而且也不能说是一点事实依据和道理都没有的,所以,辩证的分析这个问题,我们的思维内容,可以因此得到拓展。我们可以采取倒推追踪的方式,从甲受到损失的结果入手,倒推追踪导致损失之所以造成的原因,然后再一环套一环的,根据原因分解相关方的责任及责任比例。

第一,甲的损失并不是火烧引起的,而是消防队的行为导致的,这乍一看,似乎是消防队的行为导致甲受到了损失,而乙是无责任的。

但是,仔细深入分析,有火灾就会出现消防队,就会使用消防用水;没火灾就不会出现消防队,就不会使用消防用水。所以,消防队的出现,消防用水的使用和甲受到损失之间,是一个有前提的逻辑关系。消防队在履行灭火职务行为时,不存在履行职务不当之情形,而是必须的情况下,火灾和消防队履行灭火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的是不可归责消防队的客观因果关系。

既然消防队在履行灭火职务行为时,不存在履行职务不当之情形,而是必须的,这说明消防队履行灭火职务行为是正当的。那么,是什么原因能导致消防队必须履行这种正当、必须履行的职务行为呢,显然乙家发生火灾是原因。这样,本案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清晰了。即乙家不发生火灾,消防队就不会来,就不会使用消防用水;乙家发生火灾,消防队就必然来,就必然会使用消防用水。这样,我们就能从简单的对待甲的损失,在形式上不是火烧引起的,而是消防队的行为导致的,这个不全面的、片面的思维误区里面走出来,从根本上认定,甲的损失不是消防队的行为引起的,而是火灾导致的。

第二,因为可以排除是他人行为导致乙家发生火灾的,因此,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就应该是一个很容易得到解决的问题。根据责任主体即赔偿主体的原则,乙就是责任主体,这就解决了本案赔偿主体认定的问题。

第三,排除是他人行为导致乙家发生火灾的,并不能排除火灾由于非乙自己的行为过失导致的这一情形。因为,即使乙未实施任何有过错的行为,电线老化、燃气泄漏(排除自然灾害)等原因,也是有可能导致乙家火灾发生的。但是,在这种情形中出现的法律关系,如果乙要作为权利主体出现,那么,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主体,肯定不是甲。因此,如果这样,乙可以另案向有关义务主体主张权利,乙是不能用自己与其他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否定甲在乙家发生火灾后,成为火灾受害人这一事实和基于这一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清醒的认识这一点,对今后依法向乙索赔过程中,反驳乙免责的抗辩,应该是有意义的。

但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在甲基于乙家发生火灾后,甲成为火灾受害人的事实,向乙索赔的情况下,乙如果有证据证明,火灾是因为乙未实施任何有过错的行为,而是由于电线老化、燃气泄漏(排除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发生的,那么,乙应该积极行使权利,甲未尝不可等待乙积极行使权利结果出现以后,直接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乙怠于行使前述权利或根本不行使前述权利,甲向乙索赔,乙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清醒的认识,并预见到前述问题,这对今后依法向乙索赔过程中,反驳乙免责的抗辩,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高迎春律师的上述法律分析意见,帮助甲走出了认识的误区,甲表示折服和认可。甲委托高迎春律师帮助甲具体处理本案。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高迎春律师认为,虽然甲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难以认定,但是,通过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拍摄的现场照片,是有据可查的。只是细究这个问题,很可能会花费巨大的精力。因此,高迎春律师对甲提出,在乙承认自己负有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甲不妨可以考虑通过法院的调解,抓大放小的和乙之间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尽快、简洁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完全同意高迎春律师的建议,表示只要乙能承认自己有赔偿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邻里之间,有问题是可以协商处理的。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乙果然以甲的损失并不是火烧引起的,而是消防队的行为导致的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推卸自己的责任。

高迎春律师根据自己关于本案赔偿主体的分析,对乙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并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如果乙积极行使通过证据落实他方(第三方)是该火灾责任人的情况下,甲可以等待这一结果,然后再调整自己的维权方向。但是,如果乙怠于行使前述权利或根本不行使这一权利,甲依法有权要求乙进行赔偿。而且,赔偿的方式,有通过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实进行判决,或大家基于邻里关系协商处理二种方式,可供甲、乙双方选择。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可了高迎春律师的观点。

乙在不愿意行使前述权利的情况下,向主审法院申请在法院的调解下,与甲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案件处理结果】 经承办本案的主审法官调解,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的财产损失,得到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