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道多经典案例

2017/8/1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敢于挑战惯性司法套路,靠执着的工作理念,深厚的法律功底,娴熟的诉讼技巧,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的近亲属丙为某单位的厨师,在上班买菜途中,因乙驾驶机动车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丙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丙不承担事故责任。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认为丙的死亡,给其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要求乙及乙所在单位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乙所在单位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系同时为乙办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为此,甲咨询了不少律师,很多律师均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物质损失,乙及乙所在单位,依法应该赔。赔偿内容甲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甲支付。但是,由于乙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甲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甲向我们咨询,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在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事故责任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进行全面赔偿,是事故责任人的法定义务。目前通行的刑事犯罪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即不能全面履行赔偿义务的做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占主流地位的做法。这种惯性做法,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但是,这一惯性执法理念延续到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具有很强影响的。所以,如果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要求事故责任人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全面赔偿,在赔偿要求的内容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只有通过二条路,来争取实现自己的诉求。

第一条路,是依法据理力争。这条路,在目前司法环境下,有相对的困难需要尽力去克服。

第二条路,是在现行的、法院能够接受的司法观点中,寻找到能够对实现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诉求,有支撑作用的依据。例如,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最喜欢使用的一些内部指导性文件。

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认为,面对惯性执法理念,作为合格的执业律师,为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据理力争,而不是屈服,这是执业律师应该恪守的职业品质。如果一个执业律师,不从法律、法理的角度去孜孜不倦的探讨依法执业,而是盲从,甚至是热衷自己的行为,简单的吻合于惯性执法理念,那么,该执业律师充其量只能算办案操作工。这种律师,在事业发展方面,对自己来说,是很难有所建树的;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来说,是难以有贡献的。但是,如果紧扣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律师能通过更加快捷的方式,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作为执业律师也没有必要离开当事人合法诉求的实现,把一个案件演绎为一场法理研讨。

针对本案,高迎春律师和甲沟通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否依法要求乙及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甲可以认真思考酌定。

第二,如果甲决定要求乙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尤其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甲在内心要具备一旦自己的维权要求和法院的惯性执法理念发生冲突时,自己坚决依法维权的决心。

第三,能争取通过更加快捷的方式,依法实现自己的合法诉求时,要抓住机会,及时处理好有关问题。

甲表示,坚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自己绝不放弃要求乙及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委托高迎春律师帮助甲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高迎春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乙及保险公司对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乙及保险公司果然根据乙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甲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观点,提出了抗辩。同时,乙及保险公司还提出,因为乙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民事赔偿问题,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才能根据乙的罪责和乙应该承担的责任情况进行处理;或应该由甲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程序处理。

对此,高迎春律师提出:

第一,甲基于交通事故主张民事赔偿权利,是以肇事方对事故负有责任为基础的,不是以乙的罪责和乙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在本次事故责任已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情况下,无论乙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论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乙及乙所在单位都要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该依法直接向甲支付赔偿款。本案根本不存在赔偿问题要以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的问题,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才能根据乙的罪责和乙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情况进行处理的问题。

第二,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程序处理赔偿问题,还是依据行为人的民事过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甲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包括保险公司都是不能干预的。所以,乙及保险公司要求甲一定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程序处理本案,是不合法的。

第三,甲要求乙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四,甲要求乙及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甲要求乙及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具体细化了这一法律依据。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请求权人选择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导致交强险不足赔偿请求权人所受物质损害的,不足部分可由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依法赔偿。这一司法解释说明,在保险公司同时为乙办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甲选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是有法可依的。

第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向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不是在商业保险的范围内向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是无条件的,因此乙及保险公司关于乙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甲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观点,是不合法的。

所以,甲要求乙及保险公司对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高迎春律师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透彻的法理分析,娴熟的诉讼技巧运用,清晰、精彩的论述,取得了本案主审法官的认可。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及保险公司对甲全额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甲的诉求依法全部获得了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