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执业律师敢于向困难挑战的正气和业务水平一样重要,是依法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也是执业律师职业风采的具体体现。
【基本案情】 乙原在甲处打工,期间乙向甲借款N万元,口头承诺两、三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甲多次向乙催款,乙以各种借口推托。后,甲将乙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乙承诺于20XX年X月X日归还欠款。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日期到达后,乙到处躲避,拒绝归还欠款。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询了乙的资产后发现,乙名下仅有几十元存款,没有不动产及车辆。执行陷入了困境。甲委托我们的律师,依法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生效,乙应当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本案的难点是,在形式上,法院认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乙履行法院调解书。在本质上,乙是也正因为如此,心存逃避履行法院调解书义务的幻想。因此,本案的工作重点是如何能敦促法院,依法强制乙履行法院的调解书。只有这样,才能打破执行困境,依法实现甲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董馨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后认为,乙之所以心存逃避履行法院调解书义务的幻想,是因为法院的执行工作任务繁重,因此,法院在本案的执行力度上存在不够严肃之情形所导致和助长的,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强化了乙企图逃避履行法院调解书义务的心理。在此情况下,想要乙自我觉醒,主动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这是不可能的。只有督促法院,依法对乙形成压力,让乙知道法律的严肃性,才能依法实现甲的合法权益。
为此,董馨律师和执行法官交涉,要求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实现甲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一直以工作任务重,没时间,以及目前形式上乙不具备执行法院调解书的能力,找不到乙,无法对乙采取强制措施等等为由,认为法院也拿乙没有办法。甚至对董馨律师的不断敦促,还颇有责备的意思。
董馨律师认为,法院工作任务重是事实,但是,这绝不是法院可以对甲已经申请执行的案件,置之不理的理由。作为执业律师,在因为敦促法院依法执行的过程中,绝不能因为法院颇有责备的意思就退缩。而不退缩,就意味着可能和法院或者主办本案的具体执行法官发生业务上的碰撞。作为执业律师,根据律师执业道德,自己应该勇敢的面对这种碰撞。
为此,董馨律师在与主办本案的具体执行法官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致函本案的具体执行法官,严肃指出,法院工作任务重是事实,但是,这绝不是法院可以对甲已经申请执行的案件,置之不理的理由。如果法院迟迟不对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甲将向上级法院反映这个问题。
面对董馨律师的不断敦促,主办本案的具体执行法官主动约见了董馨律师,与其探讨如何有效的执行本案。
董馨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后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的处罚。因此,法院应该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积极的开展执行工作,这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由于董馨律师不间断的敦促,主办本案的具体执行法官很快找到了乙,告知乙,要将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要求乙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否则,就要对乙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乙见法院动了真格的,出于对法律震慑的恐惧,很快履行了法院调解书。
【案件处理结果】 乙向甲给付了N万元,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