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律师认真、深入、细致的工作,有时是可以扭转不利的诉讼走向的。
【基本案情】 甲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定金2万元并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2年4月签订《预售合同》。签订正式《预售合同》时,甲认为正式《预售合同》中,乙曾经口头许诺的条件未能得到体现,因此,自己不愿意按照不含有乙曾经口头许诺条件的《预售合同》与乙签订《预售合同》,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定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已经约定认可《预售合同》样本的内容,现在甲拒绝签订《预售合同》属于违约,自己不能返还甲已经缴纳的定金。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即使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已经约定认可《预售合同》样本的内容,但是,已经约定认可的内容,并不排斥甲、乙双方在内容以外另有约定。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在内容以外另有约定或没有约定,应该如何证明、证明的责任又在谁。因此,如果甲需要依法实现自己的诉求,甲必须解决证据和举证责任问题。
承办本案周晓菲律师针对上述甲必须解决证据和举证责任问题,认真的研究了本案的案情,周晓菲律师认为,如果甲以乙曾经口头许诺条件作为自己的维权点,甲势必面临加大自己举证责任的问题。乙现在是矢口否认曾经有过口头许诺,因此,就口头承诺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问题而言,乙是可以合法而且轻易推卸的。据此推理,本案的诉讼前景对甲而言,并不有利。但是,周晓菲律师发现,乙否认曾经有过口头许诺的理由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已经约定认可《预售合同》样本的内容",因此,如果能在这一事实环节打开突破口,整个诉讼形势就会向有利甲的方面转化。
根据自己对以上问题的深入研究,周晓菲律师向法院提出,因为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口头约定,目前仅仅存在甲、乙双方一比一的言辞证据。因此,甲、乙双方各自的主张能够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都是没有充足理由的。但是,由于乙主张"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已经约定认可《预售合同》样本的内容",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乙应该向法院举证证明"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已经约定认可《预售合同》样本的内容"不存在,否则,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周晓菲律师向法院提出的观点,符合法官对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解规则,因此,本案的主审法官初步认同了周晓菲律师的意见。
周晓菲律师认为,主审法官初步认同了自己的意见,并不等于本案主审法官就一定会做出对甲有利的判决。要想获得法官做出对甲有利的判决,还需要进一步让法官根据审判规则得出有利于甲的判断。于是,周晓菲律师继续围绕自己选定的问题焦点,仔细研究了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周晓菲律师发现,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乙在与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的过程中,乙向甲出示过《预售合同》样本;乙既未将《预售合同》样本要求甲签字,也没有将《预售合同》作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的附件。周晓菲律师敏锐的感觉到,这一事实,在通常情况下,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意义并不重大。但是,在本案主审法官已经初步认同"由于被告主张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已经约定认可《预售合同》样本的内容,因此,乙应该向法院举证证明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已经约定认可《预售合同》样本的内容,否则,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一观点的情况下,这一事实必然会坚定本案主审法官向乙分配举证责任之决心的。
于是,周晓菲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了自己发现的问题。至此,一个甲原来很难完成举证责任的案件,诉讼走向开始向有利甲的方向发展。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乙返还甲已经缴纳的定金。本案圆满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