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甲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XXXXX的奔驰轿车出租给乙,租金为每月15000元,租期四个月。乙的身份由乙工作单位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证明。合同签订后,甲将上述奔驰轿车交付乙给使用,乙向甲支付了四个月的租金。但是,四个月的租赁期间届满以后,甲一直联系不到乙,甲通过上述奔驰轿车的车载GPS查询,发现该车辆停在本市某处并在该处找到了该车。通过了解,该车是第三人丙停放的。甲联系到丙,丙承认该车辆目前由自己实际控制。但丙以乙和自己有经济纠纷、该车辆是乙抵押给自己的为由,不同意将上述车辆返还给甲。甲拨打110报警,出警民警了解情况后认为该问题属民事纠纷,要求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后,甲多次联系乙,要求其返还车辆并支付超出租赁合同约定期间的车辆使用费,乙均采取推诿态度,直至拒绝接听甲的电话。为此,甲委托我们律师帮助其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到期后,甲可以要求乙返还车辆并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车辆使用费。丙以乙和自己有经济纠纷、该车辆是乙抵押给自己的为由,不同意将上述车辆返还给甲的观点和行为,是不合法的。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履行返还车辆并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车辆使用费的义务,直接要求丙向甲交付车辆。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进一步认为,具体到本案中,法律的公正应该体现为以下三点,而不应该简单、片面的因为丙的辩解而纠结。
第一,租赁期间届满以后,乙应该将车辆返还给甲。乙不返还车辆,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乙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车辆抵押给丙,或虽未抵押给丙但将车辆交给丙实际控制,导致甲不能如期收回车辆。乙因此必须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乙不仅需要向甲承担返还车辆,最低限度还需要向甲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车辆使用费,甚至需要对甲赔偿因甲不能如期收回车辆所受到的损失。
第二,如果丙以乙和自己有经济纠纷、该车辆是乙抵押给自己的为由,不同意将上述车辆返还给甲的观点,是有事实依据的,即该车确实是乙抵押给丙的,丙受押不属于乙车辆的行为,也是不能被推定为无辜和善意的。因为,受押他人车辆,必须搞清楚车辆是不是出押人的,这是受押人应该给予起码关注的问题。丙不履行这种起码的关注义务,依法为此付出法律代价是应该的。丙付出这种法律代价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直接向甲返还车辆。至于丙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丙、乙之间的法律纠纷,丙应该另案和乙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丙以乙和自己有经济纠纷、该车辆是乙抵押给自己的为由,不同意将上述车辆返还给甲的观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那么丙就仅仅是帮助乙保管不属于乙本人的车辆,这种情况,一旦真正的车主依法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求丙返还车辆,丙就具有依法无条件向真正的车主归还车辆的义务,且不因依法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履行该义务而对乙附有任何责任需要承担。
第三,甲是该车辆的所有人,根据已到期的租赁合同,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乙返还车辆,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车辆使用费。因为丙实际控制该车辆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因此,甲作为真正的车主,依法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求丙返还车辆,丙只有无条件向真正的车主归还该车辆。
据此,朱跃东律师在与甲沟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由法院判决乙、丙返还甲车牌号为苏AXXXXX的奔驰轿车;2、要求乙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车辆使用费。并依法申请法院对涉案的奔驰轿车进行了诉讼保全。
诉讼过程中,丙面对法律,不再坚持自己实际控制该轿车的合法性,希望甲能和丙一起在寻找到乙这个问题上,采取合作的态度。对此,朱跃东律师认为,丙端正对问题的法律认识,是很重要的。在丙端正法律认识的情况下,甲、丙相互协助找到乙,解决的不仅是丙和乙的经济纠纷这个问题,也能促使甲要求乙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车辆使用费的诉求顺利实现。因此,朱跃东律师建议甲配合丙找到乙,争取本案能以最圆满的方式解决。甲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建议。
经过甲、丙合作,乙终于被找到。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丙自愿将涉案轿车返还给甲,丙、乙之间也达成了解决他们之间经济纠纷的协议。甲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