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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培训课后退费难,律师有法有据,助其顺利退费

2023/8/1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为孩子报名乙机构培训课程,试听不满意,且乙机构搬迁,甲欲退费。乙机构不同意退费,称可随时开课,甲单方违约需担责。张盼律师认为:乙机构行为属强制消费,因其搬迁且未能提供满意服务,甲有权选择是否消费,乙机构应退费。最终经法院调解,乙机构退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依法反驳对方的诡辩,积极有效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看到乙培训机构推出一门教育儿童的培训课程,课程分为上、下两期上期课程主要是教授儿童礼仪,下期课程开始教授儿童古诗词。

甲向乙培训机构询价后,考虑到乙培训机构离家较近,自己送孩子去上课比较方便等原因,为孩子报名购买了上期的课程。

AAAA年AA月AA日,甲继续为孩子购买了下期课程并向乙培训机构转账课程费用M千元。由于甲的孩子在下期课程的试听课程结束之后,感觉学习效果不如以前,于是,甲在同年BB月BB日联系乙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商退费。乙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不对甲明确进行答复,也一直没有为甲的孩子开课。

后乙培训机构搬迁至离甲住址较远的地方,甲觉得孩子继续上课不方便,遂要求乙培训机构退还下期课程费用M千。乙培训机构表示不同意,甲向法院起诉。

诉讼过程中,乙培训机构的律师提出:因为甲和乙没有通过任何合同形式约定过退费事宜,因此,目前乙培训机构可以甲的孩子继续、随时上课。但是,第一,乙培训机构不同意甲退费;第二,由于甲要求退费的原因,并非乙培训机构无法完成教学计划,因此,甲想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于违约,乙培训机构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依法具体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在购买了涉案课程后,经孩子试听后,对乙培训机构提供的下期课程不满意,甲有权选择不接受乙培训机构的服务,乙培训机构应当向甲返还相关培训课程费用。至于乙培训机构的律师提出的甲违约的问题,纯属强词夺理。

甲认为,考虑到自身对相关法律规定掌握的程度以及时间成本等因素,本案还是以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其处理为宜,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其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关于甲要求乙培训机构退还课程费用M千元的问题。

甲向乙培训机构缴纳M千元课程费用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接受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强制交易。

因此,在“乙培训机构搬迁至离甲住址较远的地方”确系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甲认为“孩子继续上课不方便”,要求乙培训机构退还M千元的课程费用,完全符合消费者正常的消费习惯。而乙培训机构不顾“乙培训机构搬迁至离甲住址较远的地方”的客观事实情况,以乙培训机构“目前可以给甲的孩子继续、随时上课”为由,要求甲的孩子必须接受培训,则是强制交易、强迫他人消费的具体表现。

所以,甲要求乙培训机构退还课程费用M千元,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关于乙培训机构的律师提出的甲违约的问题。

虽然,甲和乙培训机构没有通过任何合同形式约定过退费事宜,但是,“甲向乙培训机构购买涉案课程的行为”和“乙培训机构搬迁至离甲住址较远的地方前,乙培训机构离甲的家较近,甲送孩子去上课比较方便”这二个事实之间的关联,我们是不能忽视的。

正是因为这种关联的存在,因此,我们虽然没有“乙培训机构未征得甲同意擅自更改培训地点”,立即认为“乙培训机构搬迁至离甲住址较远的地方”是乙培训机构的一种违约行为,但是,针对显而易见的、“乙培训机构搬迁至离甲住址较远的地方”与“甲的孩子继续上课不方便”之间的关联,甲选择不再接受乙培训机构对孩子进行培训,这完全是甲关于是否自愿接受服务的合法选择。乙培训机构的律师提出的甲违约,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法庭对张盼律师的意见,持赞同态度。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乙培训机构同意向甲退还涉案的M千元课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