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7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乙欠甲公司吊机租赁款,后拒不支付且失联。甲公司担心仅起诉乙可能执行困难。朱跃东律师经调查发现,向乙出具的发票抬头系丙公司,后查证吊机实际由丙公司使用,即将其作为债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最终丙公司为维护自身信誉,自愿与甲公司和解并支付欠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对当事人的利益高度负责,调整固定思维,想方设法让当事人收回设备租赁款。
【基本案情】 甲公司从AAAA年AA月起,开始为乙提供吊机出租服务,至BBBB年年底,经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乙对账,确认“截止BBBB年底,乙欠甲公司MM万元,乙于CCCC年CC月前,先付款NN万元”。同时,甲公司还根据乙的要求,向乙开具了NN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
后,甲公司于CCCC年BB月BB日,CC月CC日先后二次收到乙支付的NN万元款项。
DDDD年DD月DD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次和乙对账,乙在上述对账凭证中上签字确认:“DDDD年DD月DD日尚欠甲公司HH(MM-NN)万元整”。但此后,经甲公司一再催促,乙均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该HH万元,后干脆以自己现在没有钱可以支付欠款为由,对甲公司的催促不再回复。甲公司无法联系到乙。
甲公司聘请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完全属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的债权债务纠纷,甲公司只要向法院起诉,甲公司的债权即可依法得到保护。因此,甲公司没有必要因为本案,付出相应的律师费。但是甲公司认为,因为乙现在已经无法联系到,且实践证明,乙是一个会以各种理由进行狡辩的人,因此,甲公司不想和乙纠缠,甲公司还是希望我们的律师能够帮助其依法具体处理本案。
果然,在本案的具体办理过程中,甲公司担心的、乙避而不见的问题真的成为了事实。
为让甲公司的债权落到实处,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如果我们仅仅机械地通过公告方式向乙送达诉讼文书,乙无法联系的状况,很可能带来甲公司胜诉以后执行的困难。
针对这样的现象,朱跃东律师积极地思考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根据朱跃东律师的调查,乙本人根本不从事和吊机有关的业务,因此,乙是为了他人或其他单位,才向甲公司租用吊机的可能性,是完全会存在的。
据此逻辑思维的忽然性,朱跃东律师要求甲公司拿出了甲公司曾经对乙出具的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通过这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朱跃东律师发现,这三张发票中,其中一张发票的抬头是丙公司。据此,朱跃东律师积极地推测:在这一现象的背后,不排除乙是帮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吊机的可能。如果这样,只要乙承租的吊机确实由丙公司使用,甲公司就有可能要求丙公司支付涉案的HH万元欠款。
经朱跃东律师调查,涉案的吊机,确实是在乙承租后交给丙公司使用的,据此,朱跃东律师将丙公司和乙一起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过程中,丙公司承认乙确实和丙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因此,丙公司认为,在丙公司确实使用了甲公司吊机的情况下,自己不支付相应的承租费用,这是影响丙公司声誉的问题。至于乙帮丙公司承租吊机而产生的、丙公司和乙之间的合作结算问题,可以由丙公司和乙另案进行结算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 在朱跃东律师的协调下,丙公司和甲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HH万元欠款,甲公司向法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