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验房时发现漏水开发商百般推卸,律师戳穿诡辩对方主动求和解。-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7/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对待是非问题,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寸土不让;选择最佳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有利有节,依法圆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AAA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甲出售位于AAA号的商铺,该商铺的面积为AA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价为AAA万元,交付时间为BBBBBBBB日。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AA万元交付日乙公司通知甲前去验房。验房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甲要求乙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后再接收该房屋。乙公司则认为,该漏水是由于楼上的用户丙的行为造成,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因此,乙公司拒绝修缮该房屋同时,乙公司还告知甲:因为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所以,甲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收房屋,这是违约

由于甲和乙公司各执己见,涉案房屋的交付工作一直没有完成。

觉得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遂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漏水现象的存在,涉及这样二个法律关系。第一,甲和乙公司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据此法律关系,交付日后,乙公司向甲交付因为丙的行为导致漏水的房屋,显然不能说明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第二,甲和丙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据此法律关系,公司签订了涉案的《合同》,并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AA万元后,甲无疑针对涉案房屋取得了法定的可期待权利。丙的行为,导致涉案房屋漏水,甲当然有权依法追究丙的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甲之所以感觉“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是因为“甲和丙之间确实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所以,乙公司以此正当、合法的理由为引导,转移了甲“对自己和乙公司之间合同法律关系”这个问题的思考,这是一种典型的诡辩伎俩。因此,正本清源认识本案的法律关系,首先,基于甲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本案,或基于甲和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处理本案,都是合法的。但是,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处理本案,选择权在甲,而不是由乙公司为甲进行指定。

考虑到本案的完整案情,我们认为,甲选择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本案,应该是甲比较好的一种选择。

甲认为,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解决了自己“觉得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的困惑,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

公司关于该漏水是由于楼上的用户丙的行为造成,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的观点是一种时空错位的诡辩。我们只要辨明这样一个时空关系,即可驳倒乙公司的这一狡辩,即:

①如果是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后,丙的行为造成了涉案房屋漏水,应该认定乙公司对甲交付的房屋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甲应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依法追究丙的相关法律责任。

②但是,如果是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前,丙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涉案房屋漏水,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乙公司向甲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的了,而应该认定为乙公司向甲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

由于涉案的客观事实是:验房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据此已知事实,完全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前,丙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涉案房屋漏水”,所以,乙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甲承担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的相关法律责任。

至于乙公司是在对甲承担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相关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求丙同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还是乙公司对甲承担了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的相关法律责任之后,再另案追究丙的责任,这仅仅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乙公司可以理所当然地免除其不能如期向甲交付合格涉案房屋法律责任的理由。

    据此,周晓菲律师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甲交付合格房屋并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因此受到损失应当按照甲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期获得涉案房屋以后,出租该房屋可获得的利益计算。

乙公司应诉后,乙公司的法务人员感觉周晓菲律师基于时空关系对本案根本是非过错的分析是无懈可击的,遂换了一个角度与周晓菲律师沟通。乙公司的法务人员向周晓菲律师提出:因为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目前已经面临破产所以,甲所购买的涉案房屋因为甲拒绝接收的原因,至今还没有在甲和乙公司之间完成交付甲也没有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此,涉案房屋还不能作为甲拥有的物权标的物对待,涉案房屋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所以,甲和乙公司之间存在的与涉案房屋有关涉案《合同》的履行纠纷,应该到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去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即使甲向乙公司支付了AAA万元购房款,但是,因为乙公司已经破产,所以,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因此,乙公司只能向甲退还AAA万元购房款至于甲何时能够拿到该AAA万元购房款,乃至甲在乙公司破产后能够从乙公司的财产中按比例实际获得多少款项,只有等到乙公司的破产程序终结时,才能依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兑现。

针对乙公司法务人员的观点,周晓菲律师反驳:乙公司的这一观点,是充满了威胁的狡辩。

 

1、如果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的法律程序,那么,应诉本案的就应该是受理乙公司破产案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而不是乙公司的法务人员。乙公司的法务人员应诉本案,只能说明,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因此,乙公司的法务人员没有必要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按比例实现债权”对甲进行恐吓。

2、乙公司关于“甲也没有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此,涉案房屋还不能作为甲拥有的物权标的物对待,涉案房屋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是颠倒法理的狡辩。在甲和乙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了AAA万元购房款以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就已经从乙公司的财产中分离出来,涉案房屋不是“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而是“在法理上已经是甲的财产”,至于甲何时对涉案房屋进行或者完成物权登记,首先是甲的权利,其次是涉案房屋对甲而言何时满足物权登记条件的问题。即使甲不对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的房屋进行物权登记,也改变不了涉案房屋“在法理上已经是甲的财产”的根本法律属性。所以,乙公司不仅不需要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按比例实现债权”对甲进行恐吓,而且这种恐吓,也只能是乙公司的一厢情愿,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3、因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受理乙公司的破产案,所以,乙公司作为“在业”公司,应当对甲承担交付合格房屋并赔偿甲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责任。

4、也许乙公司所说的“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目前已经面临破产”确实是事实,但是,乙公司作为一个具有专职服务人员的公司应该明白,切实评估乙公司的债务(广义的说是乙公司对外应该承担的义务)和乙公司资产之间的关系,是否达到了“资不抵债”的破产程度,是事关乙公司前程的大事,乙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这个问题。破产对于一个公司而言,绝不是一个自以为“破产就可以一了百了”就可以合理逃避债务的伎俩或借口。

所以,就本案而言,乙公司支出修缮涉案房屋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所需要的费用,就会导致破产,这可能是一个乙公司自己觉得自己可以这样说,但是连乙公司自己都不会相信的问题。

周晓菲律师严肃提出,实事求是地解决涉案问题,才是乙公司应该具备的正确态度,而无论是采取混乱时空的方式,还是采取颠倒法理的方式进行狡辩,甚至一厢情愿地对甲施加压力,都是无助于问题之解决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周晓菲律师的意见于法有据。

乙公司经过研究,对周晓菲律师提出:①乙公司可以先通过修缮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乙公司希望甲能够尽快接收涉案房屋,并配合甲尽快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②鉴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乙公司希望甲能够直接向丙索赔,而不要选择向乙公司索赔。

周晓菲律师认为,乙公司的这些观点,是乙公司回归诚实信用的具体表现。周晓菲律师在与甲沟通后,建议甲考虑乙公司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通过修缮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甲和乙公司尽快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问题后,乙公司配合甲尽快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②甲因涉案房屋漏水而受到的损失,甲另案直接向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