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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搬迁导致会员消费难,退卡遭拒,怎么办?-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7/1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办案技巧娴熟,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在A地乙美容馆办理了美容卡。此后甲一直在该美容馆接受服务。

BBBB年,因新冠疫情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甲认为,乙美容馆从A地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自己接受美容服务既不方便,又增加了交通成本,遂向丙美容院提出这个问题。丙美容院店长答复甲: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的经营者均是丁,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不影响甲继续使用美容卡。因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导致甲接受美容服务增加了的交通成本,丙美容院可以给甲进行报销。但是,后来,丙美容院给甲报销过几次交通费以后,就不再给甲报销交通费。

甲要求乙美容馆(丙美容院)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的余额。

丙美容院认为,甲购买的是美容特价卡。乙美容馆在甲购买该卡时,曾清楚明白地告知甲,特价卡是不退不换的。所以,丙美容院(乙美容馆)不能同意退卡。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自己如何才能实现要求乙美容馆(丙美容院)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余额之法律目的。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首先:

1、如果以乙美容馆作为本案被告向法院起诉,因为乙美容馆事实上已经不再营业,即使甲胜诉,由乙美容馆向甲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余额,很可能执行起来是相当困难的。

2、如果以丙美容院作为本案被告向法院起诉,因为丙美容院并没有向甲出售美容卡,所以,丙美容院没有向甲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余额的义务。

其次:

1、甲要实现要求乙美容馆(丙美容院)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余额之法律目的,必须要通过甲和乙美容馆(丙美容院)解除“美容服务合同”的方式,才能得到解决。

2、乙美容馆因新冠疫情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后,甲已经同意继续持卡在丙美容院接受服务,因此,乙美容馆应该履行的服务义务,已经通过甲的同意,由丙美容院继受。

据此事实,甲要求和乙美容馆(丙美容院)解除“美容服务合同”,是较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三:

因为甲要求和乙美容馆(丙美容院)解除“美容服务合同”的理由是,因新冠疫情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而因新冠疫情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是不可归责为乙美容馆违约的,所以,乙美容馆(丙美容院)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在乙美容馆(丙美容院)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要求和乙美容馆(丙美容院)解除“美容服务合同”,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这些律师的解答,让甲陷入了迷茫。甲又向我们咨询,自己究竟能否要求乙美容馆(丙美容院)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余额。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

①关于本案被告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我们不该简单地将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理解为二个截然分割的义务主体。因为,甲在A地乙美容馆办理了美容卡后一直在该美容馆接受服务,与“丙美容院店长答复甲: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的经营者均是丁,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不影响甲继续使用美容卡,甲也接受丙美容院店长的意见”这二个事实结合起来,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对甲均有依据甲办理的美容卡,为甲提供美容服务的义务。如果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均不能继续为甲提供美容服务,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是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甲可以将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均列为本案被告。

如果“丙美容院店长答复甲: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的经营者均是丁,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不影响甲继续使用美容卡”属实,那么在丁是个体户的情况下,丁本人也应该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关于“甲要求和乙美容馆(丙美容院)解除‘美容服务合同’的理由”,也就是,因新冠疫情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而因新冠疫情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是不可归责为乙美容馆违约”的问题,这样总结甲要求和乙美容馆(丙美容院)解除“美容服务合同”的理由是错误的。因为,涉案事实已经表明,甲要求和乙美容馆(丙美容院)解除“美容服务合同”的理由并不是因为新冠疫情,而是“丙美容院店长答复:因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导致甲接受美容服务增加了的交通成本,丙美容院可以给甲进行报销。但是,后来,丙美容院给甲报销过几次交通费以后,就不再给甲报销交通费”。

所以,只要事实证明,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没有兑现“因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导致甲接受美容服务增加了的交通成本,丙美容院可以给甲进行报销”的承诺,甲要求乙美容馆(丙美容院)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的余额,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甲认同我们的前述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余额。

诉讼过程中,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以及丁继续认为并答辩:甲购买的是美容特价卡。乙美容馆在甲购买该卡时,曾清楚明白地告知甲,特价卡是不退不换的。所以,丙美容院和乙美容馆以及丁不能同意甲退卡,不能满足甲要求乙美容馆和丙美容院以及丁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余额的想法。

对此,甲认为,自己当初之所以会在乙美容馆办理美容卡,就是因为乙美容馆承诺甲不会更换经营地点。现如今乙美容馆更换了经营地点,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自己要求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余额合理合法。

对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认为,甲的观点是吻合于“说理”但在法律运用方面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很多当事人都会认为,自己是具有充分“说理”的必要和能力的,甚至认为通过自己的“说理”让对方当事人“哑口无言、无地自容”才是自己的得意之作,有时还会这样去要求和评价自己的律师,而往往忽视了“说理”后面紧跟的“举证责任”这个问题。虽然在当事人坚持一定要自己“说理”的情况下,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是,律师是有必要提醒当事人必须高度关注“说理”的后面往往会紧跟“举证责任”的问题。

为此,张盼律师建议甲调整自己的抗辩内容。张盼律师认为,从现象上看,甲要求和乙美容馆(丙美容院)解除“美容服务合同”的理由是“丙美容院店长答复:因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导致甲接受美容服务增加了的交通成本,丙美容院可以给甲进行报销。但是,后来,丙美容院给甲报销过几次交通费以后,就不再给甲报销交通费”。从根本上说,甲选择在A地乙美容馆办理了美容卡的原因应该是由“甲选择在A地办理并使用该美容卡的理由”所决定的。因此,如果“甲选择在A地办理并使用该美容卡的理由”不再具备,那么,甲选择要求乙美容馆(丙美容院)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的余额,就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了。而针对此理由,甲是很容易完成举证责任的。例如,将“甲到A地使用该美容卡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与“甲到B地使用该美容卡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进行比较等等。

据此,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我们无需对本案的处理在根本上去纠结违约的问题,而应该重点关注“乙美容馆从A地搬迁至B地以后”和“甲选择购买该美容卡原因”之间的实质关联。此关联显然说明,乙美容馆从A地搬迁至B地后,甲购买A地乙美容馆的理由已经通过乙美容馆的行为,从根本上消失。因此,甲要求乙美容馆(丙美容院)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的余额,是合理合法的,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丙美容院和乙美容馆以及丁见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同张盼律师的意见,又提出,因为“丙美容院店长答复:因乙美容馆搬迁至B地以丙美容院的名义营业导致甲接受美容服务增加了的交通成本,丙美容院可以给甲进行报销”。后来,丙美容院确实也给甲进行过报销,在甲已经同意继续持卡在丙美容院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如果甲不能证明丙美容院不给甲报销交通成本,甲就应该继续和丙美容院之间的美容服务关系,不能要求乙美容馆(丙美容院)退还美容卡内未消费的余额。

对此,张盼律师提出,即使丙美容院同意对甲的交通成本进行报销,也不能否定“甲选择在A地办理并使用该美容卡的理由”,所以,在“甲选择在A地办理并使用该美容卡的理由”不再具备的情况下,甲是否接受丙美容院同意对甲的交通成本进行报销,仅仅是甲针对自己“甲选择在A地办理并使用该美容卡的理由”是否能够变通存在的一种尝试。经过尝试,如果甲认为“甲选择在A地办理并使用该美容卡的理由”可以继续存在,甲可以做出相应的选择:如果甲认为“甲选择在A地办理并使用该美容卡的理由”难以继续存在,甲也可以做出相应的选择。根据甲对“甲到A地使用该美容卡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与“甲到B地使用该美容卡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进行比较的结果,甲认为“甲选择在A地办理并使用该美容卡的理由”难以继续存在,甲是可以根据正常人的生活法则即可得出的正确结论,进行必要选择的。所以,丙美容院和乙美容馆以及丁要求甲就丙美容院不给甲报销交通成本举证,是没有法律意义的缠诉。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甲和丙美容院、乙美容馆以及丁解除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判决丙美容院、乙美容馆以及丁向甲退还该美容卡内相应的未消费余额并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