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运用灵活,用新视角突显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之得到实现。
【基本案情】 甲(女)、乙(男)二人系夫妻。乙在婚后通过微信与丙相识后,从AAAA年AA月至BBBB年BB月,乙、丙二人一直保持婚外不正当的关系。在此期间,乙隐瞒甲,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陆续向丙转账EE万元,为丙购买车票、衣服、支付房租等。
甲得知前述事实后,持乙向丙转账EE万元的转账记录和消费凭证,希望我们能够帮助其要求丙返还该EE万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因为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但非法同居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内,彼此之间发生的赠予行为仍然应依照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单独判断。第二种理解;夫妻一方在与他人非法同居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居对方,侵犯了夫妻关系另一方的财产权。因此,这种赠与不仅无效,而且应该返还。第三种理解: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同等支配权。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一方要求他人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不要求或不接受他人返还财产,那么,基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同等支配权的理论,一方独立行使要求他人返还财产的诉权,是明显存在缺陷的。所以,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而言,因为处分者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一半的处分权,所以,夫妻关系另一方只有在对方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二分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以针对超出二分之一份额的部分主张无效。
因此,我们认为,以上种种理解,让“如何认定非法同居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内,彼此之间发生的赠予行为,包括消费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个问题,变得非常值得探讨。但是,完全无视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这又是有违公序良俗的。所以,要化解这一对矛盾给我们带来的困惑,我们就不能仅仅把具体处理本案的视角,局限在“赠与”这个范围内,而陷入纯法理的探讨。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虽然本案的事实核心是:“乙在和丙非法同居期间,对丙实施了赠与行为”,但是,如果我们不把甲、乙双方的权利内容作为我们思考的出发点,而是将“丙陆续接受乙向其转账的EE万元”的事实纳入我们的思考范围,我们就会发现,丙事实上是乙向其转账EE万元的受益人。从这个角度切入本案,我们就可以根据“丙获得EE万元的受益是否具有合法的依据”这个问题,找到具体处理本案的全新法律要素。
因为甲、乙二人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依法进行约定,因此,甲、乙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含乙的个人收入,均应该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能认为甲、乙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并不当然等于甲、乙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享有一半的所有权。甲、乙二人各自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只有在甲、乙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具体确定。
因此,如果丙不能举证证明自己获得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之收益是有合法依据的,甲要求丙返还不当得利,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乙的态度,并不影响甲作为甲、乙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权利人之一,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完整。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周晓菲律师要求丙举证证明自己获得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之收益是有合法依据的要求是正当的。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周晓菲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处丙向甲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