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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害他人面临牢狱之灾,律师准确定性并引导当事人,实现缓刑,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0/11/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理智、娴熟、准确的认知相应的法律环境,实现案件具体法律目的和法律原则的有效结合,免除当事人牢狱之灾,消除了不利于社会和谐的隐患。

【基本案情】  AAAAAAAA日,甲因乙在其商铺门口停放电动车,与发生口角。乙先动手后,甲、乙二人发生肢体冲突乙摔倒在地,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乙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以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提起公诉。

认为,纠纷起因是乙随意停放电动车阻挡了甲商铺的大门,且不听劝阻还辱骂殴打自己导致的。尽管乙的小腿骨折,但有错在先。自己已经为乙垫付了B医疗费,也愿意积极配合解决问题,而索要BB万元的赔偿费太高,才是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根本原因。所以,甲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极度抵触,表示不能认罪。因此,当地司法局对甲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是,甲在主观具备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不具备社区服刑的条件。据此,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面对强大的刑罚威慑,甲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委托我的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依法处理这个问题,甲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正确认识自所处的法律环境:

第一,因为甲所在地司法局对甲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是,甲在主观具备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不具备社区服刑的条件。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惯性已经将缓刑即等于社区矫正而基本排除其他执行方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一司法氛围,对甲是非常不利的。面对实践中司法惯性已经将缓刑即等于社区矫正而基本排除其他执行方式之情形,就本案探讨缓刑即等于社区矫正而基本排除其他执行方式”的做法,是否完全符合《刑法》的原则,是不现实的。因此,甲必须正视这一环境。

第二,因为在我国的《刑法》原则里面,是不承认“不退让法”原则(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而是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的,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原则以及司法实践,纠纷起因是乙随意停放电动车阻挡了甲商铺的大门,且不听劝阻还辱骂殴打自己导致的,对后来甲、乙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乙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之法律属性的认定,是几乎没有指导意义的。

第三,虽然在我国的《刑法》体系内,不承认“不退让法”原则,但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近年来,尽管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这一法律理念正在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但是,由于《刑法》传承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构成的把握,尤其是在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认定问题,一般情况下依据结果从严认定,依然是执行《刑法》的主流做法。

因此,面对刑罚威慑,甲能够有较为理性的认识,是非常需要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分析本案的案情后认为

第一,如果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件的过程中,去探讨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认定一般情况下依据结果从严认定”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甚至探讨“不退让法”的法律原则对我们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是不明智的做法。这一点,甲本人也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第二,从《刑法》是以刑罚的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思考本案,无论本案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什么,如果甲、乙双方,因本案而结下不利于社会和谐的隐患,那么,直接的法律后果仅仅能表现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结论,并不能起到真正有利社会和谐之目的。

据此,周晓菲律师定位本案的具体工作方向是:

第一,甲必须面对现实,在我国的《刑法》体系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醒的认识。

第二,本案不能做无罪辩护。如果我们一味满足或理解甲对本案法律性质的认识,本案的法律走向,肯定是对甲不利的。律师如果不能清醒认识采取对抗我国《刑法》体系的方式处理本案,是一种哗众取宠的工作方式,是一个律师对我国的《刑法》体系无知。既打造不了律师的“成就”,更会导致当事人在办案中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在本案以外,还有再次与法律发生有代价碰撞的可能。

第三,面对现实,甲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起码的认识,这样才能察机关建议法院对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情况下,争取法院从轻处理本案。争取法院从轻处理本案让甲免除牢狱之灾,是本案的直接目的。通过本案,消除不利于社会和谐的隐患,是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更高目标。

甲经过思考,完全接受了周晓菲律师的分析意见。

据此,周晓菲律师针对本案,开展了下工作:

第一,让甲向法院表示:

①甲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表示伏法,不再坚持不认罪的态度。

②甲愿意积极对乙进行赔偿,争取取得受害人谅解。

第二,由周晓菲律师向法院提出:

甲系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有正当职业其主动认罪的行为,说明甲有悔罪态度。甲的认罪悔罪态度说明,甲在主观不再具备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具备社区接受处罚或服刑的条件

②甲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员到场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归案后,甲主动交待犯罪经过,具有坦白情节。

③根据现场监控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纠纷因乙在甲经营的商铺门口随意停车引发纠纷,纠纷发生后乙先辱骂并且动手殴打甲,后甲还手才转化为甲、乙双方互相撕打。在甲、乙双方互相撕打的肢体接触过程中,甲全程并未击打乙腿部,因此,从甲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甲故意伤害乙的主观恶性非直接故意。

④通过此事,甲应该接受教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乙也应该正视事实,在法院主持下,公平合理的依法处理本案。这样才能体现《刑法》对具体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不和谐社会隐患进行防范、治理和根除之法律目的。

周晓菲律师建议法院能够对甲适用缓刑。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周晓菲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甲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