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1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案情分析透彻,法理运用得当,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日晚,甲与朋友几人至乙经营的KTV包间消费。期间,甲及朋友均有饮酒。后,甲朋友在乙KTV营业结束前陆续离开,甲因醉酒在乙KTV结束营业时尚未离开包间。次日早晨,乙KTV发现甲在包间内死亡,遂报警。经公安机关尸检,确认甲死亡于乙KTV处,有酒精中毒现象,氯胺酮阳性,推断甲死亡之前有饮酒且吸食K粉行为,因此导致死亡。甲的家属要求乙KTV赔偿,乙KTV辩称,KTV营业员曾提醒甲已下班,要求甲离开,且经公安机关尸检,推断甲死亡之前有饮酒且吸食K粉行为,因此导致死亡,所以,乙经营的KTV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甲的家属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中虽然KTV营业员曾提醒甲已下班,要求甲离开,但是,营业员事后并没有再查看甲是否已经安全离开。乙KTV晚间有人员值班,值班人员也未对KTV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甲在KTV营业结束关门后仍滞留在包间内。这是乙作为KTV经营者,在安全保障责任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尸检推断甲死亡之前有饮酒且吸食K粉行为,因此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由于尸检结论没有确认吸食K粉是导致甲死亡的唯一原因,所以,毫无疑问,乙KTV应该对甲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KTV推卸自己赔偿责任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上述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向接警处理本案的公安机关提出:
1、甲作为消费者至乙经营的KTV处消费,乙应当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KTV营业员发现甲一人在包间内醉酒的情况下,仅提醒醉酒的甲营业结束要求离开,事后却并未进一步确认甲是否已经安全离开,这是乙KTV轻信危害结果能够轻易避免之过错的具体表现。
2、乙KTV营业结束后,值班人员未对经营场所进行清理、清场,未发现醉酒的甲仍然滞留在包间内,这是乙KTV没有履行对消费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又一具体表现。
3、根据法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禁毒。禁毒的具体含义是,娱乐场所内既不能进行毒品交易,娱乐场所也不能成为毒品交易的场所;娱乐场所不允许容留他人吸毒,也不能放任吸毒人员进入。因此,无论甲是在乙KTV吸毒,还是吸毒后就进入乙KTV,都说明乙KTV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存在管理疏漏的。
因此,甲的家属要求乙KTV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诉求。
公安机关具体承办本案的警官,完全同意李丹丹律师的意见,也向乙KTV提出最好通过调解的方式,和甲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和平处理本案为宜的建议。乙KTV同意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对甲的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乙KTV赔偿甲的家属N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