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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案-道多经典案例

2017/8/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针对非传统行为方式的网络侵权案件,案情分析透彻,维权方案设计严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案外人丙曾经是前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4月双方分手。后,乙与丙建立恋爱关系。甲、乙之间互不相识。从2015年9月左右起,甲发现在A微博社交平台上,有昵称为B发布的,说甲是坐台女、裸女、有溜冰吸毒行为等对甲有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的微博内容。甲经过自我分析,怀疑是丙的新对象乙发布的,遂找乙交涉。乙承认是自己发布的,甲多次要求乙删除侵权信息,停止侵害,乙均不予理会。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希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的行为,构成对甲人格权的侵犯,甲有权依法追究乙的法律责任。但是,甲要依法追究乙的法律责任,必须解决好这样一个问题,即A微博社交平台认证的昵称为B的账户,主体究竟是不是乙,这是甲依法维权所必须依据的基本事实。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认为,第一,虽然乙现在自认这些信息是自己发布的,但是,如果甲依法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不排除乙在法庭上会否认这些信息是自己发布的这种情况出现。如果这种情况出现,法院是不会根据乙曾经自认过这些信息是自己发布的,而认定乙就是这些信息的真正发布人的。因此,具体办理好本案,我们不能采取轻信或依赖把甲维权的基础,建立在乙法庭上自认这个方面,而是要依法锁定这些信息是乙发布的这个问题。第二,虽然根据A微博社交平台的运行规则,A微博社交平台对所有昵称都是进行实名认证的,但是,实名认证的内容,A微博社交平台对认证人以外的其他人是保密的。因此,A微博社交平台上昵称为B的当事人,是不是乙,甲或者我们律师想直接通过从A微博社交平台查询、落实,证明信息是乙发布的,这是有法律障碍的。第三,甲或者我们律师通过从A微博社交平台查询、落实,证明信息是乙发布的法律障碍,我们可以在起诉以后,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解决,但是,向法院申请调查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我们必须向法院提供我们提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所以,邓超律师认为,依法处理好本案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以下三个工作环节:

1、依法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保全A微博社交平台上,有昵称为B发布的,说甲是坐台女、裸女、甲有溜冰吸毒行为等对甲有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内容的这一证据。

2、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希望A微博社交平台提供与昵称为B有关的实名认证的内容。预计A微博社交平台是不会向我们提供与昵称为B有关的实名认证内容的,但是,这正是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申请法院调查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理由。

3、甲应该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乙的法律责任。

甲认同邓超律师的意见,委托邓超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过程中,乙果然辩解那些内容不是自己发表的,乙和其委托代理人甚至认为甲是在向乙泼脏水,扬言要追究甲的法律责任。针对乙的辩解及比较嚣张的气焰,邓超律师向法庭出示了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保全的证据,同时正告乙,虽然A微博社交平台处于保护公民隐私的必要,不会向我们提供与昵称为B有关的实名认证的内容,但是,法院依职权是可以要求A微博社交平台提供这些内容的。因此,寄希望于他人发现不了是自己做的,而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后,又幻想不承担法律责任,只会导致自己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希望乙在法律面前,正视法律的严肃性,认真对待问题。

面对事实和法律,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再对狡辩抱有幻想,不得不承认这些信息是乙发布的,乙当庭向甲赔礼道歉,表示愿意停止对甲的侵权行为,对甲进行赔偿,希望与甲和解处理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乙向甲赔礼道歉,对甲进行赔偿。删除了乙发布的信息,停止了对甲的不法侵害。本案以甲、乙双方和解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