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17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驾驶丙车撞伤乙,甲全责。甲认为自己为丙打工不是赔偿主体,丙认为自己无过错且车有保险。朱跃东律师不将工作重点放在改变甲丙法律认知上,为尽快获得赔偿,起诉后借助法官释法的公信力,引导各方通过调解对赔偿达成共识。最终甲丙及保险公司对乙进行赔偿。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发挥成熟律师的执业优势,不对常规法律规定做哗众取宠和老生常谈的缠诉,而是巧妙利用法官相应的公信力,促成当事人回避诉讼程序的繁琐,快捷获得赔偿。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驾驶车牌号为苏ABCDEF的小型客车,沿本市B村路行驶至C路与D路交叉处左转弯路口时,与沿D路骑电瓶车直行的乙碰撞,致乙受伤,两车受损。乙报警,F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出警后,依法认定甲对该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日乙被民警送至CC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肋骨骨折、2、腔隙性脑梗死、3、高血压病2级(高危)等。
乙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受损,经维修,花费E千元。事故发生前,乙在物业管理公司从事运输工作,每月报酬FFFF元。
BBBB年BB月BB日,乙出院。花费医疗费用DD万元。
后,经民警调查发现,甲驾驶的事故车辆实际上为丙所有,甲是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甲有合格驾驶资格,准驾记录与所驾车型相符,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在戌保险公司办理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乙多次找甲协商,甲认为《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自己并无异议,但事故车辆是丙实际所有,自己只是给丙打工的,因此,乙应当找丙和丙投保的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丙则认为,自己无任何过错,不是责任承担主体。
为此,乙陷入困惑。乙聘请我们的律师,希望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由于本案中,甲、乙双方对交警出具的《认定书》均不持异议。因此,即可推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认可,乙不需要自己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所以,在此前提下,本案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复杂。所以,本案中,我们律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如何让乙尽快实实在在的获得赔偿这个方面。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根据本案的基本案情,尤其是根据“事故车辆在戌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一事实,对我们律师而言,根本不存在具体处理本案时会遇到“高难度的法理问题”的情况。因为,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所以,朱跃东律师认为,具体处理本案,我们没有必要把我们的工作重点放到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些方面,我们更加需要关注的应该是,我们如何才能尽量帮助乙摆脱诉讼程序的繁琐,而让乙尽快实实在在的获得赔偿。
据此工作方向,朱跃东律师认为,针对甲、丙二人目前的法律认知状况,想要他们改变自己目前的看法之可能性是很小的。如果我们把工作放在这个方面,很可能会导致我们和甲、丙二人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缠。因此,乙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而我们律师则应该在法院受理乙的起诉以后,积极主动地和本案的主审法官沟通,表达我们希望乙能够切切实实获得赔偿的意愿。
根据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朱跃东律师进一步认为:实践中,往往很多在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针对涉案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方面,经常是会出现“当事人之间谁也说服不了谁”这种现象的。而在此情形下,当涉案问题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法官对涉案问题的法律释明工作,往往对“当事人谁也说服不了谁,而谁都想去说服对方”的口舌之争来说,是具有相应公信力的。此公信力往往会促成相关案件简洁、有效地得到处理。因此,这样的工作方法,完全可以在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加以运用。
为此,当朱跃东律师在把自己的工作设想落实到本案的具体处理过程中以后,甲、丙二人以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本案主审法官释法的相应公信力引导下,均认为本案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让乙依法可以获得赔偿的内容更为快捷地得到落实的。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甲、丙、戌保险公司对乙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