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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深陷“加盟困境”,律师跳出工作惯性,助拿回加盟款

2023/7/5

承办律师: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宏 

导读甲加盟乙公司并支付加盟款,后乙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加盟主体资格,甲要求退款遭拒。王爱宏律师认为:对方不具备加盟主体资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可从对方未提供服务属于根本违约角度要求解除合同,最终经法院调解,甲拿回加盟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适用法律与时俱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AAAA甲和乙公司签订丙合作书加盟乙公司经营的品牌产品。《丙合作书约定乙公司向甲提供经营产品“丙品牌”乙公司对甲的店铺进行统一的模式管理合同期限为一年AAAAAAAA起至BBBBBBBB日止)。

丙合作书签订当日甲按照丙合作书约定向乙公司支付指导培训服务费A万设计费B千管理费C千共计M万

CCCC甲使用“丙品牌产品”开店营业后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实际服务内容和质量与其之前宣传时承诺的内容并不一致且由于乙公司未能按照丙合作书约定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致使甲不能享受到丙合作书中约定的种种经营优势,甚至给甲的经营带来诸多不便后又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原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客户差评不断客流量减少

最终甲经营的门店因入不敷出无法继续经营当年DDDD甲将门店关闭不再经营

甲要求乙公司退还相应的款项,乙公司以丙合作书有效为由,拒绝了甲的要求。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涉案事实,甲和乙公司签订丙合作书加盟乙公司经营的品牌产品,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更接近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以往,很多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般都是紧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从程序方面入手,以特许人(本案中为乙公司)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主体要求,带动纠纷得到解决的。但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特许人(本案中为乙公司)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主体要求,仅仅是认定相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可以解除的条件之一,因此,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时,不能受限于以往的工作惯性,而是应当在本案中实事求是的融入对甲有利的法律因素,才能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王爱宏律师研究了涉案的基本事实后认为,本案中,实事求是的归纳对甲有利的法律因素,其主要内容是:

1、乙公司之间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因为除了甲和乙公司签订丙合作书以外,乙公司还向甲发送了《丙产品宣传手册》和丙品牌加盟手册所以,据此事实,认定乙公司之间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这是没有问题的。

2、对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乙公司作为特许经营人,有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以下行为:

第一,乙公司未取得丙品牌对应类别的注册商标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第二,乙公司与甲签订丙合作书没有达到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的要求,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乙公司没有就自己“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乙公司没有对甲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给甲相应的冷静期,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3、应当在本案中实事求是的融入对甲有利的法律因素。

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关于特许人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主体要求,仅仅是认定相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可以解除的条件之一,给本案可能带来的法律困惑,因此,我们要在本案中实事求是的融入对甲有利的法律因素应该是:

第一,将乙公司实际提供的丙产品,和乙公司向甲发送的《丙产品宣传手册》中关于丙产品的宣传内容进行比较,乙公司向甲发送的《丙产品宣传手册》明显夸大了丙产品的功效。据此可以认定,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诱导签订了涉案的丙合作书

第二,乙公司在向甲发送的丙品牌加盟手册自称的,乙公司旗下的品牌管理经验相关商标权等不仅与乙公司毫无关联而且乙公司旗下关于丙品牌官方总店抖音号视频微信公众号视频对外经营的直属分乙公司与甲签订丙合作书后,已经全部停止运营

第三乙公司在丙合作书实际履行过程中向甲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原料,致使甲不能享受到丙合作书中约定的种种经营优势,甚至给甲的经营带来诸多不便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原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客户差评不断客流量减少最终甲经营的门店因入不敷出无法继续经营,只能于当年DDDD甲将门店关闭不再经营

所以,综上所述,将乙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通过虚假宣传诱导签订丙合作书乙公司与甲签订丙合作书后,乙公司自己已经全部停止丙产品的运营,以及乙公司向甲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原料这些事实整合起来,甲要求乙公司退还相应款项的法律希望,是可以依法得到实现的。

据此,王爱宏律师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公司解除涉案丙合作书要求乙公司向甲返还相应的款项。

诉讼过程中,乙公司继续以合同意思自治为由,坚持丙合作书有效的观点,表示不能向甲返还相关款项。

对此,王爱宏律师指出,在乙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通过虚假宣传诱导签订丙合作书乙公司与甲签订丙合作书后,乙公司自己已经全部停止丙产品的运营,以及乙公司向甲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原料”的情况下,结合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涉案的丙合作书而不是简单的要求法院认定涉案的丙合作书无效,所以,乙公司继续以合同意思自治为由,坚持丙合作书有效的观点,纯属无理缠诉。同时,王爱宏律师还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最新的要求,但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乙公司前述违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这种行为,是有可能导致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和处罚的。所以,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处理本案,才是乙公司的最佳选择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主持调解,乙公司同意和甲解除涉案的丙合作书退还相应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