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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蓄意离婚净身出户逃避债务,律师调整策略助当事人迅速拿回欠款。-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10/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依据事实逻辑清晰办案思路正确,尽职尽责,高效快速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多年同事关系。乙对甲提出合作炒股,具体的合作模式为:①炒股的资金由甲提供,乙负责具体的炒股工作。②炒股资金由乙掌管。③为了让甲放心投入炒股资金,乙承诺甲,如果炒股发生亏损,乙可以比照向甲借款,按照年息X%向甲支付利息。

甲同意了乙的提议并于AAAA年AA月AA日,通过银行向乙转账KK万元,作为炒股资金。

后,乙按时向甲支付前述利息,还于BBBB年BB月BB日,偿还了甲本金L万元。随后,乙向甲出具《结算借条1》。《结算借条1》载明:乙今向甲借款MM(KK-L)万元。

BBBB年CC月CC日,甲再次向乙转账QQ万元作为炒股本金,乙向甲又出具《结算借条2》。《结算借条2》载明:乙今向甲借款QQ万元。后,乙偿还了甲借款P万元。

此后,由于乙炒股亏损严重,甲、乙二人协商后决定终止合作,乙尽快偿还甲ZZ(MM+QQ-P)万元。

后,经甲多次通过电话催促乙还款,乙虽在电话中口头表示暂时困难但会筹钱还款,但一直回避和甲见面,也无实际向甲还款的行为。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咨询,如何才能要回前述款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甲、乙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明确,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但是,甲在向法院起诉后发现,乙目前已经离婚,其孤身一人且名下没有任何财物。甲担心自己胜诉后拿不回前述款项,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给甲的答复,在法律上显然是具备正确性的,但是,甲的担心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关于涉案借款的利息问题,我们应该注意到《结算借条1》和《结算借条2》,均没有载明借款利息这个问题。甲在本案中关于利息的主张,既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同时,《结算借条2》作为认定甲、乙双方法律关系的最终文书,在形式上没有涉及到利息问题,在内容上,也仅仅是对甲投入的炒股本金进行了计算。所以,根据《结算借条2》这一确定甲、乙双方法律关系的最终文书,甲要求乙归还ZZ万元,也就是归还(MM+QQ-P)万元,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如果甲要求乙按照年息X%向甲支付利息,首先,甲会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其次,甲会增加预交诉讼费金额。更重要的是,很可能将利息之争演变为本案形式上的重点,因此淡化甲的主权利,即要求乙归还ZZ万元的主要法律目的。

因此,我们建议甲调整自己的诉讼策略,甲可以通过简明扼要向法院陈述自己要求乙归还ZZ万元这一主要法律目的之方式,将法庭的注意力,引导到面对“乙目前已经离婚,其孤身一人且名下没有任何财物”这一情形,甲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切实地从乙那里拿回这ZZ万元”这个问题上来。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要将法庭的注意力,引导到面对“乙目前已经离婚,其孤身一人且名下没有任何财物”,甲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切实地从乙那里拿回这ZZ万元”这个问题上来,我们需要向法庭重点说明这样几个问题:

1、《结算借条2》产生时,乙还没有与其配偶丙离婚。

2、根据甲多次通过电话催促乙还款的通话时间,可以认定,乙与其配偶丙离婚的时间,是在甲多次通过电话催促乙还款的通话时间段以内。

3、在正常情况下,乙和丙离婚,是不会导致“乙名下没有任何财物”这种结果发生的。

所以,我们有理由质疑,目前“乙名下没有任何财物”的现状,是乙恶意放弃自己离婚时自己可获得的财物而导致的。基于乙的这一恶意放弃,丙作为接收乙恶意放弃的受益人,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对乙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因此,我们代理本案当务之急需要开展的工作,是向法院提出追加丙作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要求丙作为接收乙恶意放弃的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对乙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更进一步,如果我们能够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认定,《结算借条2》的内容,是乙、丙二人的共同债务,那么,我们就可以依法要求将丙列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丙和乙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

朱跃东律师的工作设想得到落实后,首先,让乙丧失了在法庭上纠结借款利息而分散法庭注意力的机会;其次,将《结算借条2》是确定甲、乙双方法律关系最终文书的问题,成功地变成了乙刚刚就本案不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提出抗辩,就立即被法庭否定的问题;第三,从根本上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判重点放到了“丙是否应当作为接收乙恶意放弃的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对乙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返还义务”,还是“《结算借条2》的内容,是不是乙、丙二人的共同债务,丙、乙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个方向。

由于围绕如何最大化甲的合法权益,巧妙地提出了本案的核心要点。虽然丙的律师就“《结算借条2》的内容不是乙、丙二人的共同债务”,洋洋洒洒地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但是,朱跃东律师反驳:

根据“①《结算借条2》产生时,乙还没有与其配偶丙离婚。②根据甲多次通过电话催促乙还款的通话时间,可以认定,乙与其配偶丙离婚的时间,是在甲多次通过电话催促乙还款的通话时间段以内”这二个事实,结合“乙名下没有任何财物”所对应的“丙在离婚时获得乙、丙二人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情形,虽然我们不能就乙、丙二人的离婚目的随便发表议论,但是,丙通过乙恶意放弃其应该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促成了乙无法履行债务结果的发生,这是完全可以认定的事实。因此,甲申请法庭将丙变更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要求乙、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另外,更重要的是,乙恶意放弃的、其应该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之二分之一,其价值已经远远超过甲对乙拥有的债权ZZ万元。

法庭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认定:因为“乙恶意放弃的、其应该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之二分之一,其价值已经远远超过甲对乙拥有的债权ZZ万元”,而此二分之一的财物现在归于丙的名下,所以,丙、乙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判决以后,乙、丙二人在法律的威慑下,迅速对甲偿还了全部借款ZZ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