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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引发储蓄纠纷 法院判“孀妻”继承遗产

2014/9/7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海宁一家信用社向年近八旬的黄阿婆支付其亡夫的7.2万余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1992年2月起,时年61岁的黄阿婆和田大伯因年事已高,本着老来有伴、互相照应的考虑,二人开始共同生活。事后,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8年7月,田大伯因病去世,除黄阿婆这个妻子外,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没留下遗嘱,但在海宁一家信用社留下7.2万余元存款。为田大伯办理完后事,黄阿婆拿着以田大伯名义开户的存款凭证到信用社提取存款时,因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证实自己的身份,遭到了信用社的拒绝。这一下,对风烛残年的黄阿婆来讲可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无奈之下,黄阿婆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信用社辩称,黄阿婆领款时既不能提供领款密码,也不能提供其系田大伯合法配偶的证明,故信用社只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拒绝支付。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海宁法院审判人员多次走访黄阿婆所在居委会和街坊邻居,查实了黄阿婆与田大伯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16年之久的事实。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黄阿婆与田大伯开始共同生活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故法院依法确认黄、田二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

    同时,依据已查明情况,田大伯死亡是既没子女也没父母,仅黄阿婆可以事实婚姻配偶的身份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另外,田大伯也没有留下遗嘱。为此,法院认定黄阿婆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田大伯上述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