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4
房屋出租人毁约赔偿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从杰
【导读】 甲承租A公司出租的商铺,遭自称为实际出租人的B公司解除合同。汪从杰律师判断A、B两公司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指出即使合同收款方为A公司也不能混淆甲向B公司支付租金的事实,确定了B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为违约行为。最终,法院判决A、B两公司向甲赔偿损失。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思维清晰,有效驳斥对方当事人的狡辩,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甲承租A公司出租的K商场中的一间商铺,用于经营餐饮业务。后,甲累计投资NN万元用于支付店铺的租金、装修、设备采购等。
三个月后,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向甲发送《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以下简称:《解除函》),以“K商场提前与B公司的解除相关租赁合同”为由,提出与甲解除《合同》。
甲与A公司和B公司多次协商沟通,要求A公司和B公司赔偿各种损失NN万元,但A公司和B公司均不予理会。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A公司和甲签订《合同》,而B公司提出和甲解除《合同》,这可能是由于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高度关联而出现的一种现象。如果存在此关联,那么,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显然是在实施违约行为,甲当然可以依法维权。
具体承办本案的汪从杰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B公司辩称:B公司和A公司不是关联公司。B公司才是从承租K商场的真实承租人。虽然涉案的《合同》是甲和A公司签订的,但是,甲实际是向B公司缴纳租金的。因此,涉案《合同》的真实出租人是B公司。据此,B公司要求和甲解除涉案的租赁关系,是有事实依据的。
针对B公司的狡辩,汪从杰律师反驳,如果不从B公司和A公司之间是关联公司的角度思考问题,那么,就甲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甲向B公司支付房租这个问题而言,B公司只能是A公司指定的收款方,实践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示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方付款,是常见的合同履行方式。在此情形下,B公司只能是A公司指定的收款方。甲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才是甲向B公司支付租金的基础事实,而B公司接受甲缴纳的租金,只能是B公司按照A公司指示接受房租的行为。《合同》是基础,指定收款方是履行合同的方式,这二点,是不能颠倒的。
另外,工商登记资料显示,C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同时是A公司和B公司的大股东,并实际控制A公司和B公司的所有经营行为,由此可见,A公司和B公司双方是符合关联公司之法律特征的。
B公司继续辩称,自己是承租K商场的真实承租人,自己现在就是坚决不愿意把涉案商铺继续出租给甲,天底下没有强迫房主一定要把房屋出租给某一个房客的道理。
对此,汪从杰律师反驳,在已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房主不尊重租赁合同的约定,一定要解除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房主是要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的。
【案件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和B公司赔偿甲NN万元的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