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甲向乙出借银行卡,按照乙的指令帮助非法网站转账取现,被检察院以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黄晨婕律师认为罪名轻重是本案辩护重点,认为甲并无窝藏赃款的恶意,应构成量刑严厉程度更低的“帮信罪”。最终说服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被告人因经济困顿误入歧途,面临高额退赃退赔责任。律师慧眼如炬,指出被告人负担过重,真正责任人另有其人。
【基本案情】 乙告诉甲,甲可以将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提供给淫秽网站或赌博网站的庄家“过账”,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利益。甲一开始不同意,后来考虑到这样做,可以缓解自己家庭经济困难的状态,遂向乙提供了甲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按照乙的指令“过账”帮助乙转账、取现。后,公安机关以乙诈骗被害人丙K万元,甲涉嫌帮助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因此获利L万元为由,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的事实,退出了自己的获利L万元并认罪认罚。后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甲的亲属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甲进行辩护。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正常人的判断能力,甲应当知道“甲将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提供给淫秽网站或赌博网站的庄家‘过账’,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利益。”是违法的。因此,在涉案的资金流量达到K万元的情况下,甲构成犯罪,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如何正确的认识怎样依法对甲定罪和量刑的内容,应该是我们在具体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值得研究的内容。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因为,刑事辩护工作的核心工作内容,应当是辩护律师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这三个具体问题,在如何正确适用法律问题方面的探究。因此,在本案不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之情形下,“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应当是我们做好本案辩护工作需要研究的重点。
1、在对犯罪行为认定的法律框架方面:
公安机关因为甲的行为时间,滞后于乙对丙行骗的时间,且没有证据证明甲在乙对丙行骗的过程中,参与了行骗的活动,而是在乙行骗成功以后,由于甲“向乙提供了甲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按照乙的指令帮助乙转账、取现”,没有将甲作为乙行骗的共同犯罪人认定,这是正确的。
2、在“罪与非罪”的问题方面:
因为,甲应当知道“通过帮助网上的淫秽网站或赌博网站的庄家‘过账’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利益”是违法的。因此,在涉案金额达K万元的情况下,甲构成违法或犯罪,这是不容置疑的。所以本案中不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
3、在“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方面,
根据本案的案情,因为,甲的行为特征是“向乙提供了甲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按照乙的指令帮助乙转账、取现”,而不是“对乙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因此,将“向乙提供了甲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按照乙的指令帮助乙转账、取现”认定为“对乙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这种认知是存在相应法律偏差的。
4、在“罪轻与罪重”的问题方面:
由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构成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向犯罪人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人转账、取现”构成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前者的量刑严厉程度显然高于后者,因此,争取将对甲的指控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正确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帮信罪”,应当是我们在本辩护工作中正确的辩点。
为此,黄晨婕律师向检察院提出,
1、根据甲的行为特征,甲构成的应当是“帮信罪”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虽然涉案金额已经达到K万元,甲因此获利L万元。但是,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的事实,具备“坦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
3、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成为甲犯罪有理的借口,但是,甲归案后,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如果在本案中对甲判决执行“监禁刑”,考虑到甲今后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难度的问题,显然对甲判决执行“监禁刑”未必能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而对甲适用“缓刑”,则很可能取得“个案矫正”与“个案公平”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三者之间良好整合的具体效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黄晨婕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甲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对甲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