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8
帮助债权人破解债务人耍赖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从杰
【纲要】 乙经甲同意,将欠甲的收购款作为借款并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乙死亡,甲要求乙的妻子丙,子女丁、戊还款,三人以没钱为由拖延。汪从杰律师认为,乙欠收购款是事实,且丙、丁、戊未放弃遗产的继承权,故应向甲归还。法院判决三人以继承遗产为限归还借款及利息。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有效破解对方的狡辩和缠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乙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丙是乙的妻子。丁、戊是乙的子女。
乙向甲收购价值S万元的农产品后向甲提出,自己最近资金紧张,甲能否将S万元收购款作为借款出借给自己,甲表示同意。乙向甲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后,乙又向甲收购价值E千元的农产品,并再次表示自己资金紧张,希望甲将E千元收购款也作为借款出借给自己,甲同意。乙向甲出具欠条,同样约定了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一年后,甲得知乙因病死亡,于是,甲联系乙的子女丁、戊要求还款,丁、戊二人多次以“没钱”“没办法”为由拒不还款。之后,丁、戊二人开始不接甲的电话、拒绝和甲面谈。甲只得联系丙,希望丙还款或者由丙催促丁、戊还款。丙表示,“自己也没办法”、“找我没用”、“甲应该和丁、戊去要”。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丁、戊归还借款。丙、丁、戊的律师提出,既然是借贷案件,那么,甲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和甲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基于借贷法律关系是“实践性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甲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向乙支付了借款。否则,甲就不能证明甲、乙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甲要求丙、丁、戊归还借款,由于缺乏证据支持,因此,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被丙、丁、戊的律师提出的一连串法律术语弄得云天雾罩,感觉丙、丁、戊的律师是在胡搅蛮缠,但是,甲自己又无法处理好这些问题,甲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些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丙、丁、戊的律师确实是在胡搅蛮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甲要求丙、丁、戊归还借款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具体承办本案的汪从杰律师向法庭提出:“借贷的合意”以及基于借贷法律关系是“实践性合同”的法律特征而要求的、债权人要证明自己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借款的问题,不是从法律关系反推举证的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来认定相应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本案中,1、乙提出将自己应当向甲支付的应付款即欠款,转变为向甲借款,甲表示同意,这就是甲、乙之间的“借贷合意”。2、“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践性”之法律特征具体到本案中,不取决于甲是否用现金等形式向乙支付了借款,而是取决于乙是不是应当向甲支付收购甲农产品的应付款。
因此,在乙提出将自己应当向甲支付的应付款即欠款,转变为向甲借款,甲表示同意的情况下,甲无需、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举证证明自己用现金等形式向乙支付了借款的问题。决定本案基本事实以及相应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是乙向甲收购农产品而产生的对甲存在应付款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其他。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丙、丁、戊在继承乙的遗产范围内,向甲履行S万元+E千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