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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肇事面临巨额赔偿,律师正确运用归责原则获无责判决

2025/1/16

为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免除赔偿责任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慧玲

 【纲要】 甲的三轮车与乙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甲重伤,其亲属要求乙赔偿。乙受雇于丙开车,丙将货车挂靠物流公司。吴慧玲律师表示,乙不是赔偿主体:乙丙是劳务关系,丙应承担劳务过程中的侵权责任;车辆挂靠,应由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律师就是要通过“讲法”,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驾驶非机动三轮车经过路口时与乙的货车发生碰撞,甲受伤,随即被送入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XX万元。甲出院后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肢体伤残七级、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五级。

甲的亲属认为,乙驾驶机动车碰撞甲,导致的身体受到伤害并致残,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所以,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甲的亲属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YYY万元。

认为,肇事车辆由挂靠在C物流公司,丙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C物流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自己受雇于丙驾驶涉案货车从事运输工作两年多,丙一直都按月给自己发放劳务费。因此,现在甲的亲属要求自己赔偿YYY万元,不仅自己无承担能力,而且于情于理于法都不正确。但是,乙同时感到,自己的这番认识,自己并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做良好的阐述。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法律思维,我们以及甲的亲属,不能只看到“乙驾驶货车碰撞甲导致的身体受到伤害致残”,而忽视交警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甲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的这样一个法律结论。同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案件,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赔偿类案件,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赔偿类案件的赔偿责任,是应该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的,因此,针对乙是丙雇佣的劳务人员,丙将肇事车辆挂靠在C物流公司,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乙、丙和C物流公司三者,谁才是肇事车辆真正的车主即侵权人,这是依法处理本案,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考量此问题以后的结论,应当是决定甲的亲属以及在内的朴素认知“责有攸归法律原则”这二者之间取舍的正确标准。

具体承办本案的吴慧玲律师向法院提出,针对“乙驾驶货车碰撞甲导致甲的身体受到伤害并致残”这一客观事实,虽然“甲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但是,甲还是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问题在于

1、乙受雇于丙,此劳务法律关系在长达两年有余的时间内,对乙和丙而言是稳定的。因此,虽然“乙驾驶货车碰撞甲导致甲的身体受到伤害致残”,但是,乙行为的性质,显然属于乙在为丙提供劳务过程中从事劳务行为”与甲发生涉案的碰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应当是我们依法确定本案赔偿主体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2、因为,肇事车辆挂靠在C物流公司,所以,该车辆和C物流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这样一种关系。此法律关系的内容,不仅包括“丙和C物流公司之间基于挂靠关系而产生的分配运营利益”这一内容,还包括“丙和C物流公司之间基于挂靠关系而产生的共风险的法律义务”。因此,针对“乙驾驶货车碰撞甲导致甲的身体受到伤害致残”的法律后果,丙和C物流公司“置身于外”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3、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是C物流公司,这进一步说明,C物流公司针对肇事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事故风险应当如何处理,是有“通过保险来处理相关赔偿问题”的自认之行为特征的。

因此,综上所述,针对本次交通事故,乙不是赔偿主体。

负责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对吴慧玲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1、针对本次交通事故乙不承担赔偿责任。2、丙赔偿甲SS万元,C物流公司对此SS万元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针对前述SS万元赔偿内容,保险公司在其理赔范围内,直接向甲支付相应的理赔款,以分担丙和C物流公司间应该承担的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