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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玻璃自爆纯属意外?律师帮助顾客依法维权

2024/12/1

顾客在酒店受伤要求酒店赔偿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入住的A酒店浴室玻璃自爆造成其损害,A酒店认为这是意外,张盼律师认为这属于A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缺失所造成的后果,不符合法律关于意外事件的法定要求。最终,A酒店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是意外,法院判决A酒店赔偿甲全部医疗费N万元及误工费等其他损失。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的驳斥酒店的狡辩,依法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出差南京入住A酒店后,在淋浴时,因浴室玻璃门自爆受伤。甲随即到附近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以下简称:第一次治疗)。数天后,甲的伤情好转,遂转至甲居住地附近的医院继续治疗(以下简称:第二次治疗)。

A酒店方在承担甲的第一次治疗的医疗费后认为,浴室玻璃门自爆属于意外,超出了A酒店对顾客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且甲的伤情已经基本治疗终结,所以,A酒店对甲第二次治疗的医疗费N元,只能承担二分之一的费用。

甲认为A酒店应当针对第二次治疗的医疗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此,甲和A酒店各执己见。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依法帮助其向法院起诉,要求A医院依法赔偿。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A酒店一方面认为“浴室玻璃门自爆属于意外,超出了A酒店对顾客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同时又从另外一个方面主张“甲的伤情已经基本治疗终结,所以,A酒店对甲第二次治疗的医疗费,只能承担二分之一的费用”,因此,把A酒店的这二个观点放在一起,这二个观点在法律逻辑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去伪存真的驳斥A酒店的观点,是我们具体处理好本案,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诉讼过程中,A酒店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针对A酒店的观点,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反驳:

1、涉案的浴室玻璃门自爆,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不是根据“A酒店是否知道该玻璃门会不会自爆”来判断的,而是应当通过A酒店举证证明“该玻璃门不仅在正常情况下不会自爆,且自爆是由于该玻璃门本身质量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尤其是由甲的行为造成的”举证情况来认定的。如果A酒店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玻璃门在生产、销售、安装等方面的合格依据以及A酒店对该玻璃门定期维护的记录等,那么,A酒店在针对浴室玻璃门存在自爆等不安全隐患的问题上,就存在“放任”的情形。这种“放任”情形的存在,正是A酒店对该玻璃门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缺失的具体表现。由此安全保障义务缺失所造成的后果,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意外事件的法定要求。

2、甲在本案中作为消费者,针对涉案的玻璃门自爆,完全没有实施任何有过错的行为,如果A酒店认为甲针对涉案的玻璃门自爆,实施了有过错的行为,A酒店需要依法履行举证责任。否则,针对甲的损失而言,A酒店不存在任何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法律条件,A酒店应当赔偿甲第二次治疗的全部医疗费N万元。

3、综上所述,因为A酒店对该玻璃门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导致甲受伤,因此,A酒店除应当赔偿甲第二次治疗的全部医疗费N万元以外,还需要赔偿甲的误工费等其他损失。

【案件处理结果】 因为A酒店不能依法提供前述证据,法院判决A酒店赔偿甲第二次治疗的全部医疗费N万元及误工费等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