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6
帮助建筑工人要求工伤赔偿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A公司的员工甲为赶工期因路滑摔伤,A公司拒不赔偿。黄晨婕律师认为若A公司与员工甲未签订劳动合同即是违法行为,强调了A公司赶工期与员工甲摔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协助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并提出工伤赔偿。最终,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A公司依法进行了工伤赔偿。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依法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是A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一名员工。某日,A公司为提速工程进度,在雨天仍要求甲等进行施工。甲在工作过程中因路面湿滑摔伤,受伤程度严重。
甲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认为,甲在工作过程中因路面湿滑摔伤,与工作本身没有关联,表示不同意赔偿。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依法向A公司索赔。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在工作过程中因路面湿滑摔伤,显然属于工伤,A公司认为,甲在工作过程中因路面湿滑摔伤,与工作本身没有关联纯属违法的狡辩。甲受伤程度严重,不排除甲在要求A公司进行工伤赔偿的同时,通过工伤等级鉴定,进一步要求A公司的可能。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在本案的具体处理过程中,针对A公司的观点反驳:没有A公司为提速工程进度,在雨天仍要求甲等进行施工,就不会有甲在工作过程中因路面湿滑摔伤的结果出现,因此,A公司为提速工程进度,在雨天仍要求甲等进行施工与甲在工作过程中因路面湿滑摔伤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确的。而割裂甲因路面湿滑摔伤的结果与A公司为提速工程进度,在雨天仍要求甲等进行施工的关联,则是明显的狡辩。同时,因为甲在工作过程中因路面湿滑摔伤,受伤程度严重,因此,需要通过工伤等级鉴定,准确的确认甲的工伤等级。
A公司继续狡辩,甲和A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甲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甲自己在走路过程中缺乏足够安全防范意识而滑倒,此责任应当由甲本人承担,最起码可以减少A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此,黄晨婕律师反驳:
1、甲与A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甲的工作证件、工作服装、考勤记录、工资打款证明等足以证明甲和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存在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A公司没有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A公司没有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是A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2、A公司为提速工程进度,在雨天仍要求甲等进行施工,此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违法性,A公司应当对甲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经工伤等级鉴定和劳动仲裁部门调解,A公司依法赔偿了甲NN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