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4
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慧玲
【纲要】 甲和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后乙公司逾期,称因疫情导致,不愿承担违约责任。吴慧玲律师表示,乙公司混淆合同签订与疫情发生的时间顺序,其负有预判能否如期交房的义务,逾期交房应属违约。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支付违约金。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有效驳斥对方当事人的狡辩,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支付NNN万元购房款,购买乙公司的A商品房一套,乙公司在半年后向甲交付A商品房。逾期交付,乙公司自逾期之日起,以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按日向甲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公司支付了NNN万元购房款。
一年以后,乙公司通知甲接收房屋,甲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认为“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是现实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且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交付涉案房屋,是因为“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工程延期造成的,因此,甲斤斤计较这个问题近似荒唐,乙公司拒绝了甲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
甲想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确实是现实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但是,这绝不能等同于“违约理所当然”,因此,乙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纯属无理狡辩。至于因“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房屋不能及时交付的问题,是不能随意和“新冠病毒疫情”进行简单关联的,而是要实事求是的依法进行处理的。
具体办理本案的吴慧玲律师向法庭提出:
首先,《合同》在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方面,约定的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不容置疑的。
其次,“新冠病毒疫情”虽然可以比照“不可抗力”处理,但是,具体到本案中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甲和乙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时间,是在“新冠病毒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均在有序复工复产的这一时间节点以后。在此情形下,乙公司对自己能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向甲交付涉案房屋,乙公司自己应当有正确合理的预判。这种预判,就是乙公司在和甲签订涉案《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现在,乙公司不能兑现自己甲签订涉案《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乙公司针对《合同》违约的具体表现。乙公司把自己和甲签订涉案《合同》的时间,在时间顺序上与“新冠病毒疫情”进行混淆,是不能成为其逃避违约责任之理由的。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