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8
为涉嫌诈骗犯罪的当事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乙让甲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帮乙收取“业务款”,事后支付甲少量辛苦费。公安机关以甲涉嫌和乙共同诈骗为由对甲刑事拘留。张盼律师认为,甲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但甲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主张“疑罪从无”和“少捕慎押”,成功为甲申请到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有效运用“疑罪从无”和“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获得成功。
【基本案情】 甲是正在高校读书的大学生。 甲在入学前,将自己在微信和支付宝账号以及做微商积攒的客源,以N千元的价格出让给了乙。但是,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做建材生意涉诉,无法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账号针对“相关业务”进行线上收款,希望甲不要将甲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过户到乙的名下,而是继续使用甲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帮助乙收取“相关业务”的应收款,然后再提现给乙,乙按照取现数额的X%的比例向甲支付辛苦费,甲表示同意。在此后的一年左右时间内,甲帮乙取现M万元,获得“辛苦费”合计L千元。二年前,乙和甲失去联系。
近日,公安机关认为,甲提供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帮助乙收取“相关业务款”且甲从乙那里获得的“辛苦费”L千元,是乙诈骗他人财物中的一部分,甲涉嫌和乙共同进行诈骗活动,公安机关对甲进行了刑事拘留。
甲的父亲委托我们的律师为甲进行辩护。
我们认为,甲是否涉嫌与乙共同构成诈骗犯罪,关键不在甲向乙出借银行卡并获得获取了相应的非法所得,而在于甲和乙之间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意见,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依法会见甲,向甲了解到有关的案情后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认定甲和乙共同进行诈骗活动,尚不能做到证据充分。因此,张盼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慎重对待“甲是否和乙共同实施诈骗行为”这个问题的法律分析意见。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甲提供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帮助乙收取“相关业务款”且甲获得的L千元款项,是乙诈骗他人财物中的一部分”,这是通过甲银行卡的转账记录可以得到证明的事实,因此,目前还不能排除甲和乙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的可能。
为此,张盼律师进一步向公安机关提出,在“目前还不能排除甲和乙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可能”的情况下,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相关的事实,这说明甲本身的社会危险程度较低。同时,甲目前是正在高校读书的大学生,案发后,甲对自己出借银行卡帮助乙“进行相关业务款项结算并收取一定好处费”的行为之不当,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已经通过其父亲将涉案的L千元“辛苦费”上缴给了公安机关。甲的父母作为老实本分的农民也表示他们可以保证甲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的过程中,随传随到,不会抗拒公安侦查,不会和涉案的人员串供。因此,在“目前还不能排除甲和乙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可能”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认为““目前尚不能认定甲和乙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所以,根据“疑罪从无”和“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将前述因素整合起来,公安机关是不是可以考虑将对甲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张盼律师帮助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同意将对甲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