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4
帮助公司的“假负责人”与公司“脱钩”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慧玲
【纲要】 甲是员工,被公司登记为负责人,离职后公司拖延办理涤除。后公司被吊销,甲因此进入失信名单。具体办理本案的吴慧玲律师提出,面对公司吊销后无法配合办理涤除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取得判决再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涤除登记。最终,甲的名字被成功涤除。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巧用法律,帮助公司的“假负责人”与公司成功“脱钩”。
【基本案情】 B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甲经朋友介绍,在B公司正式登记设立前十天入职B公司,任B公司的人事专员。B公司正式登记设立后,甲被登记为B公司的负责人。
一年后,甲在和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向B公司和A公司提出注销自己是B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但是,B公司和A公司一直拖延没有办理。
两年半以后,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负责人也失联,B公司又出现经营异常,甲作为B公司的负责人被纳入失信人的黑名单。
甲再去找B公司和A公司,B公司和A公司均已经人去楼空。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处理该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在和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即不再参与B公司的管理,因此,甲只要依法解除了自己和B公司之间的关联,即涤除了甲是B公司负责人的登记内容,甲即可依法恢复自己的征信。
具体承办本案的吴慧玲律师认为,针对“解除甲和B公司之间的关联,即涤除甲是B公司负责人的登记内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二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工商部门涤除甲是B公司负责人的登记内容。
第二,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强调B公司和A公司在甲已经和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得再使用甲的姓名,不得再把甲登记为B公司的负责人,B公司和A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管理部门去涤除甲是B公司负责人的登记内容。
比较这二种方式,鉴于B公司和A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的现状,如果我们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去处理本案,那么,在一般情况下,B公司和A公司是不会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有效处理这个问题的。因此,我们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即通过民事诉讼,要求B公司和A公司在甲已经和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后,不得再使用甲的姓名,把甲登记为B公司的负责人。B公司和A公司应当履行到工商管理部门去涤除甲是B公司负责人的登记内容的这个义务。这样,即使B公司和A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会在甲已经和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①B公司和A公司不得再使用甲的姓名把甲登记为B公司的负责人;②B公司和A公司应当履行到工商管理部门去涤除甲是B公司负责人的登记内容的义务”这样二个问题的。然后,甲即可依据法院的判决,通过申请法院执行的方式,到工商管理部门去涤除甲是B公司负责人这样一个登记内容的。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和A公司不得再使用甲的姓名把甲登记为B公司的负责人;B公司和A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涤除甲是B公司负责人的登记内容。判决生效后,甲申请法院向工商管理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工商管理登记机关将甲的名字从B公司的工商信息中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