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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是否就意味着必须要按约定支付全部的违约金?

2023/5/20

承办律师: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甲为乙开发软件,后乙确认有3个源代码未交付也未要求甲继续交付,就直接起诉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黄晨婕律师认为:交付时乙无异议也未约定交付时间,现甲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因此将违约责任完全归责于甲不符合公平及诚信原则。违约金最终法院仅支持1/10。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案情分析透彻,应诉方案设计正确,避免当事人承担非必要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甲和乙公司合作:由甲为乙公司进行软件开发,分批次向乙公司交付软件代码,乙公司陆续向甲支付费用。

合作事项完成后,甲和乙公司在AAAA年AA月AA日,补签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一份。《转让合同》约定:

1、甲向乙公司转让合同项下列表内所列共计30个软件的软件著作权。

2、截至合同签订之日,乙公司已将合同项下列表内所列共计30个软件的开发费用、软件著作权转让费用共计XX万元,向甲方支付完毕。

3、相关的违约条款。违约条款特别强调:违约金为YY万元。守约方在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M万元。

《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和乙公司就前述30个软件的交接情况进行核对。由于双方的合作模式是:甲分批次向乙公司交付软件代码,因此,双方在核对前述30个软件的交接情况时发现,30个软件中有3个软件源代码没有乙公司接收的记录,对此,甲和乙公司谁也说不清是甲已经向乙公司交付了这3个软件还是甲没有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软件的问题。甲向乙公司表示,因为自己没有保留该3个软件源代码,所以,也就无法向乙公司再次移交这3个源代码。对此,乙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亦未再就这3个源代码的问题进行过沟通。

后因乙公司在实际向甲支付《转让合同》的转让费用时未能足额支付全部款项,甲认为乙公司未支付的费用约等于前述3个源代码的价值,也就未向乙公司索要这3个源代码的费用。

几个月后,乙公司以甲未按《转让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前述3个源代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继续交付这3个源代码并支付违约金YY万元及律师费M万元。

甲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签订涉案的《转让合同》时,自己已经就这3个源代码的问题向乙公司进行了说明,乙公司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事后也一直没有就这3个源代码的问题再与甲沟通。所以,甲对乙公司现在针对自己提起诉讼,表示不能理解。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得到的普遍答复是: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甲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软件的源代码。如果甲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向乙公司交付了这3个软件的源代码,甲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和律师费,而且还负有继续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源代码的义务。

甲认为:因为这3个源代码和其余27个源代码,是各自独立的,因此,甲未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源代码并不影响其他27个源代码的使用。同时,就这3个源代码而言,自己也是可以重新编制的。如果乙公司在起诉前要求自己交付这3个源代码,自己是完全可以做到这个事情的。但是,乙公司在甲向乙公司说明了该3个软件的源代码自己没有保留,无法向乙公司移交这3个源代码的情况下,乙公司长时间不提出异议,而是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及律师费,这在道理上是说不过去的。

为此,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具体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认为“签订涉案的《转让合同》时,自己已经就这3个源代码的问题向乙公司进行了说明,乙公司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事后也一直没有就这3个源代码的问题再与甲沟通”,等同于乙公司放弃要求甲交付这3个源代码的思维逻辑,在法律上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关于“如果甲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向乙公司交付了这3个软件的源代码,甲负有继续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源代码的义务”的观点是基本正确的。但是,他们将“甲没有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软件的源代码,完全归责于甲”并认为甲必须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YY万元及律师费M万元”这种“简单投降”的态度和观点,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如果我们能够以“甲没有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软件的源代码,并不能完全归责于甲”,作为我们具体办理本案的切入点,甲应该是可以从目前似乎对甲绝对不利的法律困境中,得到相应解脱的。

甲十分认可我们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我们正确处理本案的着眼点,应该放在这样几个方面:

1、因为“甲能够重新编制这3个软件的源代码”,所以,甲应当尽快、主动向法院说明,“这3个源代码和其余27个源代码,是各自独立的,因此,甲未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源代码并不影响其他27个源代码的使用。同时,就这3个源代码而言,甲是可以重新编制并向乙公司交付”的问题。

2、我们应当向法院说明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法庭应当注意,涉案的《转让合同》并没有约定甲向乙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30个软件的具体时间。这个问题很重要。

第二,《转让合同》约定:“截至合同签订之日,乙公司已将合同项下列表内所列共计30个软件的开发费用、软件著作权转让费用共计XX万元,向甲方支付完毕”,这显然不排除乙公司向甲支付了全部费用以后,甲再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软件源代码的可能。这个问题也很重要。

第三,在前述二个问题,被《转让合同》的约定作为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不排除乙公司向甲支付了全部费用以后,甲再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软件源代码”的可能存在之情形下,由于《转让合同》并没有约定甲向乙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30个软件的具体时间,所以,在甲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转让合同》这一法律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乙公司简单误用《转让合同》的约定,一口咬定甲违约,这在法律上是否正确,应该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四,因为“甲为乙公司进行软件开发,分批次向乙公司交付软件代码”以及“即使乙公司在签订涉案的《转让合同》时,也没有针对甲没有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源代码提出异议,也不能等同于乙公司放弃要求甲交付这3个源代码”,这二个内容是涉案的基本事实,因此,我们不能否认甲和乙公司之间基本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甲需要履行向乙公司交付这3个源代码”这一客观事实。据此甲可以从“自我严格要求”的角度出发,承认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表现出自己应有的积极态度。

但是,乙公司无视“《转让合同》并没有约定甲向乙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30个软件的具体时间”的事实,在《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截至合同签订之日,乙公司已将合同项下列表内所列共计30个软件的开发费用、软件著作权转让费用共计XX万元,向甲方支付完毕”,即“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针对30个软件源代码履行全额付款责任”的情况下,乙公司没有足额支付《转让合同》约定的全额款项,严格地说,这应当是乙公司违约。这一点我们必须坚持。所以,乙公司反过来要求甲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这是不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

第五,《转让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该承担的律师费,明显高于行业收费惯例,对此,我们需要提请法院依法向下作出调整。

总而言之,本案中,甲和我们首先应当通过向法院表示“甲可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体现甲在本案中应有的积极姿态;同时,我们还要不放弃“乙公司按照《转让合同》约定,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不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观点。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二者结合起来,应该是可以改变简单将本案的责任归责于甲之问题的。这应该是我们具体处理本案时,应当坚持的正确工作方向。

黄晨婕律师的前述观点以及对甲正确应诉方式的设计,获得了法庭的充分认可。但是,乙公司坚持要求甲支付违约金YY万元及律师费M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认同甲继续向乙公司交付涉案3个软件源代码的观点,在违约金和律师费的问题上,仅支持了乙公司十分之一左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