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7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办案思路清晰,逻辑缜密,准确锁定涉案的争议焦点,熟练运用证据规则,针锋相对地驳斥对方的狡辩,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二人是同学关系。AAAA年AA月,乙想要投资菜鸟驿站快递项目,甲介绍自己的朋友丙、丁和乙认识。后,丙、丁分别向乙出资了E万元,合计FF万元,用于开拓菜鸟驿站业务。此款通过甲的微信分两次支付给了乙。
此后,由于乙迟迟未启动前述菜鸟驿站项目,丙、丁二人逐渐对该项目失去了信心,遂要求甲退还丙、丁二人支付的FF万元。甲认为自己仅仅是该FF万元的传递人,表示自己不能向丙、丁二人返还该FF万元。丙、丁二人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下简称:“他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甲向丙、丁二人返还了该FF万元。
甲向丙、丁二人返还该FF万元后,向乙追偿这FF万元,乙以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丙、丁二人的FF万元为由,拒绝向甲支付该FF万元。甲向法院起诉。
诉讼过程中,乙和乙的代理律师辩称,乙虽然收到过甲通过微信转来的FF万元,但是,因为甲和乙之前合伙成立过A网络公司与B装饰公司,为此,甲、乙之间存在转账往来是很正常的。所以,甲的微信转账凭证中记载的这FF万元,是甲、乙二人之前合伙成立公司遗留下来的经营往来。在甲、乙二人合作纠纷存在的情况下,甲不能根据微信转账凭证要求乙归还该FF万元。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根据乙的辩解也认为,因为甲与乙之前合伙成立过A网络公司与B装饰公司,因此,甲、乙二人之间存在转账往来是很正常的。所以,甲仅仅根据微信转账凭证要求乙归还该FF万元,是有困难的。建议甲先撤诉。另案处理好甲、乙二人之前合伙成立公司遗留下来的合作纠纷以后,再具体处理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乙和乙代理律师的辩称以及本案主审法官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在丙、丁二人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的“他案”的审理过程中,审理“他案”的法院没有将乙作为债务人追加为“他案”的共同被告,而是将该FF万元的传递人甲错误的认定成了债务人,所以,“他案”的处理结果显然是错误的。甲可以向审理本案的法院申请撤诉,然后转向审理“他案”的法院申请该院重新审理“他案”。甲可以在审理“他案”的法院撤销了“他案”的处理结果以后,申请执行回转,要求丙、丁二人将该FF万元返还给甲。丙、丁二人可作为债权人直接要求乙返还该FF万元。
甲觉得自己掉进了云里雾里,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审理“他案”的法院没有将乙作为债务人追加为“他案”的共同被告,而是将该FF万元的传递人甲认定成了债务人,所以,“他案”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如果甲转向审理“他案”的法院申请该院重新审理“他案”,然后再在审理“他案”的法院撤销了“他案”的处理结果以后,申请执行回转,要求丙、丁二人将该FF万元返还给甲,这对甲来说,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
仔细分析本案主审法官的观点,我们会发现,乙和乙的代理律师的辩称,事实上是将甲同时依据①“他案”的处理结果和②微信转账记录,这二个事实向乙进行追偿的,异化成了甲仅仅依据②微信转账记录向乙进行追偿。这样,乙和乙的代理律师之辩称就成功地将本来是一个二点一线的问题,异化成了一个一点可以向任意方向平移的问题。即:乙和乙的代理律师之辩称不自觉地将本案主审法官的思维方向,从一因(“他案”的处理结果)一果(甲可以依据“他案”的处理结果向乙追偿),误导到了一果(微信转账记录)多因(微信转账记录未必就一定是甲通过微信分两次将丙、丁二人支付的FF万元转给了乙)的思维逻辑误区当中去了。
因此,要帮助甲从目前形势上不利的法律困境中摆脱出来,获得相应的法律优势,我们需要做好以下二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涉案的事实方面,我们要向本案主审法官说明,甲是同时依据①“他案”的处理结果和②微信转账记录,这二个事实向乙进行追偿的,而不是仅仅依据②微信转账记录向乙进行追偿的。我们要让本案主审法官的思维逻辑从一果多因回归到一果一因的正确轨道上来。
第二,在涉案的法律关系问题方面,我们应该让本案主审法官理解,在甲是同时依据①“他案”的处理结果和②微信转账记录向乙进行追偿的情况下,甲向乙追偿的核心依据是“他案”的处理结果,而不仅仅是②微信转账记录。在“他案”的处理结果(审理“他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条件下,尊重已生效法律文书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他案”的处理结果,甲向乙追偿,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听取了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以后,茅塞顿开,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因为在“他案”的处理结果即审理“他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丙、丁分别向乙出资了E万元,合计FF万元,用于开拓菜鸟驿站业务。此款通过甲的微信分两次支付给了乙”。所以,如果乙认为审理“他案”的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乙应该向审理“他案”的法院申诉。否则,审理“他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就不可动摇的决定了甲对乙所具有的追偿权。因此,甲依据审理“他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向乙追偿该FF万元,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周晓菲律师的意见,改变了本案主审法官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理解。本案主审的法官认同:在“他案”的处理结果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尊重已生效法律文书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乙和乙的代理律师见本案的主审法官改变了思维方向后,又提出,即使“他案”的处理结果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甲已将丙、丁二人的FF万元的投资款转给了乙,但是,因为该FF万元是丙、丁二人的投资款,所以现在投资失败了,丙、丁二人不能无视投资风险,要求乙无条件返还该FF万元投资款。另外,丙、丁二人还应该对投资菜鸟驿站快递项目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周晓菲律师对法庭提出:
乙是否收到了甲通过微信转给乙的FF万元投资款和投资失败,应该是二个问题。所以,现在乙必须对法庭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应该是乙是否收到了甲通过微信转给乙的FF万元投资款。如果乙连这个问题都不承认,那么就谈不到投资失败的问题。因此,法庭应该首先要求乙回答这个问题。
在法庭的追问以及“他案”的处理结果面前,乙承认收到了甲通过微信转给乙的FF万元投资款,开始转向关于投资失败、投资风险应该由乙、丙、丁三人共同承担问题的阐述。
据此,周晓菲律师继续对法庭提出:
因为乙已经承认收到了甲通过微信转给乙的FF万元投资款,因此,虽然我们在法理上承认投资有可能失败甚至产生债务的观点,但是,法庭应该注意这样二个问题:
第一,审理“他案”的法院是因为认定甲在通过微信转给乙的FF万元投资款以后,没有继续关注FF万元投资款是否真实用于投资,才做出甲应该向丙、丁二人返还FF万元之处理结果的。
第二,如果我们不去纠结审理“他案”的法院在认定FF万元投资款是否真实用于投资方面存在的法律瑕疵之情形下,关于乙是否将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乙在本案中,也是有举证责任的。所以,乙举证证明其是否将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应该是乙在本案中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
由于虽经法庭追问,乙始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将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乙和乙的代理律师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丙、丁起诉甲,甲、丙、丁三人绕开乙单独处理涉案的投资款FF万元之情形下,甲不去向审理“他案”的法院申请再审“他案”,而要求乙去该法院申请再审“他案”,这对乙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审理本案的法院发现“他案”的处理结果存在严重法律缺陷,审理本案的法院应该将此情况通报审理“他案”的法院。审理本案的法院应该先中止本案的审理,然后再根据审理“他案”法院重审“他案”的结果,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对此,周晓菲律师反驳:
如果乙有证据证明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甚至该投资项目确实发生了亏损,乙的这一要求可以说具备相对的合理性。但是,因为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将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所以,乙再缠诉这个问题,是对法院审判资源的严重浪费。这种严重浪费法院审判资源的缠诉,是不能得到满足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同周晓菲律师的意见,认为在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将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向审理“他案”的法院通报本案审理情况的必要。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支付甲FF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