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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劝架被打伤反涉嫌寻衅滋事罪,律师有理有节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5/6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坚持正义,有理、有节、有利的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与几个朋友聚餐饮酒后到乙菜馆订餐时,因为甲的一位朋友与乙菜馆的一位厨师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接触,双方的冲突由饭店内发展到饭店外。甲见其他人劝架无果,遂从饭店内到饭店外劝架。在此过程中,丙及乙菜馆员工丁和甲产生肢体接触,甲倒地。

甲报警,A派出所出警,甲被送往A医院。经A医院诊,甲多处肋骨骨折,伤情被公安机关通过鉴定认定轻伤二级。后经派出所多次调解,甲一直未能获得赔偿,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丁赔偿,并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法院确定的机构鉴定,甲达到十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A派出所民警传唤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过程中,A派出所民警告知甲:

1、丙希望甲从法院撤诉;

2、甲因为饮酒后到乙菜馆订餐,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有可能将该问题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甲认为自己被打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自己倒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这实在想不通。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在甲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虽然有权针对甲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进行调查,但是:

首先,公安机关在对甲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虽然提出“丙希望甲从法院撤诉”的问题并无严重不妥,但是,公安机关在提出“丙希望甲从法院撤诉”的同时,告知甲“甲因酒后到乙菜馆订餐,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公安机关有可能将该问题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这种将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进行不当关联的行为,是存在明显不当的。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对照法律规定,甲“与几个朋友聚餐饮酒后到乙菜馆订餐”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和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行为是有根本区别的。在当今法制健全的社会条件下,甲无需对自己因此而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有不必要的法律恐惧。

因此,甲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认同我们的前述法律意见。

本案的办案律师黄晨婕律师认为:

1、甲多处肋骨骨折,伤情被公安机关通过鉴定认定轻伤二级,此结果表明,在本案中导致甲受伤达到轻伤二级的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从法理上,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这是我们需要向公安机关严肃提出来的问题之一。

2、甲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行为特征,因此,我们更需要严肃的向公安机关提出这个问题。

3、经法院确定的机构鉴定,甲受到的伤害达到十级伤残。甲有权要求法院判决丙、丁二人除向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常规赔偿项目以外,还可以依法要求丙、丁支付AA万元残疾赔偿金。

4、虽然甲多处肋骨骨折,伤情被公安机关通过鉴定认定轻伤二级的结果,达到了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但是,根据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如果不能依法认定丙、丁二人是谁殴打甲导致甲受到轻伤二级,是不可以推定丙、丁二人中任何一人或丙、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的。

5、同样因为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的证据规则,在证据已经可以证明丙、丁二人和甲产生肢体接触的情况下,推定丙、丁二对甲受到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的。

6、乙菜馆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制止丙、丁和甲产生肢体接触的行为,乙餐馆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主体,未对顾客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乙菜馆需要对甲受到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黄晨婕律师还意识到诉讼过程中,A派出所民警传唤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行为以及内容,可能对法院具体处理本案产生的影响,黄晨婕律师在将以上6点意见向法院提交以后,A派出所民警进行了沟通。黄晨婕律师向A派出所民警说明,甲虽然是在酒后进入乙菜馆的,但是,甲进入乙菜馆是为了订餐,而不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此事实对公安机关正确评估甲的行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问题,是有指导意义的。而甲多处肋骨骨折,伤情被公安机关通过鉴定认定轻伤二级的结果,已经达到了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说明,侦查致达到轻伤二级的犯罪嫌疑人是谁,才是公安机关正确处理本案的方向。

最终,黄晨婕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以及A派出所民警建议:

深究侦查致甲达到轻伤二级的犯罪嫌疑人是谁的问题,是一个有法律意义,但是未必有最佳社会效果的问题。所以,虽然甲可以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但是,从办案兼顾最佳社会效果的角度对待本案的具体处理工作方面考虑,丙、丁积极赔偿甲受到的损失,争取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才是最佳的选择。

黄晨婕律师的这一建议,引起了涉案各方的认真思考。

【案件处理结果】 甲达成和解协议, 丙对甲进行了赔偿,甲从法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