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通过“情商”智慧运用法律,摆脱法律周期冗长的困惑,快捷实现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基本案情】 甲和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乙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试用期为二个月。
二十日后,乙公司经理以甲制作的工作报表格式不正确等为由,要求甲对工作报表进行调整。甲对工作报表进行调整后,乙公司经理提出,甲不符合岗位要求,不适合在乙公司工作。为此,甲和乙公司经理发生争执。
此后,乙公司经理就不再给甲安排工作,而将甲的工作安排给公司其他人员完成并且告知甲不要在公司继续打卡,公司不会再给甲安排工作,也不会再给甲发放工资。如果甲想要离职,甲可以自己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是不会主动辞退甲的。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乙公司的行为是变相辞退甲,应当对甲进行经济补偿并为甲补交社保。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甲认为,如果自己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就会面临一个仲裁周期。如果结论出来了,自己或者乙公司不服仲裁,还要通过法院继续进行处理,如果自己或者乙公司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还有一个二审问题。这样冗长的法律程序,对自己来说存在一个维权性价比的问题。几场“官司”下来,自己很可能得不偿失。为此,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有效、便捷地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以后,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但是,针对劳动争议内容争议金额较小,尤其劳动争议内容不仅争议金额较小,而且还在法理方面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劳动纠纷而言,不仅是劳动者,同时也是用人单位不能不去考虑性价比的重要问题。因此,在不排除甲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处理本案的同时,我们能够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应该是我们最佳的工作选择。
甲认为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符合甲的根本愿望,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此案件的黄晨婕律师认为,无论是甲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处理本案,还是我们能够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我们都应该认真分析与本案有关的劳动争议之核心内容是什么。本案的核心内容应该是:
1、一个毫无争议的问题是,甲在乙公司工作了一月有余,但是,乙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支付给甲一分钱的工资。
针对这个问题,在我们不去探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因素之情形下,因为甲和乙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计件取酬的劳务合同,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肯定是不能一分钱工资都不向甲支付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虽然可以根据法律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法律优势,但是,我们不能不对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能出现的抗辩有所预测。因为,用人单位(本案中为乙公司)很可能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提出,涉案的劳动者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而需要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的问题。
如果这样,就会从本案中派生出这样一个问题,即“甲是否因甲本人的原因,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针对这个问题,虽然法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乙公司承担,但是,辨明这个问题,肯定是需要相应法律周期的。这是我们希望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不能不去考虑的问题。
2、以“乙公司经理就不再给甲安排工作,而将甲的工作安排给公司其他人员完成并且告知甲不要在公司继续打卡,公司不会再给甲安排工作,也不会再给甲发放工资。如果甲想要离职,甲可以自己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是不会主动辞退甲的”为事实依据,我们就一定可以推导出“乙公司的行为是变相辞退甲”这一结论吗?即使我们可以去争取这个结论,但是,乙公司就不会以“公司是不会主动辞退甲的”为由,提出“公司根本没有辞退甲”的抗辩吗?如果乙公司提出这样的抗辩,那就会又需要相应的法律周期来辨明“公司是否变相辞退甲”这个问题。
3、关于和甲社保有关的问题,依然在不去探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因素之情形下,《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员工在试用期社保也是需要缴纳的,但是,《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于是,这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只有在“用工之日起30日后,还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保”的情况下才构成违法。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30日,就依法辞退员工,该员工这20几天的社保标准应该如何认定,社保的登记手续应该如何依法完成,这不会是因为一句“员工在试用期社保也是需要缴纳的”就能解决的具体问题。
针对以上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认为,对于一个尽职的执业律师而言,预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不是自己在困难面前束手无策、退让逃避的理由,而是应该唤起律师克服这些困难的激情。所以,黄晨婕律师认为,具体处理本案可能面临的法律周期冗长而同步出现的性价比之纠结,我们不应该简单地认为是单向完全对甲不利的,我们还应该看到,一旦为这些问题纠结起来,对乙公司而言,肯定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因此,我们希望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的正确工作选择,应该是我们需要在我们的工作中,注重完美的体现这样二个工作原则和一个工作方法。
二个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2、开诚布公的将以上法律分析意见也向乙公司进行通报,让乙公司自己理性酌定,是将法律程序启动起来并且进行到底,还是选择和甲协商处理本案。
一个工作方法:
我们可以先不急于启动劳动仲裁的法律程序,而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
黄晨婕律师相信,面对如此争议内容经济利益数额不大的劳资纠纷,以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为契机,乙公司是会有理性之选择的。
事实确实如黄晨婕律师预料的那样,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本案后,乙公司主动联系到甲,在黄晨婕律师的参与下,和甲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件处理结果】甲与乙公司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彼此之间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