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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因疫情及政策原因强势要求退租,出租方应如何合理应对?-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3/1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张盼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精神分析透彻,诉讼节点抓取准确,驳斥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误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出租两处房屋给乙公司用作乙公司旗下品牌教学培训、办公使用,租期8年。

受到新冠疫情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乙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乙公司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对甲公司发出《退租沟通函》,要求提前退租,并且希望甲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M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此后,乙公司停止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又将房屋钥匙邮寄退还甲公司,甲公司拒收。

甲公司向我们的律师咨询以乙公司单方退租为由,依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有这样一个法律特征,即站在甲公司的角度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租赁合同》,乙公司单方退租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甲公司理直气壮的拟以乙公司单方退租为由,依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站在乙公司的角度因为《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理直气壮的认为自己单方退租合理合法。

但是,全面的理解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①甲、乙二公司均存在一个于站在自己的角度认识问题的认知缺陷。②现在,甲公司虽然存在一定的认知缺陷,但如果本案完全乙公司认为的那样,甲公司就只能无条件同意乙公司单方退租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主张,这对甲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甲公司目前应该调整自己的认识,将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结合起来,并从中找到自己的核心权利,然后才能依法、有效的处理这个问题,依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同意我们的法律服务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认为:

1、由于新冠疫情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乙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所以,甲公司还想根据《租赁合同》获得预期的房屋出租利益,显然是很困难的。因此,尽早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应该在根本上更加符合甲公司的长久经济利益。

2、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如果出现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之情形,解决问题的途径:首先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然后才是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新冠疫情双减”政策赋予乙公司的权利,是“乙公司可以和甲公司协商”,并不是说只要乙公司提出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涉案的《租赁合同》就一定会随即无条件被解除的。

所以,乙公司对甲公司发出《退租沟通函》要求提前退租,只能算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甲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应该属于当事人在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续的法律内容应该是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前述法律分析意见的延伸,其内容应该是:在当事人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未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结论”的情况下,合同对当事人依然是具有相应约束力的。因此,甲公司可以将此作为自己依法维权的切入点。

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认为,乙公司停止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又将房屋钥匙邮寄退还甲公司并不等于乙公司已经将涉案房屋真实的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据此事实,甲公司可以这样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1、依据乙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真实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的事实,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欠租和物业费。

2、客观上承认新冠疫情双减”政策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甲公司不宜强势提出自己的意见,甲公司可将这个问题交给法院依法判决。

如果甲公司这样处理问题,甲公司是可以确保自己获得合理合法之法律优势的。

甲公司充分认同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的分析意见。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乙公司继续认为由于新冠疫情双减”政策单方退租合理合法。

对此,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反驳,由于新冠疫情双减”政策单方提出退租只能是乙公司权利的要求,而不是乙公司要求退租已经获得了相应的结论。相应的结论,应该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查明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所以,乙公司不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和法院的结论划上等号。如果乙公司把自己的要求和法院的结论划上等号,乙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极其武断的。因此:

1、依据乙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真实的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的事实,甲公司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乙公司支付欠租和物业费的诉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甲公司承认新冠疫情双减”政策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甲公司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3、在法院尚未判决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之情形下,《租赁合同》对乙公司而言,其合同约束力依然存在的。因此,乙公司拖欠房租和物业费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但是,考虑到新冠疫情双减”政策与涉案《租赁合同》之间的关联,乙公司是否需要减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物业费,判决乙公司支付酌定的违约金,判决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