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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赠与还是买卖?熟人交易起争端,律师依法助维权。-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3/2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证据规则运用娴熟,适用法律逻辑缜密,有力抗辩对方当事人的狡辩,有理有节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甲因为要购买新车而将涉案车辆出售给熟人乙,甲、乙双方口头约定,涉案汽车的出售价为N万元。

BBBB年BB月BB日,甲、乙双方共同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了涉案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为了少交税款,甲、乙双方在涉案车辆《交易登记表》买卖价款一栏填写的涉案车辆成交价为少于N万元的M万元。后乙一直没有支付购车款。

甲多次催告乙支付购车款,但是,乙提出,因为自己和甲是熟人,所以,涉案车辆是甲送给乙的,并以此理由拒绝向甲支付购车款。

 甲感到非常气愤,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购车款N万元。

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一个争议焦点和一个难点:一个争议焦点是,甲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之间存在的是买卖法律关系而否定乙主张的赠与法律关系。一个难点是甲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成交价是N万元。

果然,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乙提出的就是这样二个问题。

更让人感到困惑的是,法庭也要求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就这二个问题进行释明。

乙提出的问题以及法庭的要求,让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陷入了困惑。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提出的问题和法庭的要求是具有不同法律属性的二个问题。乙提出的问题是和本案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的、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而法庭的要求,则是中性的,其本质目的是为了查明涉案事实。因此,解决了乙提出的问题就等于满足了法庭的要求。所以,我们应该把我们的工作重点放在驳斥乙提出的这二个问题这个方面。

为了调节我们具体承办本案律师继续办理本案的困惑和压力,我们及时增补了黄晨婕律师加入到本案的诉讼活动中。

黄晨婕律师认为,受制于乙提出的二个问题处理本案,是会限制我们对本案正确适用法律问题之思考的。针对本案案情,我们可以这样来应对乙提出的二个问题:

1、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是买卖还是赠与的问题,我们首先应该要让法庭对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有一个根本的认识。

①因为涉案车辆《交易登记表》买卖价款一栏填写的涉案车辆成交价为M万元,所以,在乙没有充分证据推翻该《交易登记表》内容的情况下,《交易登记表》作为证据已经证明“甲、乙之间存在的是买卖法律关系而不是乙主张的赠与法律关系”这个事实。

因为涉案车辆的《交易登记表》是甲、乙双方共同填写的,所以,该《交易登记表》作为原始证据,其法律效力可以明确否定乙现在提出的所谓“赠与”之问题的。

在乙没有充分证据否定该《交易登记表》内容这一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乙否定《交易登记表》记载的法律关系,是乙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行为表现。

因此,黄晨婕律师认为,只要将前述事实和法理向法庭陈述清楚,认定“甲、乙之间存在的是买卖法律关系而不是乙主张的赠与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应该是能够圆满得到解决的。

2、针对本案的难点,即甲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成交价是N万元的问题,我们可以这样最大化甲的合法权益。

因为根据为了少交税款,甲、乙双方在涉案车辆《交易登记表》买卖价款一栏填写的涉案车辆成交价为M万元”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可以初步推定,涉案车辆的真实公平的成交价,肯定高于M万元。所以,我们可以向法院提出针对涉案车辆“按质论价”的观点,客观公正的最大化甲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法院认为,“按质论价”的观点与“《交易登记表》记载的M万元涉案车辆成交价”之间,存在约定优先的问题,考虑到N万元与M万元之间差距不大,如果“按质论价”还会涉及到鉴定费用等问题,甲也可以买卖价款一栏填写的为M万元为自己维权的底线。

甲充分认可黄晨婕律师的以上法律分析意见。

但是,在黄晨婕律师向法庭陈述了前述代理意见后,乙又向法庭提供了这样几个证据:

①甲和自己的姑姑存在经济纠纷,后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②自己姑姑的若干个存折,证明乙的姑姑完全有能力支付《交易登记表》载明的M万元购车款。

甲和自己的姑姑发生经济纠纷前,关系较好,因此,完全具备甲将涉案车辆赠与自己的可能,或甲和自己的姑姑已经通过达成和解协议代乙支付了《交易登记表》载明的M万元购车款。

对此,黄晨婕律师反驳:

①在没有证据证明甲和乙的姑姑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覆盖了涉案车辆价款的情况下,甲和乙的姑姑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是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的问题。

②乙的姑姑若干个存折上存款再多,也未必能证明乙的姑姑代乙支付了涉案车辆的价款。

③乙提出的“甲将涉案车辆赠与自己的可能”以及“甲和自己的姑姑已经通过达成和解协议代乙支付了《交易登记表》载明的M万元购车款”,纯属没有证据证明的假设。这种假设,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但是,乙并不就此放弃了对甲诉讼请求的抗辩,乙又找来三名证人,证明甲是将涉案车辆赠与自己的。对此,甲提出,这三名证人根本没有出现在涉案车辆的交易现场。所以,乙继而称,这三名证人不是证明甲在涉案车辆的交易现场将涉案车辆赠与自己的,而是证明甲是在CCCC年CC月乙到甲的家中做客时,甲表示将涉案车辆赠与自己的。

对此,黄晨婕律师反驳:即使这个三个证人可以证明CCCC年CC月乙到甲的家中做客时,甲表示将涉案车辆赠与乙,但是,这是不能证明在CCCC年CC月以后,甲、乙双方在交易涉案车辆时,甲是将涉案车辆赠与乙的。相反,“《交易登记表》载明的M万元购车款”,已经足以说明,甲、乙双方在交易涉案车辆时,买卖才是甲、乙双方的共同合意,而赠与则不是甲、乙双方的共同合意。

同时,黄晨婕律师还提出,考虑到N万元与M万元之间差距不大,如果“按质论价”还会涉及到鉴定费用等问题,涉案车辆的成交价,是真正的重新“按质论价”,还是尊重《交易登记表》载明的内容,可以由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向甲支付购车款M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