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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培训费被加以诸多限制,能否打破不公平“合”约?-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1/10/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说法透彻,拨乱反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AAAA甲与乙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①》,约定由乙培训机构为甲提供“AAAA课程培训服务,甲向乙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B元。

《培训协议①》签订三个月后,甲因个人原因向乙培训机构提出退课申请,并要求乙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程费C元。乙培训机构告知甲不能退费将此事交由本机构客服处理。

后,乙培训机构与甲签订《培训协议②》,约定乙培训机构给甲提供另一份“DDD”课程培训服务,前述未退还给甲的学费抵充本次学费。但是,事后乙培训机构没有为甲开通DDD”课程的上课渠道,甲也没有参与相关课程的学习。

数月后,乙培训机构在甲坚持要求退课、退费的情况下,再次提出与甲签订《协议③》。《协议③》中载明,甲已支付的课程费用余额C元,已使用课程费用为0元,退课保留余额为C元。

 BBBBBBBB甲向乙培训机构要求退课程费用余额C乙培训机构告知,根据《协议③》,课程费用余额C元只能用于继续学习乙培训机构的其他课程,不退费。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课程费用不是服务合同的履行保障,而是培训机构应该收取的服务报酬。在培训机构没有对甲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培训机构收取甲的服务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如果甲针对培训协议存在违约行为,培训机构依法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培训机构无权要求甲将培训费用继续用于其他培训项目。因此,虽然《协议③》约定课程费用余额C元只能用于继续学习乙培训机构的其他课程,不退费”。但是,此约定明显涉嫌强制交易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乙培训机构抗辩:

1、《培训协议②》约定的内容:乙培训机构给甲提供另一份DDD”课程培训服务,前述未退还给甲的学费抵充本次学费”,是甲和乙培训机构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2、《协议③》的内容:甲已支付的课程费用余额C元,已使用课程费用为0元,退课保留余额为C”,不仅确认了课程费用余额C而且再次确认了课程费用余额C元只能用于继续学习乙培训机构的其他课程,不退费”这一内容。

3、将《培训协议②》约定“前述未退还给甲的学费抵充本次学费”与《协议③》约定的内容退课保留余额为C”整合起来,甲和乙培训机构之间在关于“不退还剩余培训费,将剩余培训费用于其他培训项目”问题上的合意,明显是一致的而不是乙培训机构强加给甲的。

因此,乙培训机构告知,根据《协议③》,课程费用余额C元只能用于继续学习乙培训机构的其他课程,不退费是合法的。

具体承办本案王露律师反驳,乙公司将《培训协议②》约定的内容和《协议③》约定的内容连贯进行理解,是不合法的。

1、与本案有关的客观事实是,即使《培训协议②》约定的内容是甲和乙公司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协议③》约定的内容在本质上,已经反映了乙培训机构和甲约定《培训协议②》不再继续履行。因此,《协议③》反映出来的合意,首先应该是乙培训机构和甲在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②》方面的合意

2、因为《协议③》在反映乙培训机构和甲在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②》方面的合意的同时,还约定了课程费用余额C元只能用于继续学习乙培训机构的其他课程,不退费以下简称:涉案约定”,因此,本案的核心是如何认定涉案约定法律效力的问题。

3、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情况下,除非合同具备法定的无效情形以外,合同是会被认定为有效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有效的合同,在履行方面,是不是就可以置法律的明确规定于不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这就是说,经营者即使通过有效的合同,也不能对消费者进行强制交易

因此,尽管涉案约定确实是合同内容,但是,该内容强制约定课程费用余额C元只能用于继续学习乙培训机构的其他课程,不退费”,这种约定显然是通过有效的合同对消费者进行强制交易

4、课程费用不是服务合同的履行保障,而是培训机构应该收取的服务报酬。在培训机构没有对甲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培训机构收取甲的服务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王露律师认为,乙培训机通过涉案约定,要求甲必须将课程费用余额C元只能用于继续学习乙培训机构的其他课程,不退费”,显然属于

尊重的自主选择为甲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所以,甲向乙培训机构要求退课程费用余额C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王露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培训机构退还了甲课程费用余额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