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坚持依法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能,努力为犯罪嫌疑人开启回归社会的新生之门,争取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丙三人,至某小区车棚,先后将两辆助力车、两辆摩托车推走。
当月BB日,甲、乙、丙三人,至某小区将一辆助力车推走。
同年CC月CC日,甲、乙、丙三人,至某摩速车修理行,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摩托车推走。
同年DD月DD日,甲、乙二人,至某商店,趁店主不备,拿走商店内M条小苏烟。
同年EE月EE日,甲、乙二人,至某超市,趁人不备,拿走超市N条小苏烟和四包煊赫门香烟。
前述失主、店主发现自己的财物被盗后,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甲抓获归案。甲到案后,交代了前述涉案事实,并对失主、店主进行了赔偿。后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几个月后,甲听说公安机关拟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甲感到,由于自己目前尚在大学读书,如果自己被移送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记录会导致自己今后不能从事专业对口工作。为此,甲的父母来我们这里咨询,如何具体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拟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基本可以说明,甲的行为后果,已经达到了盗窃犯罪的立案起点。因此,公安机关拟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就该行为本身来说,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合法的。对应本案的案情,如果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对甲提起公诉后,那么,法院对甲能够给出的处理结果,肯定不可能是无罪结果的。在不能给出无罪结果的情况下,法院对甲能够给出的处理结果,最好是免于刑事处罚,其次是从轻处理并判处缓刑,或者是从轻处理但判处实刑。但是,即使法院对甲给出的处理结果是免于刑事处罚这一最好的结果,其法律属性依然是以甲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因此,结合甲“如果自己被移送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记录,会导致自己今后不能从事专业对口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把我们工作的基本方向,定位在争取公安机关不将本案移送检察院起诉或在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起诉后,争取检察院能够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二个方面。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从形式上看,甲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确实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从这个角度认识本案,检察院对甲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对甲能够给出的处理结果,不仅肯定是不能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是从轻处理并判处缓刑,都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在于甲本人是否有“不留下犯罪记录的良好愿望”,更与法院对甲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密切相关。
张盼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以下内容来考察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
第一,坚持历史的观点。社会危害性不能孤立地从行为形式方面判断,而是应该放入一定的历史范畴去考察。
第二,坚持全面的原则。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应当综合各种情况,全面分析认定。
第三,坚持本质的观点。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才能准确把握行为的性质。
为此,张盼律师围绕社会危害性问题,对甲的现状以及历史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通过调查和分析,张盼律师发现:
1、甲现在对自己行为的认罪和悔罪态度是真实的。甲在表达自己认罪悔罪态度时的一句话,让张盼律师感到对甲的历史进行重点分析的重要性。甲的这句话是:自己当时年龄小,糊里糊涂地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换了现在,自己是肯定不会做这些事情的。
2、根据甲的这句话,张盼律师联想到了一个问题,即甲说的“换了现在,自己是肯定不会做这些事情的”这句话的背后,是否隐藏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甲实施涉案的犯罪行为时,是不是尚处于未成年状况。
为此,张盼律师认真查阅了涉案的卷宗,并和承办本案的警官交换了意见。承办本案的警官坚定地认为,公安机关是一定会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而且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以后,检察院对甲是“不可能不起诉”的。
但是,张盼律师还是从涉案的卷宗材料中发现,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认定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均集中在甲刚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这个特定时间段内。
据此,张盼律师认为,因为甲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所以,甲是具备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的。同时,结合以下内容:
甲归案后主动交代全部盗窃事实,构成坦白。
2、涉案的盗窃金额虽然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是,数额并不巨大。
3、甲等实施盗窃行为的手段并不恶劣。
4、甲归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5、与甲同案的乙、丙二人,就是因为目前年龄尚未满18周岁,公安机关遂没有将乙、丙二人移送起诉。
6、甲在刚满16周岁时实施了前述犯罪行为后,随年龄增长,尤其是年满18周岁以后,再没有任何违法记录。
7、甲目前的认罪悔罪态度应该来说是真诚的。
8、甲目前尚在大学读书,本案妥善处理对甲今后人生道路的影响重大。
所以,本案是具备《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情形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此,张盼律师在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三次与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交换了意见, 希望检察院能够考虑到前述因素,在全面评估甲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考虑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给甲回归社会开放新生之门。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也认为,妥善处理本案,确实对甲今后的人生道路有重大影响。因此,在全面评估甲的社会危害性之基础上,表示可以根据对甲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理的法律原则。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