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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叔叔的遗产,侄子可以继承吗?-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1/9/1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潘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在法律的框架内,灵活、有效地运用法律,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长年在南京工作,父母早已去世甲和甲的兄弟在老家有一个叔叔乙乙未婚无子女,被当地村委会列为五保户。多年来,以及甲的兄弟经常家看望对乙有所资助2020年乙世,甲和甲的兄弟进行了安葬。后,甲的兄弟基于和甲的兄弟情谊,表示不对乙的遗产主张权利,乙的遗产全部归甲所有,并与就此问题进行了公证。甲遂到银行提取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但是,甲的提款要求被银行拒绝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甲,甲可以将银行作为被告起诉,然后再根据法院的判决,提取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

向法院起诉后,因为银行“乙被当地村委会列为五保户”为由,提出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应该归村集体村委会所有的抗辩甲撤回了起但是,甲撤诉后,回家想想总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对劲,遂又向我们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银行“乙被当地村委会列为五保户”为由,提出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应该归村集体村委会所有引发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法院需要将村集体村委会追加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继续审理该案。但是,由于甲回了起所以,深究院没有将村集体村委会追加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继续审理该案,已经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因此,探讨一条其他能够让甲从银行提取乙去世存款的有效途径,才是对具体处理本案有积极意义的做法。

甲认同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解决依法从银行提取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甲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甲能否从银行提取乙去世存款之关键,不应该取决于银行“乙被当地村委会列为五保户”为由,提出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应该归村集体村委会所有的抗辩,而是应该取决于村集体村委会是否会因为“乙被当地村委会列为五保户”,而对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提出权利主张,以及如果村集体村委会提出这样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支持。

因此,严格地说,甲可以依据自己的前述主体资格,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然后在诉讼过程中,具体处理村集体村委会是否会因为“乙被当地村委会列为五保户”,而对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提出权利主张的问题。但是,考虑到甲曾经向法院起诉又撤回起诉的法律事实,甲依据自己的前述主体资格,再次向法院起诉,是有可能陷入甲是否就同一问题重复起诉的不必要纠结。所以,甲可以考虑不要以银行为被告,而是以甲的兄弟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甲是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的唯一继承人。因为和甲的兄弟进行了安葬。后,甲的兄弟基于和甲的兄弟情谊,表示不对乙的遗产主张权利,乙的遗产全部归甲所有,并与就此问题进行了公证。因此可以预计,如果甲向自己的兄弟说明情况,甲的兄弟应该是会配合这场诉讼的。

如果通过这场诉讼,法院判决甲是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的唯一继承人,甲再根据法院的判决,要求银行支付该笔存款,银行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了。当然,甲是否是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的唯一继承人,还取决于村集体村委会是否会因为‘乙被当地村委会列为五保户’,而对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提出权利主张,以及如果村集体村委会提出这样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支持”,这二个问题的处理。

甲高度认同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的分析意见。但是,甲在和自己的兄弟通报孙建美和潘丹丹律师的分析意见后,甲的兄弟咨询其他律师后认为,因为自己已经基于和甲的兄弟情谊,表示不对乙的遗产主张权利,乙的遗产全部归甲所有,并与甲就此问题进行了公证。因此,如果自己配合甲的这场诉讼,是否会涉及虚假诉讼。

为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与甲的兄弟沟通,对甲的兄弟说明,虚假诉讼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后果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甲作为原告,甲的兄弟作为被告,实事求是地向法院说明涉案的具体情况,这就不是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之目的是要求法院针对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归属,依法进行认定,而不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通过沟通,甲的兄弟对甲以自己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理解和支持。

于是,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以甲的兄弟为被告,村集体村委会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甲是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的唯一继承人。

诉讼过程中,村集体村委会向法院表示,考虑到村集体村委会将乙列为五保户,主要是为了体现村集体村委会对乙的关爱,并不是村集体村委会完全将乙作为五保户对待,多年来,以及甲的兄弟经常家看望对乙有所资助,因此,村集体村委会不对乙的遗产主张任何权利。村集体村委会申请退出本案的诉讼活动,法庭裁定准许了村集体村委会申请。

但是,法庭同时对甲提出,由于甲的兄弟已经基于和甲的兄弟情谊,表示不对乙的遗产主张权利,乙的遗产全部归甲所有,并与就此问题进行了公证,因此,本案的原、被告之间事实上是不存在民事争议的,或者说本案是完全可以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对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说明,从形式上看,本案的原、被告之间确实不存在民事争议,但是,原、被告之间没有争议的行为结果,与银行之间存在不可割裂的关联。因为,村集体村委会将乙列为五保户,所以本案的诉讼结果与村集体村委会之间存在相应的利害关系,所以,甲起诉时不能不将村集体村委会列为本案第三人。因为,银行不可能是该笔存款的权利人,而仅仅是应该向谁支付该笔存款的行为人,所以,银行与本案诉讼结果的这种关联,是不是可以认定为银行与本案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出于便利诉讼的原则,我们没有将银行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因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建议本案的主审法官能够针对本案的具体案情,用判决形式审结本案。

本案的主审法官银行沟通后,银行表示:银行仅仅是应该向谁支付该笔存款的行为人,不可能对该笔存款提出权利主张;②考虑到银行工作规范的要求,只要法院认定甲是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的唯一继承人,银行即可根据法院判决支付该笔存款。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甲是乙去世前在银行存款的唯一继承人。后甲根据法院的判决从银行提取到了该笔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