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5/2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结果是明确的,但是法律并不是没有亲情温度的,所以,处理具体案件时充分考虑到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问题,是律师追求最佳办案效果的体现。
【基本案情】 甲(女)、乙(男)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女儿丙。AAAA年AA月AA日,甲、乙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丙由乙抚养,监护人为乙。甲无需承担丙生活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丙的一切支出由乙承担。
2、离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经济困难均无需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
离婚后,丙和乙的父母生活了一年多后,甲、乙于BBBB年BB月同居,但未登记结婚。丙遂又与父母甲、乙二人共同生活三年。三年后,甲、乙双方不再同居,再次决定分开,丙(小学生)居住在乙的姐姐家。不久之后,甲将丙接到自己住处和自己共同生活至今。
现丙已满14周岁,表示今后愿意和甲一起生活。甲考虑到女儿的想法对乙提出,1、要求将丙变更为甲抚养;2、乙每月给付丙抚养费M千元。但甲、乙二人未能就丙变更抚养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一个早已在现实生活中为一般人均为知晓的法律原则。在丙已满14周岁,表示今后愿意和甲一起生活的情况下,以甲、乙双方的文化程度,尤其是乙的社会活动参与度,甲、乙双方,尤其是乙不知道此规定的可能性应该是很小的。由此可以推定,如果甲、乙二人不能就丙变更抚养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甲向法院起诉,乙对法院依法处理本案的结果,应该是能够预见到的。那么,为什么乙在能预见法院依法处理本案结果情况下,还不能和甲就丙的变更抚养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而一定非要搞到要甲向法院起诉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程度呢?也许仅从法律方面来认识,甲、乙二人不能就丙变更抚养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对法院依法处理本案的结果来说,是没有太大影响的。但是,因为涉及抚育问题的案件,很大程度上都是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密不可分的,因此,甲、乙二人不能就丙变更抚养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之间的关联问题,我们不可以简单的只追求法律结果而完全置原因于不顾。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搞清楚甲、乙二人不能就丙变更抚养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对于追求本案最佳的处理结果,应该是有重大积极意义的。
为此,周晓菲律师征得甲的同意后,和乙充分交换了意见。通过沟通,周晓菲律师发现,甲、乙二人不能就丙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和甲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是:
1、乙认为,虽然乙近年来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寻求用自己认为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但是,在乙经济条件优于甲的情况下,因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甲、双方任何一方有经济困难均无需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因此,从经济条件方面分析,乙更能独立的从经济方面对丙提供更好的保障。
2、同时,乙还认为,如果自己和甲自行就丙变更抚养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今后丙长大了,会认为是乙主动放弃或不履行抚养义务。这和乙近年来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寻求用适当的方式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之事实,是完全不相吻合的。
明白了乙不选择和甲自行就丙变更抚养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后,周晓菲律师和乙沟通:
1、乙近年来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寻求用自己认为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这一点,甲是表示理解的。同时,丙现在已经记事,所以,丙对于乙近年来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寻求用自己认为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这段生活经历,应该是不会轻易忘记的。
2、甲要求变更丙抚养关系的根本原因,不是对乙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寻求用自己认为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的否认,而是考虑到女孩在达到一定年龄以后,随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丙在青春期的生活和未来的成长。并不是对乙近年来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寻求用自己认为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的否定。
3、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经济困难均无需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但是,准确的说,这一约定并不从情感上排除乙为了丙的健康成长,在必要时对丙提供更好的成长条件。
4、将丙变更为甲抚养后,乙依法享有对丙的探视权。不论是从更有利丙成长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乙今后对丙探视权的实现方面来说,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顺利解决丙今后的抚养问题,都应该是甲、乙双方的最佳选择。
另外,周晓菲律师还认为,因为甲、乙双方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后又同居生活,然后再理智分开等等事实表明,甲、乙双方应该均是能理性认识和处理问题的优质当事人,因此,甲、乙双方应该是能理性对待如何具体处理好丙今后抚养问题的。
乙认为周晓菲律师的分析意见很有道理,表示自己完全愿意和甲通过协商达成关于如何具体处理好丙今后抚养问题的协议,但是,由于自行达成协议,无法在法律文书上完整的反映“乙近年来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寻求用适当的方式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之事实”以及“乙不是主动放弃或不履行抚养丙的义务”这二个问题,所以乙希望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处理变更丙抚养关系的问题。
周晓菲律师将乙的意见,转告甲,甲表示完全理解乙的这种想法。周晓菲律师及时将甲、乙双方的意见,报告了本案的主审法官。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丙变更为甲抚养,乙每月给付丙抚养费M千元至丙十八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