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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二手车未签合同,对方车款未付清,既失联又身份不明,律师突破重重阻碍成功维权。-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0/5/14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辛勤工作与有效诉讼技巧的整合运用,排除了诉讼障碍,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是货车司机,有一辆轻型自卸货车,挂靠在丙公司名下运货。运货过程中,甲认识了同样从事货车运输的乙。

AAAAAA,甲准备出售自己的货车,乙听说后主动联系甲。甲、乙双方在电话中约定,甲将自己的货车以M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后,甲即将车辆及行驶证原件交付给乙,并联系好丙公司,让丙公司配合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乙向甲支付了部分购车款,余K万元没有支付。

几个月过去后,甲反复向乙催要剩余购车款,乙刚开始拖延支付,后来干脆以甲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车款,直至不再接听甲的电话。

甲希望乙支付剩余购车款,但是甲只有乙的手机号码,不知道乙的准确姓名,(只知道乙名字的大概读音),甲不知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向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如何要求乙支付剩余购车款。

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要求乙支付剩余购车款面临的两个客观障碍:第一,甲只知道乙的电话号码,不知道乙的准确姓名(只知道乙名字的大概读音),无法提供乙的基本身份信息,这样,甲向法院起诉,很可能不会被法院受理。第二,甲、乙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协议,车辆出卖价格是通过甲、乙之间口头形式约定的,甲当时没有录音,因此,如果不能确定车辆出卖价格就很难认定剩余购车款,这是甲要求乙支付剩余购车款的重大法律障碍。而这二个障碍,尤其是第二个障碍,在乙目前已经不再接听甲电话的情况下,是很难克服的。

甲感到无奈,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克服以上二个法律障碍,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剩余购车款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甲、乙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甲已经按照甲、乙双方在电话中约定,将车辆及行驶证原件交付给乙,并联系好丙公司,让丙公司配合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乙未按约定数额支付车款。乙的行为显然违约。甲要求乙支付剩余购车款,应该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其他律师言及的二个障碍确实也是需要排除的。因此,本案不是一个法理上具有难度的案件,而是一个如何排除前述二个法律障碍的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董馨律师认为,排除前述二个法律障碍,不是对律师在法律运用方面有太高的要求,而是对律师工作刻苦性的考验。

首先,针对如何确认乙的基本身份信息的问题,董馨律师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帮助甲对甲、乙之间所发生的交往内容,进行了反复的回忆梳理。从甲支离破碎的回忆中,董馨律师发现,甲回忆起自己好像看到乙驾驶的车辆上好像印有“XXX”三个字。据此,董馨律师分析,汽车车体上印有“XXX”三个字,一般情况下是车主为了表明自己车辆的特定服务职能,才会印刷上去的。而这些特定的服务职能一般是和车辆所述单位,车主的身份等等内容有必要关联的。所以,董馨律师首先根据“XXX”三个字,对与“XXX”三个字有关的公司企业,在网上进行了海搜。通过几天的搜索,董馨律师发现,本地有一家XXY公司的名称与甲回忆“XXX”三个字的文字外形相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甲所提供的乙姓名读音也大概相似。进一步查询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与乙的电话号码完全一致。因此,董馨律师认定XXY公司股东即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乙。随后,董馨律师依法调取了XXY公司的档案信息。经甲辨认,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就是乙。这样,向法院起诉所需要的关于乙的基本身份信息的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

甲对董馨律师勤奋的执业精神,表示高度赞许。

其次,针对如何确定剩余购车款具体数额的问题,由于甲、乙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协议,车辆出卖价格是通过甲、乙之间口头形式约定的,甲当时没有录音,因此,很难根据车辆出卖价格认定剩余购车款,所以,董馨律师认为,如果甲充分回忆甲、乙之间通过电话沟通的形式和内容,应该也能发现排除甲维权障碍的有效因素。据甲的回忆:

甲在将车辆出卖给乙之前,甲曾通过微信将自己车辆的照片发给乙,并附言“车子包你用!车况特好,跟新的没有区别!”;

甲和乙有事都是通过电话联系,甲在电话无法联系上乙的情况下,会给乙发短信或者微信。但是,乙对甲发送的短信或者微信,乙从不用文字形式回复,而是采取回拨电话或置之不理的方式来处理。

③甲后期发给乙的短信或者微信,均是“怎么回事啊!看到了快点回电话给我!我在等你呢?”等内容,与剩余车款隐约有关的,只有甲发送给乙的“你直接说嘛,差我那M万块钱怎么回事啊?什么时候给?”这一句话。对乙发送的所有短信或者微信,乙均没有留下一个字的文字回复。

据此,董馨律师认为,仅仅凭甲的以上回忆,是很难锁定剩余购车款之具体数额的。但是,与甲的沟通过程中,董馨律师发现,甲收到的乙已经支付的购车款中,绝大部分是乙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只有小部分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因此,董馨律师又重新设计了锁定剩余购车款具体数额的新思路。

董馨律师根据甲即将车辆及行驶证原件交付给乙,并联系好丙公司,让丙公司配合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这一事实从有关部门查询到车辆原始车主是甲,后甲将该车挂靠到丙公司,再往后该车辆又被用一定名义挂靠的丙公司的相关资料。董馨律师认为,根据这些资料,是完全可以认定甲将车辆出卖给了乙并实际已经交付给了乙的。

董馨律师认为,锁定了甲将车辆出卖给了乙并实际已经交付给了乙的这一事实后,是完全有可能让乙不得不自己说出车辆成交价格的。然后,在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等相关证据规则,是能够让乙实事求是说出剩余购车款之具体数额的。

董馨律师建议甲,直接根据甲即将车辆及行驶证原件交付给乙,并联系好丙公司,让丙公司配合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这一事实,合理利用证据规则,以乙除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小部分购车款,拒不支付绝大部分购车款,不履行车辆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乙将车辆返还给甲,甲把通过微信转账收到的极小部分购车款返还给乙。

由于乙向甲已经支付的购车款中,绝大部分是乙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只有小部分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所以,乙在诉讼过程中根本无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等证据规则举证证明自己以现金方式支付了绝大部分购车款。这时,乙才真正感到了诉讼压力。

乙急迫的向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白,自己已经以现金方式支付了绝大部分购车款,同时激动地在法官前对甲提出,实际购车款总额是多少,自己已经实际通过微信和现金方式对甲支付了多少, 剩余购车款应该是多少的问题,反过来要求甲守诚信。

由于乙已经在法庭自了剩余购车款应该是多少的问题,董馨律师及时向主审法官说明了情况,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乙支付剩余购车款。

【案件处理结果 本法院判决乙向甲支付剩余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