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4/24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利用丰富的办案经验,化解当事人的维权困惑,找到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切入点和正确途径。
【基本案情】 甲通过网络发现乙公司处可以合作A产品的半成品承揽加工事宜,经过初步考察并与乙公司协商后,甲和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
1、乙公司提供A产品半成品石坯原料给甲,甲负责对原料进行半成品加工。
2、甲负责租赁加工场地、组织加工生产。甲经济独立,盈亏自负。
3、乙公司派专业技术人员上门安装、调试机器、培训甲方工人,将A产品半成品加工的操作程序、工艺流程、检验方法等传授给甲。
4、乙公司完成工人培训工作后,将产品加工图纸、产品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甲须签字验收。
5、乙公司应及时回收甲加工好的半成品。
6、经质检后,乙公司根据甲的送货单及产品验收单和甲以现金方式结算加工费,批交批结。甲实际加工能力达到每月加工N万件以上时,乙公司负责到甲所在地验收加工成品,结算加工费。
7、合作期内,乙公司必须提供充足的原材料给甲加工生产,确保甲不停产,否则乙公司必须承担甲停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若甲连续三个月稳定按计划加工完成订单,根据甲的申请,乙公司预付每批次订单总额的30%加工费给甲方便于稳定生产。
8、甲在生产过程中购买的设备由甲出资自行购买,乙公司以甲每次交货的加工费总额的M%返还设备款,直至返完为止。
9、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YY元违约金。
《合作协议》签订后,甲通过乙公司购买了全自动A产品加工机一台,由乙公司技术人员上门对机器进行了安装、调试并对甲雇佣的工人进行了培训。培训期间,乙公司技术人员又推荐甲购买了相关的配套机器、设备。
培训结束后,甲组织雇佣人员按乙公司培训的方法及图纸对乙公司提供的A产品进行半成品加工。但是,在该批半成品加工完以后,甲要求乙公司回收半成品时,乙公司工作人员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甚至拒接电话。甲到乙公司办公地点准备和乙公司当面沟通,发现乙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甲向乙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发现,乙公司和甲签订《合作协议》后2个月不到就决定解散乙公司,并成立了以乙公司股东丙、丁为成员的清算组。后丙、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乙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
甲觉得自己成了无被告的原告,不知道如何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遂委托我们律师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法律原则,公司企业在依法注销登记后,公司企业的法人资格即随之终止,公司企业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法律规定,①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的遗留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即为合格的诉讼主体;②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可以选择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由此可见,甲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甲是无需因乙公司经清算后注销而感到困惑的。甲以及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应把自己的关注点,集中在乙公司清算和注销的具体过程方面,从而梳理出甲依法维权的切入点。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根据自己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经验判断,如果我们机械的采取一定要先搞清楚准确的被告,然后再向法院起诉的常规工作方法,受我们律师工作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很难全面获得乙公司清算和注销具体过程中的详细情节的,这样,我们就很可能在向法院起诉后,会在被告主体资格的准确方面遇到相应的困难,从而导致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所以,根据本案的具体特点,我们不妨可以采取先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后,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通过法院的调查令,全面了解乙公司清算和注销具体过程中的详细情节,然后再进一步探讨如何精确定位甲依法维权切入点的问题。
甲完全同意朱跃东律师的观点,朱跃东律师在向法院起诉后,告知本案的主审法官,乙公司已通过清算注销之情形,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依法对乙公司清算和注销具体过程中的详细情节开展了调查。
通过调查,朱跃东律师发现,乙公司是通过出具虚假清算报告的方式完成公司注销手续的。具体地说,就是乙公司没有将其可从与甲业务往来中获得的预期利润写入清算报告。
拓展这一发现,朱跃东律师还注意到,以乙公司股东丙、丁为成员的清算组,在通过出具虚假清算报告的方式完成乙公司的注销手续后,丙、丁又重新注册了一个和乙公司变更前经营范围有巨大差异的公司。乙公司的注销时间与丙、丁又重新注册的新公司的时间,在时间节点上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戊因采取对待甲基本相同的方式行骗,被B省B市B区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极为接近。
据此,朱跃东律师认为,本案已经不是一个民事纠纷问题,而很可能是一个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为此,朱跃东律师与B省B市B区法院联系,获得了B区法院认定戊构成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通过比对,朱跃东律师发现,在乙公司和甲之间的所谓“业务往来”过程中,乙公司针对甲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与B区法院认定戊构成犯罪的犯罪手段,具有高度的吻合性。
为此,朱跃东律师在征得甲同意后,向法院递交了《涉嫌刑事犯罪移送材料申请书》,申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本案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处理。
法院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申请。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