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车辆挂靠期间,对方以不办理车险要挟增加挂靠费,律师优选解决方案最大化我方权益。-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0/4/1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充分利用执业多年的优势和经验,处理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既认真进行分析,又不哗众取宠,而是通过选择优使用正确的诉讼技术,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就自己所有的苏AXXXXX重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与乙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一约定:

1、甲将涉案车辆登记并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从事个体货运经营。

2、涉案车辆在营运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经营费、维修费、二维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承担。

3、乙公司必须按时通知甲做车辆保险、年检、二级维护、代办营运证等。如不提前通知造成涉案车辆保险、年检、二级维护过期,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4、涉案车辆若需要转让,必须事先到乙公司处办理过户手续。若车辆从乙公司转出,乙公司有优先收购权,并要事先与乙公司沟通。

5、挂靠服务费K/年。合同一有效期自AAAA年AA月AA日至BBBB年BB月BB日。

6、《合同一履行期间,甲驾驶涉案车辆在转运场从事快递转运业务,月均N次,每次运费X元。

《合同一》履行期间,CCCC年CC月CC日,涉案车辆保险到期,乙公司未通知甲办理涉案车辆的续保工作,甲多次联系乙公司并要求乙公司协助办理涉案车辆的续保和年检工作,乙公司均置之不理。后,涉案车险脱保,甲停运涉案车辆。

DDDD年DD月DD日,至乙公司向乙公司提出:或由乙公司协助甲办理涉案车辆的保险和年检工作,或解除甲和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一

乙公司不同意和甲解除合同关系,而是要求和乙公司签订新的《车辆挂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由甲按照合同二》的要求,缴纳高于K万/年的挂靠服务费后,才愿意帮助甲购买涉案车辆的保险和年检工作。

甲不同意按合同二》缴纳高于K万/年的挂靠服务费,和乙公司发生争执,甲拨打110报警,经民警调解,甲和乙公司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民警告知甲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甲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与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合同一》履行期间,乙公司公然不顾合同约定,以不为甲办理涉案车辆的保险和年检工作为胁迫,要求撕毁《合同一》,逼迫甲和乙公司签订《合同二》,这是公然的违约行为,甲理所当然的可以依法维权。但是由于此类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强势,而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往往出于各种心态委曲求全所以,具体办理本案对律师来说,与其是一个正常的执业行为,不如说更是一个甲是否有维权决心并在律师工作中能否与律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问题。

甲向我们的律师表示,依法维权不仅是一个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更是一个要和乙公司明辨是非的问题。所以,维权过程中,甲有高度的信心与我们的律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如何更好做好帮助甲维权的具体工作,甲可以在以下维权方案中择一而诉:

维权方案1甲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一并赔偿甲的停运损失。

选择此种方式处理本案,是律师处理本案最标准也是最轻松的解决方式,其优点是,律师不仅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毫无压力,而且此种方式既能明甲和乙公司之间的是非,又能够全面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但是,采用此种方式处理本案,甲可能遇到的问题是,虽然甲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能够得到全面维护,但如果由于乙公司无法实现其收取相关费用目的,乙公司今后耿耿于怀,履行《合同一》就不排除乙公司和甲之间很可能不断出现新的不和谐现象,双方再次对簿公堂的情况就有可能再次出现。这对甲来说,肯定是个很挠神的事情。

维权方案2:甲简单出于能够尽快恢复营运、避免损失扩大目的,而选择和乙公司签订合同二

仅就此种方法可以让甲尽快恢复营运、避免损失扩大方面考虑,选择此种方式处理本案,也许是处理本案的最快途径。

但是,这无疑是相当于甲委曲求全通过同意了乙公司的无理请求的方式,导致乙公司的无理要求得以实现,这很可能助长乙公司以后不断向提出无理要求的气焰,再次实施侵犯甲合法权益的行为。

维权方案3:要求解除合同一》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甲的停运损失等。

选择这种方式处理问题,其优点和维权方案1一样,既能明甲和乙公司之间的是非,也能彻底解除甲和乙公司之间现在已经发生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甲可以在解除合同一》以后,重新选择合作对象。但是,选择这种方式处理问题可能遇到的问题是:

第一,乙公司因为不能按照《合同二》获得预期利益,所以,乙公司首先对甲的起诉持抵触心理,这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甲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甲的停运损失等,是要通过举证、计算才能实现的。因此,诉讼过程可能会拖长,律师和甲的工作量不仅会增加,还会受到法院的审查。

第三,不仅诉讼过程可能会拖长,律师和甲的工作量会增加,还会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乙公司更会在举证、计算的问题上提出抗辩,哪怕这种抗辩是无理的,但是,反驳乙公司的抗辩,无疑也是会既增加律师和甲的工作量,又考验甲是否坚持诉讼之耐力的。

综合以上分析意见,朱跃东律师认为,虽然维权方案3,客观上可能既会增加律师和甲的工作量,还会对甲是否坚持诉讼之耐力进行考验,但是,维权方案3应该是甲最佳的选择。

甲经过抉择后,认同了朱跃东律师的建议。

在与甲取得诉讼切入点和方向性一致的情况下,为有效避免因乙公司对甲起诉的抵触心理,提速甲的维权进程,朱跃东律师就诉讼技巧问题和甲交换了意见。朱跃东律师与甲沟通,因为《合同一》履行期间,乙公司公然不顾合同约定,以不为甲办理涉案车辆的保险和年检工作为胁迫,要求撕毁《合同一》,逼迫甲和乙公司签订《合同二》,这是公然的违约行为,所以,当事人乃至有些执业律师会认为,把乙公司公然不顾合同约定,是公然违约的行为,必须“控诉”的淋漓尽致,方当事人和律师的“英雄本色”。其实,如果我们在本案中这样操作,无疑是愚蠢的。本案中我们应该运用的正确诉讼技巧是,在乙公司公然不顾合同约定,是公然违约的行为问题上,我们不要过多纠结。这样做的优良效果是:

第一,因为对于“乙公司公然不顾合同约定,是公然违约的行为”,无需我们阐述,也是法官凭其基本法律素养就可以得出正确判断的。所以,我们喋喋不休的自以为得意,其实不是浪费法官的审判资源,就是无意识的挑战法官的基本业务素养。给法官一种“我不说,法官你就会不知道这个基本常识”的感觉,法官是非常厌恶的。

第二,我们不过多纠结“乙公司公然不顾合同约定,是公然违约的行为”,必然导致乙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有利的气焰增高,这样,乙公司就很可能会通过胡搅蛮缠的方式,来表达自己没有违约的问题,而挑战法官凭其基本法律素养就可以得出正确判断的问题,而法官一般是不会容忍这种挑战的。这就会出现法官帮助甲和乙公司理论本案的是非问题。

第三,法官帮助甲和乙公司理论本案的是非问题且结论是有利于甲的情况下,势必遏制乙公司的诉讼气焰,这就很可能促使乙公司诉讼心理防线的动摇,而在甲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甲的停运损失等问题上,不再纠结要求甲举证、计算的问题,而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和甲就停运损失等问题进行协商。

甲理解了朱跃东律师的专业诉讼水准以后,表示对诉讼策略和技术方面的问题,高度信任朱跃东律师,可由朱跃东律师直接处理。

朱跃东律师代理甲向法院提起要求解除合同一》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甲的停运损失等的诉讼以后本案的诉讼走向几乎和朱跃东律师分析、预测的一模一样。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乙公司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和乙公司解除《合同一》;乙公司对甲的停运损失等内容进行了合理的赔偿;乙公司协助甲将涉案车辆从乙公司名下过户到甲本人名下,由甲自己另行寻找新的合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