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8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清晰,通过有效梳理法律关系的方式,体现实战意义的诉讼技巧,依法有效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十年前,A的爷爷B、奶奶C自书的遗嘱具体内容为:
1、将B、C共有的本市N室房屋留给大儿子D、大孙子A(D之子)二人。
2、A的母亲E将其拥有本市M室房屋与B、C拥有的N室房屋对换。
B、C在该遗嘱上签名,其他家庭成员亦在该遗嘱上签名。
一年前,B、C将N室住房直接过户给了大孙子A。
因大儿子D在A未成年时与A的母亲E离婚后,将A放在B、C处抚养,自己到外省谋生。现年老回到本市,名下无住房。大儿子D遂对B、C将N室住房直接过户给了大孙子A有意见,认为自己根据上述遗嘱应该得到的N室房屋的二分之一没有得到,遂以自己无房居住为由,要求A支付包括D需要在本市租房居住租金在内的数额较大的赡养费。
A则认为,D在A未成年时与A的母亲E离婚后,将A放在B、C处抚养,对A未尽抚养责任;D到外省谋生,对B、C未尽赡养责任;A在成年后和B、C居住在N室房屋内,事实上对B、C尽了赡养和照顾责任。所以,一年前,B、C将N室住房直接过户给A,是D到外省谋生,对B、C未尽赡养责任;A在成年后和B、C居住在N室房屋内,事实上对B、C尽赡养和照顾责任这二个原因造成的。今后A还要继续对B、C尽赡养和照顾责任,再加上A的收入不足以承担D在本市另租房屋居住的要求,且D目前有比A还要高的收入和固定的退休金,所以A认为,D以自己无房居住为由,要求A支付包括D需要在本市租房居住租金在内的数额较大的赡养费,A是做不到的。
为此,D、A双方各执己见。D向法院起诉,A委托我们的律师应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导致本诉产生的原因,我们没有必要从道德的范畴去过多评价。虽然与本案貌似有关的事实,导致本案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让人眼花缭乱。但是,如果我们能从法律的角度把握好本案的相关事实,本案的案情就能从扑朔迷离回归清晰,就能促成法院依法、公正地处理本案。反之,对本案脱离依法思维,而采取其他思维方式,就很可能会导致本案出现案情和处理方面的混乱。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对本案扑朔迷离的事实进行了梳理,邓超律师认为:
第一,虽然十年前,A的爷爷B、奶奶C的自书遗嘱是存在的。但是,遗嘱内容的执行,应该在A的爷爷B、奶奶C二人或一人去世后才能开始。
第二,遗嘱不是卖身契,A的爷爷B、奶奶C有权在自书遗嘱成文以后,依法用自己的行为否定遗嘱的内容。
第三,一年前,B、C将N室住房直接过户给了大孙子A这一事实说明,A的爷爷B、奶奶C已经通过自己的行为,否定了遗嘱的内容,这一否定依法导致十年前的那份遗嘱成为无效的法律文件。
所以,我们代理A应诉的正确工作方向,应该是首先将十年前的那份遗嘱从本案中剥离出去,这样,本案就纯粹是一个赡养案件而很好处理了。
邓超律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清晰梳理,使得法院一下子就辨明了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本案的主审法官,将审理本案的范围和内容依法进行了界定:
第一,虽然十年前,A的爷爷B、奶奶C的自书遗嘱客观上是存在的,但是,是与本赡养案件无关的,与该遗嘱有关的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所以,法庭对与该遗嘱有关的问题不审理、不调查,不质证,也不允许本案当事人在本案中进行陈述和辩论。
第二,本案只审理赡养问题。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理由。但是,子女如何依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需按照法定规则处理。
同时,本案的主审法官还建议,当事人可以就A的爷爷B、奶奶C是否有权在自书遗嘱成文以后,依法用自己的行为否定遗嘱的内容,或者也可以就自己如果主张A的爷爷B、奶奶C在自书遗嘱成文以后,依法用自己的行为否定遗嘱的内容是无效的,是否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进行有效的法律咨询,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另案起诉处理这个问题。
由于本案主审法官根据邓超律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梳理,有效的界定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如何具体依法处理本案的问题,就显得层次非常清楚了。
针对赡养问题,邓超律师提出:
1、A从来没有否认过自己对D负有赡养责任。
2、目前A从事的是重体力劳动,每月工资仅三、四千多元。A不仅要抚养自己未成年的孩子,还要照顾母亲E和爷爷B、奶奶C。
3、A在四岁左右时,D就经常与婚外女性同居,长期不回家,A一直由母亲E照顾。在A十四、十五岁的时候,D与A母亲E离婚,尽管A的抚养权归属D,但是离婚后A一直由爷爷B、奶奶C照顾,D对A几乎不管不问,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D对A几乎未尽到抚养义务。
4、目前D还在做生意,每月有高于A月收入的经营收入,还有几千元固定的退休工资,且与一女性同居生活,共同居住。因此根本不存在需要在本市另外租房居住的问题。
所以,D以自己无房居住为由,要求A支付包括D需要在本市租房居住租金在内的数额较大的赡养费,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A作为与D有血缘关系的子女,愿意对D依法承担合理的赡养费用。
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邓超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A按照合理的数额每月支付D的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