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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骑电动车将我方撞伤,却无力赔偿,律师挖掘到真正有赔偿能力的主体,圆满实现赔偿目的。-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0/1/7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灵活处理有关法律因素,有效地实现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XX时XX分许,甲步行至本市某公交车站附近时,骑电动自行车。交警对该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负全部责任,甲无责任。甲住院治疗后出院统计,自己花去医疗费BB万元。乙向甲支付了C万元后,不再向甲支付医疗费

甲向有关律师咨询,律师答复甲,本案案情结合法律规定,乙应对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在乙已经拒绝赔偿的情况下,甲唯一的维权出路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但是,由于甲是被乙骑电动自行车伤的,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一般都不是像机动车一样办理过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因此,即使向法院起诉,胜诉后肯定是会在执行问题上遇到巨大障碍的。有关律师建议甲最好和乙协商处理赔偿问题,不要轻易向法院起诉。

甲找乙多次协商,乙明确向甲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后乙干脆对甲拒而不见。

由于对甲拒而不见,甲经多番打听,发现乙使用的本市手机号码停机,甲由此推断乙很可能已经离开本市,加上甲眼看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遂向我们咨询,并说出了关于胜诉后可能会在执行问题上遇到巨大障碍的顾虑,希望我们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结合甲的顾虑,我们应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第一,如果甲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一旦超过诉讼时效,甲再要求乙赔偿,就很可能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第二,在胜诉和执行的问题上,是有法律梯次的。当事人在尚未获得胜诉结果的情况下,因顾虑执行困难任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彻底丧失胜诉权,应该不是当事人理性的选择。第三,法制的健全,法院对执行问题的日益重视,法院现在一般不会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的现象熟视无睹的。第四,具体案件中存在的困惑与障碍,是需要到具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予以解决的。所以,现在是坚持认为法院在执行问题上软弱无力,因此放弃诉讼维权;还是相信法律,依法维权,甲应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尽快定夺。

甲经过考虑,认为自己应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维权,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案件。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认为,由于本案乙依法应对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我们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如果仅仅追求胜诉的结果,不能说我们的工作有什么不当。但是,由于甲胜诉后可能会在执行问题上遇到巨大障碍已经作为明显问题摆在我们前,因此,我们仅仅追求一个胜诉的结果,肯定是不够的。因此,虽然目前甲仅委托我们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没有一并委托我们代理执行阶段的法律事务,但是,如果我们仅仅简单的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而把本案的胜诉结果与执行问题简单割裂开来,那么,我们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有缺失的。

通过仔细辨认本次交通事故的现场视频资料邓超律师发现,事故现场照片的右下角,倒在地上的电动自行车上,有一个D外卖集团的标志。邓超律师认为,如果能锁定乙是在送外卖过程中将甲撞伤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在乙送外卖过程中发生的。这样乙撞伤甲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乙在履行工作职过程中发生的,如此,本案就会多出一个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具有赔偿能力的主体,即D外卖集团。这无疑是对解决甲在胜诉后的执行问题有巨大帮助的。

为此,邓超律师在代理甲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时,将D外卖集团也列为了被告,要求外卖集团和乙共同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D外卖集团应诉后承认该交通事故确实是在乙送外卖过程中发生的,对自己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不持异议,也表示愿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D外卖集团提出,因为自己的员工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企业可能面临的现实风险,所以,D外卖集团对此类现象在E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希望法院能将E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依法向甲支付赔偿款。

但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由于本案不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不能将E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甲支付赔偿款。

为此,D外卖集团与本案的主审法官之间的意见发生了严重分歧。D外卖集团向本的主审法官出示了D外卖集团在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判决书,试图说服本案主审法官将E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依法向甲支付赔偿款。但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以我国不适判例法为由,依然不采纳D外卖集团的建议。D外卖集团对本案的主审法官感到严重不满。

 

正常情况下,因为D外卖集团完全具备赔偿能力,因此,法院是否同意将E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依法向甲支付赔偿款,是一个和甲同时也是和邓超律师毫无关系的问题。

但是,邓超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在诉讼关系问题上,甲和乙、D外卖集团是对立的原、被告关系。但是,在诉讼的根本效果上,案结事了,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甲最希望出现的结果。在社会和谐的问题上,以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兼顾对方当事人企业利益与市场规则之间衔接,这才符合我们既要处理好自己经办的案件,又要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宗旨。

为此,邓超律师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与D外卖集团进行了沟通。邓超律师向D外卖集团建议:

第一,在D外卖集团与本案的主审法官之间的意见发生严重分歧的情况下,D外卖集团采取相对激动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是不理性的。

第二,面对D外卖集团与本案的主审法官之间的意见分歧,D外卖集团可以采取迂回的方式处理。即因为D外卖集团与E保险公司是多年合作的商业伙伴,在类似案件中E保险公司直接向有关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也不是没有先例的。所以,D外卖集团可以和E保险公司协商,E保险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加入本案的诉讼活动。这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的要求,法院最起码在程序上是应该接受的。一旦法院在程序上接受了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的要求,那么,法院在审查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加入诉讼的过程中,发现第三人的加入,对法院处理案件是有利的,那么,D外卖集团希望法院能将E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依法向甲支付赔偿款的想法,很可能就可以实现了。

D外卖集团接受了邓超律师的议,与E保险公司沟通E保险公司同意配合D外卖集团依法处理这个问题并通过自己的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的申请书。

E保险公司加入本案诉讼活动后,甲、乙、D外卖集团和E保险公司四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

1、E保险公司根据D外卖集团的投保事实,在其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甲支付赔偿款。

2、超出E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赔偿内容,由D外卖集团向甲承担。

但是,E保险公司的律师提出,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希望法院以判决形式审结本案。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E保险公司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按照甲、乙、D外卖集团和E保险公司四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判决形式审结了本案。甲依法全额获得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