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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办案提纲-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优秀法律文书

2019/12/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XXXX)年度道民字XXXXXX

 

【入选优秀法律文书的理由】

简单案件也规范办理,体现严谨的工作作风

 

案由:离婚纠纷

委托人甲(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乙(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


一、案件的由来

 

委托人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与乙离婚纠纷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供办案律师参考。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我方当事人陈述,AAAA年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在学校认识并自由恋爱。BBBB年BB月开始共同生活。CCCC年CC月CC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无子女。

DDDD年DD月,我方当事人离开本市到外地工作,此后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变淡,双方在一起时经常发生口角。当事人双方曾经协商过离婚事宜,但因财产分割彼此意见分歧过大,没能协议离婚。

对方当事人在今年曾动手打过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有报警处理。

我方当事人陈述双方现在所有财产如下:

1、婚前:

1)我方当事人父母出资为我方当事人购买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房屋)。婚前一直是我方当事人父母还房贷,婚后房产证上加了对方当事人的名字,对方当事人房产占比EE%。当事人双方为该房屋曾签订过协议:我方当事人补偿对方当事人GG万元,房屋产权归属我方当事人个人所有,该协议经过公证。现该房屋由对方当事人居住。

2)对方当事人购买小汽车一辆,车子登记在我方当事人名下。购买时车辆价格在十万元左右。

2、婚后:

1)当事人双方购买车位一个,YY万元左右。

2)当事人双方有存款WW万元,在我方当事人父母处保管。

3)近年来,当事人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日常开支,各自收入基本相当(均属于中高等收入层次)经济彼此独立

 

、我方当事人的要求

  1、请求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离婚。

     2、最大限度的为我方当事人争取财产分割利益。  


  1.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1、关于离婚问题

    当事人双方在起诉前都表示愿意离婚,无法协议离婚的原因是在于当事人双方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见,当事人双方感情实际已经破裂,只是因为感情外的原因导致尚未解除婚姻关系。

    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离婚,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除具备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下落不明)等,若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即使是形式上的态度)法院的习惯做法一般是不判决离婚处理对此,我方当事人应有必要的心理准备如果当真出现这种情况,从实际效果方面考虑,我方当事人没必要提出上诉,我方当事人可在一审判决生效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2、与离婚有关财产分割问题

    1)当事人双方为前述房屋曾签订过协议:我方当事人补偿对方当事人GG万元,房屋产权归属我方当事人个人所有,该协议经过公证。我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为我方当事人所有。

    2)婚前购买的车辆本来就在我方当事人名下,请求财产分割时就不再列明车辆。若对方当事人请求分割车辆,我方当事人再提抗辩理由。

    3)婚后购买的车位和存款可以平均分割。

    5)近年来,当事人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日常开支,各自收入基本相当(均属于中高等收入层次)经济彼此独立。但对方当事人公积金明显高于我方当事人的公积金。我方可暂且不主张分割双方当事人的工资收入和公积金。若对方对财产分割锱铢必较,我方视情况主张分割工资收入和公积金。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1、依法确认我方当事人享有前述房屋的所有权以后争取落实对方当事人配合房屋产权过户事宜

    2、我方当事人名下汽车是婚前对方当事人购买,婚前即登记在我方当事人名下,我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车辆是对方当事人对我方当事人婚前的赠与,认定为我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若对方当事人以该车辆是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对方当事人出资购买用于共同生活,而不是赠与为由,主张分割该车辆。我方当事人可以抗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同居关系,只有因同居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才能被推定为共同财产。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日常开支,经济彼此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而车辆登记在我方当事人名下,所有权明确,依法应该是我方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

    另外,鉴于我方当事人表,若法院最终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观点,将车辆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我方当事人主观上也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我们在具体处理该车辆归属问题时,应更加关注我方当事人希望离婚的主要诉求,不要因此汽车与对方当事人太多纠结,以妨碍我方当事人希望离婚的主要诉求之实现。

    3、位于本市XXXX的地下车库YY号车位是双方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或请求法院对该车位依法分割,判决一方获得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一方获得货币补偿。

    4、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

     

    (三)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抗辩理由1对方当事人不愿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我们的对策】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日渐消磨,近年来,当事人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日常开支,各自收入基本相当(均属于中高等收入层次)经济彼此独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语言表述】 我方当事人自去外地工作后,当事人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见面经常发生口角。事实证明,对离婚事宜,当事人双方都是同意的,只是财产如何分割达不成统一意见。近年来,当事人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日常开支,各自收入基本相当(均属于中高等收入层次)经济彼此独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依法认定为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走向和好无望。

     

    【抗辩理由2对方当事人主张分割车辆,该车辆是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对方当事人出资购买用于共同生活,虽然登记在我方当事人名下,但是车辆登记和房产登记不同之处在于所有权人数不同,车辆所有权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所以车辆登记在我方当事人名下并不是对我方当事人的赠与。

    【我们的对策】 购买车辆时双方当事人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

    【语言表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同居关系,只有因同居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才能被推定为共同财产。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日常开支,经济彼此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而车辆登记在我方当事人名下,所有权明确,依法应该是我方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们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和我方当事人开庭前充分交换意见,让我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本办案提纲的含义,在 今后的诉讼活动中,与我们的办案律师持走向上的一致。切忌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对方胡搅蛮缠什么,我们就针锋相对的回应什么,最后言多必失,混乱了我们预定的诉讼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