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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办案提纲-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优秀法律文书

2019/12/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XXXX)年度道民字XXXXXX

 

【入选优秀法律文书的理由】

法理分析透彻,诉讼方向定位准确,充分体现周密的办案提纲对生产优质法律服务结果的指导作用。

 

案由:合同纠纷

我方当事人:甲(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丙公司(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


一、案件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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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2.  

    我方当事人甲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与丁公司(经查明,该公司将公司的名称目前由公司”变更为“丙公司”)签订AA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约定,丙公司为乙公司准备开发的“A项目”B平台进行全程独家整合推广与跟踪服务,乙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丙公司的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乙公司应当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服务费CC万元。

    该《服务合同》还同时约定:

    1、丙公司承诺乙公司的“A项目”产品在B平台上线,若因为丙公司原因没有在B平台上线,丙公司将退还乙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服务费。

    2、丙公司应当在合同签字及乙公司提供所需全部资料与样品收集全之日起M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的产品上线时间。

    3、双方如果在合作期内有意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服务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当日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对方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之后,乙公司积极配合丙公司推广工作的进行,提供了A项目”的产品图片、样品等资料,但是,丙公司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推广服务,也没有在M个工作日内向我方当事人确定具体的产品上线时间,反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以致于“A项目”产品最终没有在B平台上线。

    我方当事人多次与丙公司沟通要求退款,丙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对退款事项给予明确答复。

    目前乙公司已经核准注销。并且,我方当事人甲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注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承诺了“未发生债权债务”,且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为“无债权债务”。

     

    三、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和想法

     

    我方当事人希望尽快处理本案,要求对方当事人丙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求丙公司赔偿G元,具体包含律师费、B项目所付出的人力、资金等损失等。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1、我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作为本案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公司已经依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丙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无论是根据《合同法》,还是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丙公司向乙公司返还全部服务费用,都是没有问题的。这是我们具体处理本案最基础的事实。

但是,问题在于,乙公司已经注销完毕。所以,在此情况下,丙公司应该向乙公司返还的全部服务费用,丙公司应该向谁返还,或者说谁有权在乙公司注销后,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这是在法理上“公司注销后,公司享有的债权,如何得以实现”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谁有权作为权利主体要求丙公司向乙公司返还全部服务费用的问题。

对此问题,《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享有的债权如何才能得以实现的问题,共性的认识是公司即使注销,公司主体资格终结了,但是,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并不因公司主体资格的终结而被消灭。只是在关于公司主体资格终结以后,公司原有的债权应该如何依法实现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在注销后,其债权会产生民法权利的继承。股东在公司建立的过程中,通过资本来换购股权,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权利交与公司,在丧失财产权利的同时取得了对公司的权利即股权。相应的,公司在注销后,主体资格丧失,股东对公司的股权又会转化为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债权。也就是说,公司在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应当由股东根据公司存续期间的股权份额,按比例继承,即便公司注销,股东也有权利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自己的债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的遗漏债权应当由债权权利的承继人作为权利的主张主体。公司在注销前的清算中,应当对债权进行分配或转让,股东可以依据清算程序中公司将债权分配或转让给股东的协议,在公司注销后,依据协议内容承继公司的债权,并可以以债权主体的身份主张自己的债权。

第二种观点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这种债权的承继是发生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即公司存续时发生的法律事实。对于还存续的公司,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有权将公司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这种债权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权在转让后,债权的权利主体也从公司转移到第三人名下,公司也因此从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离出去,原本公司与债务人的债权关系转变成现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关系。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注销,并不会影响到已经变更权利主体的债权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问题,因为债权在公司注销前就已经不再与公司有任何的法律关系。

所以,我们支持第一种观点。尽管法律以及相应法律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在注销后,股东可以作为原告主张公司遗漏的债权,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公司的债权债务就因为注销行为而直接消灭。《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实际存在的,不会因为乙公司的注销而消灭。并且,我方当事人作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当公司注销时,应当直接继承公司的债权,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以及法院裁判中也是得到支持的。因此,我方当事人是可以直接作为本案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我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需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但是,最终获得的赔偿额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撑。

《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赔偿责任,《合同法》亦规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要求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由于《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亦不存在律师费用由对方承担的条款,所以我们可以主张律师费用,但是法院是难以支持的。同时,主张的损害赔偿也需要我们举证,如果我们不能够证明因为对方违约而产生的具体损失,那么最终赔偿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了,这部分证据需要我方当事人进一步提供。

 

  1.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本案的法律关系已经明确,为了满足我方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的需求,我们可以不先函告丙公司解除合同,而是直接起诉法院,要求丙公司解除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使得赔偿额得到支持,我们在后续与当事人沟通中,尽量引导我方当事人调取我方当事人以及乙公司因为丙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相关证据。

     

  1. (三)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1、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抗辩我方当事人无权退款。

    《服务合同》中第七条第5项规定: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即受法律保护,甲方向乙方所缴纳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款。

    由于《服务合同》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是无效的。因此,我方当事人不会因为此条约定而无法主张退款,我方当事人当然可以主张退款。

    2、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抗辩我方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

    我方当事人作为原《服务合同》权利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注销时当然承继乙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当然具备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3、对方可能抗辩没有实际收到CC万元的服务费。

    对此,我们可以提交盖有丙公司印章的收据。并且,我们可以让我方当事人提供当时向银行取款的记录,用以证明这笔现金确实是存在的。

    4、对方可能抗辩合同的主体乙公司已经注销,是我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方对合同无法履行没有责任。

    丙公司不履行《服务合同》的事实是早于乙公司注销前就已经发生的事实,丙公司不是因为乙公司注销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乙公司注销前就已经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合同处于难以进行的状态是丙公司一手造成的,与乙公司注销的事实没有因果关系。

     

  2. (四)我们制定的具体办案思路

 

案件起诉材料整理完毕后,向丙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且要求丙公司返还服务费、承担违约责任。

 

五、管辖问题

 

由于本案《服务合同》约定了由丙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因此根据《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本案应当由丙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1. 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们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1. 需要展开的工作

     

    1、准备起诉材料,及时前往XX市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与我方当事人沟通,引导当事人提供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