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案情分析认真,案件症结归结正确,节省诉讼成本兼顾社会和谐,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已成年),系被继承人丁的独生女。
被继承人丁(丧偶)和乙(离异)再婚时,乙和前夫之女丙(时年12岁)随乙和被继承人丁共同生活,直至成年。
七年后,被继承人丁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下遗嘱。事故责任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NN万元,由甲领取。
乙及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丁的以下遗产: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NN万元;2、工伤赔偿金(尚未领取);3、被继承人丁社保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4、丁和乙婚后在本市购买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应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从现象上看,乙及丙向法院起诉,所要求继承的被继承人丁的遗产内容,应该属于丁的遗产(或比照遗产处理方式进行析产)范围。如此法律关系内容清晰,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会通过乙及丙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处理,显然,该案的背后,应该是有导致诉讼发生的原因存在的。而这些原因,很可能是与具体处理本案有密切关联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后发现,导致乙及丙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处理该问题的原因是:
乙及丙通过咨询律师知道,如果通过法院处理本案,前述财物,应该会被认定为被继承人丁的遗产,而在丁死亡后,丁的父母早于丁死亡的情况下,由乙、丙、甲各自平均继承的。所以,乙及丙向法院起诉,乙及丙可以继承丁三分之二的遗产。
而甲则认为,虽然自己在情感上认为,被继承人丁的遗产乙及丙只能继承二分之一,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乙及丙继承丁三分之二的遗产,自己也没意见。只是这样的几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那对自己是不公平的。
1、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CC万元,是丁用丁和甲生母的积蓄支付的,如果因为涉案房屋是丁和乙在婚后购买的原因,该CC万元被认定为丁和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甲自己不仅在情感上接受不了,在利益分割上也是不公平的。
2、丁在世时,对外还有MM万元的债务。由于丁和自己是父女关系,所以,丁对债权人出具的借条,是甲书写并由甲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的实际接受人也是甲。但甲在通过银行账户收到该借款以后,已经将该款项取出,用现金形式将该借款交给了丁,丁将该借款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除首付款以外的购房款。所以,如果乙及丙不承认该MM的借款是丁的在世债务,乙及丙继承丁三分之二的遗产后,自己再去清偿这MM万元的债务,那是绝对不公平的。
因此,关于丁在世对外还有MM万元的债务和购买涉案房屋首付款CC万元这二个问题在甲和乙、丙之间存在的分歧,是导致乙及丙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处理继承问题的关键原因。
找到了问题的症结以后,邓超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了这个问题,并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无论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处理本案,还是以其他方式处理本案,前述二个问题都是法院必须查明并处理的问题。
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邓超律师认为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尝试化解甲和乙、丙之间存在分歧,很可能达到不仅依法处理好本案,而且能和谐甲、乙、丙之间关系的效果。
本案的主审法官非常认同邓超律师的建议,认为:1、只要证据可以证明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CC万元,是丁用丁和甲生母的积蓄支付的,该款项的二分之一不能作为丁的遗产处理,不仅乙、丙是有可能认可的,而且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如果有证据证明甲书写借条并接受的借款,甲确实交给了丁,用于了支付首付款以外的购房款,该债务是需要在处理丁的遗产继承问题时酌情处理的。
为配合邓超律师和谐处理本案的建议能够得到落实,本案的主审法官为邓超律师出具了调查令,建议邓超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有关问题。
根据法院出具的调查令,邓超律师调查到了:1、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CC万元,从丁和甲生母的共同存款账户直接汇入购房单位的银行流水记录。2、丁用MM万元现金向售房单位支付涉案房屋除首付款以外的购房款的付款记录。
针对这二个证据,本案的主审法官向乙、丙释明:
1、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CC万元,从丁和甲生母的共同存款账户直接汇入购房单位的银行流水记录,能够证明该CC万元的二分之一,才是丁的遗产。另外二分之一不是丁的遗产,乙、丙不能要求继承。
2、丁用MM万元现金向售房单位支付涉案房屋除首付款以外的购房款的付款记录,在乙、丙不能证明该MM万元现金是用丁、乙共同财产支付的情况下,结合甲对债权人出具的借条内容,以及甲银行账户流转该MM万元借款的交易记录,法院是有可能将该MM万债务,认定为丁生前债务的。一旦法院认定该MM万支付了涉案房屋除首付款以外的购房款,丁的该生前债务,是需要认定为丁、乙夫妻共同债务的。
对本案主审法官的前述意见,乙、丙和自己的代理律师充分沟通后,提出了按照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CC万元的二分之一是丁的遗产,甲对债权人出具的借条内容所记载的债务,在丁的遗产中不作为丁的遗产继承内容处理,而是优先拨付给甲,由甲向债权人清偿的原则,依法处理丁名下的遗产继承问题。至于死亡赔偿金,也可比照继承的方式,由甲、乙、丙协商分割。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就如何继承丁遗产以及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的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丁的遗产问题得到了处理,甲、乙、丙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进一步演变为不和谐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