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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发现孩子非亲生要求赔偿,如何保护孩子的同时化解矛盾?-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19/6/24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将有效化解不利我方当事人的法律因素与和谐处理当事人双方的争议有效结合起来,根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

【基本案情】 AAAA年,甲(女)、乙(男)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甲怀孕,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八个月后,婚生子丙出生。

BBBB年B月,甲、乙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丙(7岁)由乙抚养;登记在乙名下的婚内贷款购买的车辆归甲所有,乙将贷款提前偿还,并协助甲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同年C月,通过亲子鉴定发现,乙和丙不存在血缘关系。为此,乙多次联系甲,要求甲对其进行赔偿,并表示如果甲不赔偿,就将丙送回农村自己的老家上小学。

对此,甲表示,自己并不知道乙和丙不存在血缘关系。由于离婚的时候,甲、乙双方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才放弃了大部分财产,如果自己知道乙和丙不存在血缘关系,自己是不可能放弃丙的抚养权和大部分财产的,所以自己不能对进行赔偿。同时,甲还表示,因为乙和丙不存在血缘关系,所以,丙不应该由乙抚养。甲对乙提出将丙的抚养权变更到甲名下的要求。

乙拒绝甲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并停止偿还前述车贷,对赔偿问题与甲各执己见,大有矛盾升级之趋势。

甲委托我们通过诉讼的方式,将丙的抚养权变更到甲的名下,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中,丙自出生以后,就一直随甲、乙双方共同生活。离婚后,乙也对给予了良好的抚养和教育。目前,由于亲子鉴定作为科学依据,已经排除了乙和丙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乙要求甲进行赔偿,是有一定法律依据和情理基础的。

甲认为,因为乙和丙不存在血缘关系,所以,今后,丙不应该由乙抚养,丙的抚养权应该从乙名下变更到甲名下的主张,这也是合法的。

从甲、乙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客观情况分析,甲提出由于离婚时自己并不知道丙和乙不存在血缘关系,所以,甲是在甲、乙双方约定丙由乙抚养的情况下,甲才同意放弃了大部分财产的。如果离婚时,甲知道丙和乙不存在血缘关系,自己是不可能放弃丙的抚养权和大部分财产的。甲的这一观点,也不能说是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规则的。

所以,依法处理本案,对于法院来说,法院很可能会尊重甲要求将丙的抚养权从乙名下变更到甲名下的主张,以及乙要求甲赔偿的诉求,而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离婚时丙的抚养权归属和甲、乙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方面的关联这个方面。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这种关联的存在,而重新对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先例,是很少的。从这一点来说,甲要求重新对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观点,要得到法律的支持,是会有一定难度的。

因此,针对本案情、理、法交集在一起的这一情况,我们的律师在具体处理本案时,如果只强调依法处理,而截然的将情、理、法三者割裂开来,也许我们的律师可以轻易的取得本案的法律结果,但是,轻易取得的这种法律结果,对甲、乙双方而言,都很可能会带来另外一个结果,即法有结论而甲、乙双方均情有遗憾,甚至是反目成仇,造成矛盾升级。

更重要的是,本案中,作为未成年人是无辜的。因此,如果由于甲、乙双方争执的持续和升级,随法有结论而彼此情有遗憾,甚至是双方反目成仇,使丙从相对良好的抚育环境中下坠,这对丙这样一个未成年人来说,那是一件非常残酷的事情。因此受到的伤害,很可能是巨大而持久的。

所以,对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来说,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具体处理好甲、乙双方之间争议,这毫无疑问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但是,兼顾本案情、理、法的交集也很重要。尤其在具体处理甲、乙双方之间争议时,不让矛盾升级,尽量少伤害或不伤害丙这个未成年人的身心,更加重要。

既具体处理好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不让矛盾升级,又尽量少伤害或不伤害丙这个未成年人的身心,这才是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应该追求的最佳工作效果。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对本案的案情,深入细致地进行研究。

首先,由于亲子鉴定已经排除了乙和丙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所以,在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丙之间依法应该由于甲、乙双方结婚而形成继父子关系。甲、乙双方离婚后,一般情况下,乙、丙之间由于甲、乙双方结婚而形成继父子关系,应该依法终止。

但是,在丙出生后7年左右的时间里,由于乙不知道丙和乙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因此,在这7年左右的时间里,乙和丙之间是建立了比较浓厚的父子感情的。7年后的现在,乙知道丙和自己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这种打击,对乙来说,是巨大的。这种打击,我们必须承认,但是,并不是因此就可以彻底抹去乙和丙之间7年当中所建立的感情历史的。目前,拒绝甲变更丙抚养权的要求,就是一个证明。

第二,对甲来说,甲虽然现在才知道丙和乙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从甲、乙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客观情况分析,甲由于和乙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才同意放弃大部分财产,这也是事实。这一事实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这样二个问题,1、很多问题,甲、乙双方是可以通过协商得到解决的。2、甲采取放弃大部分财产的方式处理和乙的离婚问题,应该是有保持丙在离婚后生活环境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变化,不让丙因离婚受到伤害这样一层含义的,这无疑也是甲对丙爱的一种表示。

现在,甲知道丙和乙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所以,甲因为丙的抚养权会和离婚时的情况发生本质颠倒的变化,因此,甲认为这是甲离婚时同意放弃大部分财产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据此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不能说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

第三,目前,由于丙和乙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甲、乙双方均感觉到自己受到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伤害,但是,甲、乙双方均没有看到对方因此受到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伤害,更没有看到甲、乙双方因自己受到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伤害而引起的纠纷,将给丙带来的伤害。没有看到如果矛盾升级同时会给带来的危害。

综上所述,李丹丹律师认为,本案中,从现象上看,受到的伤害主要是身心方面的,甲受到的损害主要是物质方面的。而现实生活中,由于亲子鉴定认定丙和乙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原因,公众乃至法官的情感天平,一般情况下是会向乙这一方面倾斜的。这种倾斜效果,单纯从法律效果上看,应该对甲是不利的。所以,作为甲的代理律师,推进甲、乙双方之间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将争执升级的做法,是不明智的。明智的做法,应该是促使双方通过思考以下问题,求得本案的和谐处理。

1、甲应该多考虑一下,乙抚养了丙7年,尤其是离婚后,突然发现丙和自己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愤懑。

2、乙应该多考虑一下,甲当初采取放弃大部分财产的方式处理和乙的离婚问题,应该是有保持丙在离婚后生活环境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变化,不让丙因离婚受到伤害这样一层含义和考虑的。

3、甲、乙双方更应该正视在具体处理甲、乙双方之间争议时,尽量少伤害或不伤害丙这个未成年人的身心这个问题。

4、处理好不伤害或少伤害丙这个未成年人身心这个问题,也是甲、乙双方对自己身心进行抚慰的积极途径。例如,如果丙今后一旦真的由甲抚养,乙就能真的彻底割舍自己和丙共同生活7年左右的情感和经历,而毫无思念和往来;如果丙今后一旦真的由甲抚养,丙是否能彻底遗忘自己和乙共同生活7年的情感和经历。

所以,李丹丹律师在代理甲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诉讼以后,将自己对如何和谐处理本案的分析意见,及时和本案的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李丹丹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和谐处理矛盾,是甲、乙双方的明智选择。

本案的主审法官完全同意李丹丹律师的分析意见,组织甲、乙双方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李丹丹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最起码在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丙之间依法应该由于甲、乙双方结婚而形成继父子关系的。且这种继父子关系一度也是给甲、乙、丙三人均带来了生活之欢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这就是说只要形成了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便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情况下,继子女的抚育问题,也是可以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处理的。

所以,本案中,由于丙和乙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乙因此受到身心创伤是明显的。今后丙由甲抚育,应该是有利于健康成长的。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一原因,就刻意的割断了丙和乙之间共同生活7年左右的情感和经历,这对乙来说是不近情理的。对丙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另外,甲、乙之间如果能既想想由于丙和乙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自己在身心和物质方面受到的伤害,也想想对方在这个问题上受到的伤害,例如,乙不妨考虑考虑,甲也是在不知道丙和乙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情况下,离婚时放弃了对丙的抚养权而母子相对分离,也不能认为甲的身心是一点没有受到伤害的问题;甲也不妨考虑考虑乙在抚育丙7年以后,才知道丙和乙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和乙、丙共同生活7年的情感与经历之间的关联,而慎重考虑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等等,甲、乙双方,就很有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因此,甲没有必要仅仅纠结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乙也没有必要采取将丙送回老家上小学的方式向甲施压,来达到要求甲赔偿之目的做法。甲、乙双方应该面对现实,既考虑自己,又考虑对方,还考虑自己以后和丙之间情感方面的关联,更考虑尽量让丙少受到伤害或最好不受到伤害,和谐处理甲、乙之间的问题。

李丹丹律师入情入理的分析意见,不仅得到了本案主审法官的认可,也得到了甲、乙双方的一致认同。

案件处理结果】 甲、乙双方就丙以后由甲抚育、离婚时财产分割内容做相应调整等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圆满处理完毕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