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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案办案提纲-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优秀法律文书

2018/11/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XXXX)年度道民字XXXX

 由:国家赔偿申请

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XX监狱

一、案件的由来

本所咨询业务。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我方当事人甲的哥哥乙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NN个月,当时,乙因患有疾病未予收监执行。一年后,乙被XX监狱收监。

收监前,XX监狱对乙进行体检后通知乙家属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后经再检查,乙的病情状况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乙被继续收监服刑。

服刑期间,乙病情加重,XX监狱将乙送往A医院进行救治,出院后,乙继续在XX监狱服刑。

一个月后,甲至XX监狱探监时发现,乙面无血色,由两名服刑人员搀扶才能行动。甲随即向监狱提出对乙进行治疗。监狱送乙到A医院进行抢救,但是,乙经抢救无效死亡。A医院初步判断,乙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

甲和监狱方交涉,监狱方回复甲:

1、二个月前,监狱即拟对乙实行保外就医,但是,因检查结果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所以,未批准乙保外就医申请是正确的;

2、服刑期间,监狱方面一旦发现乙身体不适,即送乙进入监狱医院采取吸氧的方式进行救治,在此期间,乙病情稳定;

3、乙病重期间,监狱及时将乙转送A医院救治,A医院的医嘱和监狱医院一样,均是对乙采取持续低流量吸氧处理;

4、事发当日,乙疾病突发,监狱并未延误抢救,而是及时将乙送到A医院进行抢救。所以,虽然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监狱方面并没有责任。

甲要求观看乙去世前服刑的监控录像,监狱方面予以拒绝。甲要求监狱方面提供对乙进行治疗的完整病历,监狱方面只提供了一份对乙进行治疗过程的书面说明,拒绝提供对乙进行治疗的完整病历。

、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想法

    因为监狱方面予以拒绝提供乙去世前服刑的监控录像,拒绝提供对乙进行治疗的完整病历。甲等乙的家属认为XX监狱有监管失职之可能,要求XX监狱进行赔偿。

四、我们的办案思路

(一)根据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乙被收监服刑,应该说明乙在被收监时,身体情况是满足服刑条件的,起码是不具备生命危险和死亡可能性的。但是,乙仅仅服刑一个月左右,即死亡,虽然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乙因心肌梗塞死亡是发生在监狱送乙到A医院进行抢救后。对此,我们应该这样来认识这个问题:

第一,心肌梗塞是有可能导致乙突发性死亡的。

第二,监狱送乙到A医院进行抢救,是在甲探监时发现乙面无血色,由两名服刑人员搀扶才能行动后,向监狱提出对乙进行治疗,监狱才送乙到A医院进行抢救的。

所以,在监狱送乙到A医院进行抢救至乙因心肌梗塞死亡这段时间内,监狱并未延误抢救,而是及时将乙送到A医院进行抢救,监狱方面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在甲探监前,乙已经处于面无血色,由两名服刑人员搀扶才能行动的状况,此时,如果监狱医院已经不具备对乙进行诊疗的条件,监狱应该及时将乙送转到有条件对乙进行诊疗的医院救治,这是监狱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监狱是否履行了这一法定义务,不是监狱自书的乙进行治疗过程的书面说明可以证明的。

因此,仅就监狱不能向甲等提供对乙进行治疗的完整病历,这一事实而言,监狱很可能存在怠于行使法定职责,延误了最佳治疗期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存在,这些问题和乙死亡是有因果关系的。

监狱要证明自己不存在怠于行使法定职责,延误了最佳治疗期的问题,监狱必须向甲等提供对乙进行治疗的完整病历,否则,甲等有权要求监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二)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和处理对策

【抗辩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篇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乙被延误治疗,但由于延误治疗不属于上述赔偿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所以,甲等要求监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的处理对策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篇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监狱作为司法部通过监狱管理局等内设机构直接进行管理的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所以,《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篇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是甲等要求监狱赔偿的法律依据。甲等要求监狱赔偿,不存在于法无据的问题。

监狱不仅负有关押、改造服刑人员的法定职责,同时负有保障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和危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所以,监狱应该对甲等进行赔偿,还是不该进行赔偿,最根本的因素是XX监狱在乙服刑期间,是否履行了保障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和危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这一切,需要、也只有通过XX监狱能否提供对乙进行治疗的完整病历来认定。

   (三)根据案件事实,如主张才能使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1、首先坚持要求XX监狱提供对乙进行治疗的完整病历,认定XX监狱在乙服刑期间,是否履行了保障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和危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明确本案是非责任。

2、坚定信心,积极探讨,是具体办理好本案所必须的精神。由于部分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认定,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狱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00400号行政裁定书。所以,我们具体办理本案时,必须要清晰以下几个概念,才能坚定我们办理本案的必要信心。

第一,本案是申请国家机关进行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因发生行政争议而产生的行政诉讼案。因此,我们在办理本案时,在思维取向上、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需认真研究申请国家赔偿案和行政诉讼案之间的本质区别。切忌办理申请国家赔偿案,在指导思想上、在实际操作中,无意间将申请国家赔偿案和行政诉讼案混为一谈,而是要深刻理解申请国家赔偿案和行政诉讼案之间的本质区别,紧扣申请国家赔偿案的办理程序操作。这样,才不会因他人误将申请国家赔偿案当做行政诉讼案件起诉,而遭法院驳回,让我们对办理本案失去信心。

他人误将申请国家赔偿案当做行政诉讼案件起诉,而遭法院驳回,是因为他们完全混淆了申请国家赔偿案和行政诉讼案之间的本质区别。试举一例说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由此可见,行政案件,是由法院的行政庭负责审理的,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进行处理的。

第二,在XX监狱不能提供对乙进行治疗的完整病历的情况下,首先确定XX监狱在乙服刑期间,没有履行保障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和危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明确本案是非责任,是我们具体办理好本案的关键环节。

第三,由于部分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认定,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狱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全面理解部分法院的类似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虽然不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是,依法应该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这也是我们在具体办理本案过程中,需要透彻理解、把握和处理好的问题。

3、另外,也有部分法院的判决,以行政案件的方式判决监狱方面对服刑人员进行赔偿的。此类案例中反映出来的法院的审判理念,对我们具体处理好本案,也是有借鉴意义的。2007年,张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凤凰山监狱未履行医疗保健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监狱给予42万元赔偿金。2010年5月11日,黑龙江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张仁胜诉,两项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4、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预计监狱在处理本案时,一开始可能会比较强势,但是,一旦监狱确实不能提供对乙进行治疗的完整病历,监狱通过适当的方式和甲等进行协商,力求妥善处理本案,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为避免诉累,关于监狱方面的赔偿问题,如果具备与监狱方面协商解决的可能,也不失为一种直奔主题、解决问题的有效做法。

(四)我们的具体办案思路

1、先和监狱交涉,要求监狱提供乙被收监之后的治疗情况、死亡原因鉴定报告、死亡前的监控视频、全部的病历资料。

2、XX监狱提出赔偿申请,如果XX监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我们即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在可能的情况下,为避免诉累,关于监狱方面的赔偿问题,如果具备与监狱方面协商解决的可能,也不失为一种直奔主题、解决问题的有效做法。

4、必要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对XX监狱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

   、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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