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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案办案提纲-道多优秀法律文书

2018/7/26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曼曼

XXXX)年度道民字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以下称: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以下称:对方当事人)

一、案件的由来

单位宣传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我方当事人跟对方当事人之前系邻居、朋友关系。A日,对方当事人为了帮助亲戚做生意,向我方当事人借款,借款总额为NN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

因对方当事人事后不积极履行债务,在我方当事人数次催要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给我方当事人前后出具了多张借条,最后一次出具借条的时间是B日。此后,我方当事人就再也联系不到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B日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今借到甲人民币(大写)NN万元(小写)¥nn0000元(此款以现金方式支取),借期半年(月/天),于C日归还。若我未能按时归还以上借款,我愿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金额:按借款总额的3%/天计算,依此类推)、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给甲。

借款人承诺:我愿将名下所有资产(包括房产、汽车、公司股份、应收账款、债权等)作为借款担保,当本人未按期归还此借款时,出借人享有将此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同时本人愿意接受出借人及相关部门对我以上担保进行处置(包括强制执行)。

借款方及出借方若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向本借条签署地南京市XX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当事人出借给对方当事人的NN万元,是我方当事人将自己房子作为抵押,向XX银行办理的商业贷款,每月需要向银行偿还利息。借款本息,对方当事人还过3个月后即不再还款,借款本息均由我方当事人自己向银行偿还。

我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借款的方式为,我方当事人收到XX银行下款之后,对方当事人拿着我方当事人的银行卡,在第三人POS机上将钱划出。

目前,对方当事人名下有一辆小车。因对方当事人离开原与其父亲共同居住地(也是对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并关闭手机,我方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当事人目前的具体住址,也不知道其联系方式。我方当事人多次找对方当事人的父亲询问,对方当事人的父亲表示,他自己也不知道对方当事人目前的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根据下列材料整理归纳:

我方当事人陈述;

我方当事人提供的借条一份

我方当事人提供的XX银行账户交易历史明细表

三、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想法

我方当事人希望依法要求对方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NN万元借条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即利息);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相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

四、我们的办案思路

(一)根据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1、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是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借条中约定,对方当事人于C日归还借款,截止到起诉之日,已经过了原定的借款返还日,所以,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借款。

关于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

第一,关于利息计算的标准问题,借条中约定的利率为3%/天,那么月利率是90%,年利率是1080%,显然高于法律所能支持的年利率24%的范围,就算我方当事人可以在起诉时按照借条中约定的利率主张,但是法院不会支持这么高的利率,所以,建议我方当事人按照法律所能支持的利率范围来主张利息和逾期利息。

第二,关于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问题。根据我方当事人陈述,对方当事人前前后后为其出具了几份借条,但是目前手上只有B日出具的这一份,之前的借条找不到了,所以无法确定对方当事人在之前出具的几份借条中约定的利息及还款时间,对此,我方当事人称,以B日作为利息计算的起算点,应该是可行的。

第三,根据以上分析,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NN万元为基数,利率为年利率24%,计算至对方当事人实际还款之日。

2、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向XX银行还款所应承担利息损失是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借条中约定对方当事人愿意支付我方当事人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以我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向XX银行还款所应承担利息损失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总体来说我方当事人依约、依法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主张才能使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1、收集证据,准备起诉材料,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支付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向XX银行还款所应承担利息损失,争取人民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尽早实现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情况申请财产保全。对方当事人在南京有汽车一辆,需要向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根据情况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一部分款项。

(三)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暂无。

(四)法院的管辖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未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所以,本案可向借条签署地法院起诉。

五、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虽然对方当事人离开原与其父亲共同居住地(也是对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关闭手机,我方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当事人目前的具体住址,也不知道其联系方式。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将对方当事人原与其父亲共同居住地(也是对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向法院起诉。

2、因为借款金额为较大金额NN万元,因此,法院很可能按照审判此类案件的惯例,要求我方当事人提供向对方支付借款的证据。所以,如何向法官解释借款是以现金方式出借的,是我们应该要注意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我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借款的主要形式为对方当事人找到一位可以直接用POS机提现的朋友,将NN万元以消费的方式刷出,由对方当事人取得借款后,再向我方当事人出具借条。这一种付款方式,我方当事人是很难举证证明的,但是,将借条中载明的“此款以现金方式支取”与我方当事人自己银行卡的交易记录相印证,将这二个证据组合起来认定我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了借款,应该是可以的。

3、根据我方当事人陈述,其向XX银行所贷的NN万元属于消费型贷款,所以,我方当事人高于贷款利息向对方当事人转借贷款,有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因此,我方当事人有必要正确认识高利转贷犯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及构成该罪的行为人应该以转贷为方式,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而我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不积极履行债务,我方当事人并无较大非法所得。

但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是要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才有可能立案侦查的。所以,建议我方当事人,不要因为对方当事人拖欠借款,而忽视自己应该向XX银行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以免给自己引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为,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及时向银行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银行是不会采取刑事报案的方式来处理问题的。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当事人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曼曼

 XX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