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7/2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XXXX)年度道民字X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委托人:甲(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乙(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
一、案件的由来
委托人甲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有关离婚纠纷等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供办案律师参考。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我方当事人陈述,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女儿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常年因生活琐事争吵,使夫妻感情逐渐消磨变淡。女儿丙出生后,家庭矛盾日益激化。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婚后与异性发生非正当关系,存在出轨行为被我方当事人知道后,虽然对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我方当事人承认错误,我方当事人考虑到小孩身心健康成长,暂时原谅了对方当事人,希望以后能好好生活。但在后来的日子中,我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并没有因此事诚心悔过,反而愈发对我方当事人、女儿丙不闻不问。当事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分居,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已经毫无意义。
为此,我方当事人希望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三、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女儿丙由我方当事人抚养,由对方当事人支付抚养费N千元/月至丙年满18周岁。
3、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具体见清单)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1、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1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离婚,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1)当事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无共同语言,常年因生活琐事争吵,使夫妻感情逐渐消磨变淡。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婚后与异性发生非正当关系及出轨行为被我方当事人知道后,虽然对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我方当事人承认错误,我方当事人考虑到小孩身心健康成长,暂时原谅了对方当事人,希望以后能好好生活。但在后来的日子中,我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并没有因此事诚心悔过,反而愈发对我方当事人、女儿丙不闻不问,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2)当事人双方在起诉前都表示愿意离婚,无法协议离婚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双方对财产与债务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见。当事人双方感情实际已经破裂,只是因为感情以外的原因导致尚未解除婚姻关系。
2、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1)小孩的抚养义务是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强制义务,当事人作为父母应当依法履行。
(2)我方当事人主张抚养费N千元/月的给付标准,是合理、合法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对方当事人每月实际收入为M千元,我方当事人依据其客观收入主张N千元/月,完全符合法定标准及法定比例、子女的实际需要、对方当事人的负担能力。
法律链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3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1)当事人双方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此房屋进行依法分割。
(2)当事人双方为筹资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以双方名义向我方当事人的父母借款YY万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此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向我方当事人的父母出具的一份借条予以证明。
法律链接:《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本案在起诉前,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将涉案房屋委托房屋买卖中介机构进行出售,我方当事人向我们律师表示,担心双方卖房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会因谁领取售房款与房款金额的分割产生分歧,希望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对此,我们提供两个建议方案,详细分析利弊,供当事人选择。
方案一 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对房屋各自享有相应的份额,不要求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
利: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据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确定份额,在房屋买卖中领取各自房款。
弊:此方案实务操作中会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判决书中虽约定房屋份额,但在领取售房款时,仍可能先由当事人中一人先领取全部房款(咨询网签部门后核实),双方再进行分割。这样若其中一方领取房款后拒不分割,必然会产生纠纷。其次,也是此方案最大问题,若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份额后,任何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及分割房屋,此时,原有判决将无法实现我方当事人分割房屋的目的,不得不再向法院起诉,造成诉累。
方案二 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判令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获得货币补偿。
利:首先,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后,当事人可以继续通过房产中介机构出售房屋,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领取售房款,另一方配合进行出售,待出售领取房款后,领取房款一方依照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其次,若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实际分割后,任何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及分割房屋。此时,因为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经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处理,即使双方无法私下直接出售房屋,也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我方当事人通过方案二处理房屋问题。
(三)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对方抗辩:对方当事人不愿离婚,希望共同生活。
抗辩思路:对于此点抗辩,我们按照总体判断思路1进行反驳。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当事人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1、和我方当事人开庭前充分交换意见,让我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本办案提纲的含义,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与我们的办案律师保持走向上的一致。切忌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对方胡搅蛮缠什么,我们就针锋相对的回应什么,最后言多必失,混乱了我们预定的诉讼方向。
2、 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当事人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邓超
XX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