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7/2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业务知识全面,办案作风细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的父亲乙因慢性支气管炎到丙医院就诊,并在丙医院住院治疗。乙的入院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注明过敏药物为青霉素。后,丙医院认为乙需要转院治疗,遂安排乙转院。乙在转院途中死亡。经鉴定,导致乙死亡的原因是药物过敏。甲认为,入院记录已经注明乙过敏药物为青霉素,乙仍然死于药物过敏,所以,丙医院对乙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丙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医院则认为,丙医院在乙住院期间,没有给乙注射过青霉素,因此,乙虽然死于药物过敏,但是,和丙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帮助甲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虽然丙医院在乙住院期间,没有给乙注射过青霉素,但是,乙住院期间,丙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不是仅仅可以根据丙医院是否给乙注射过青霉素这一行为简单进行判断的。在丙医院认为乙需要转院治疗,安排乙转院,乙在转院途中死亡的情况下,丙医院在乙尚未转院的住院期间内,对乙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要经过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丙医院继续坚持丙医院在乙住院期间,没有给乙注射过青霉素,因此,乙虽然死于药物过敏,但是,和丙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的观点。法院委托医学会对丙医院在乙尚未转院前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过程中,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与鉴定人员沟通:
1、根据丙医院提供的乙诊疗档案之记载,其中医嘱总数根据档案序号记载为238次,但丙医院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缺193个序号的医嘱具体内容,即有193次医嘱内容为空白。
2、丙医院在乙尚未转院的住院期间,实收乙62次电解质检测费用,但是,丙医院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只反映出31次检测结果。
3、丙医院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丙医院在明知乙过敏药物为青霉素,依然对乙使用致敏药物,例如;丙泊酚,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等。且使用的时间均不满药典要求的规定的8小时时间间隔。因此,乙在丙医院住院期间,病情越治疗越重,直至转院途中死亡,与丙医院的前述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请鉴定人员认真依法鉴定。
4、丙医院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存在严重记录缺失。对此,如果丙医院不能及时补正,丙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员同意认真考虑朱跃东律师的意见。经医学会鉴定,丙医院在对乙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不足(过错),丙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丙医院基于医疗过错,对甲进行赔偿。